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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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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的一項罪名,是指故意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行為。其刑罰最高可達死刑

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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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條規定,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戰時從重處罰。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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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馬某某,男,1962年9月18日生於內蒙古自治區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回族,高中文化,居民,住內蒙古自治區阿拉善左旗。因涉嫌犯破壞軍事設施罪,於2020年4月30日由青銅峽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21年1月15日經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公訴機關指控,2020年3月13日前後,被告人馬某某提前踩點選定中國人民解放軍部隊青銅峽合同戰術訓練基地北場的砂坑。3月15日15時許,馬某某通過王某已聯繫僱傭一輛裝載機,通過朋友謝某某聯繫、卡車司機李某某介紹及自行尋找共聯繫十多輛拉砂卡車。當日20時許,馬某某集合姚某駕駛的裝載機、柳某某、雷某某等人駕駛的卡車到事先選定的砂坑,馬某某現場指揮盜採石英砂並裝車,在運輸過程中,被部隊巡邏官兵當場查獲。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馬某某主動到青銅峽市公安局邵崗派出所投案。 被告人馬某某的盜採行為破壞了中國人民解放軍部隊訓練場內地形、地貌,削弱了使用功能,給部隊日常訓練及演習、演練造成重大安全隱患。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某構成破壞軍事設施罪。應予依法懲處。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馬某某案發後主動投案,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並自願認罪認罰,對其可從輕、減輕處罰。 本院委託內蒙古自治區阿拉善左旗司法局對被告人馬某某進行社區矯正調查評估的意見為同意對馬某某適用社區矯正。被告人馬某某犯罪情節輕微,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該意見本院予以採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馬某某犯破壞軍事設施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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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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