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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志剛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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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志剛事件孫志剛案發生於2003年,是指原籍湖北黃岡的孫志剛被廣州市人民政府執法機關以三無人員的理由收押,拘禁期間被收容所員工毆打身亡的事件。此事件雖經官方聲稱為收容所員工犯罪的個案,卻引發了中國國內對收容遣送制度的大討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之後頒發新法規,廢除了廣泛被認為是有弊端漏洞、並有違憲指責的收容遣送制度。本事件是中國早期合法性審查的典型案例。

事件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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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時(2003年),中國許多大中城市(深圳廣州)規定外來務工人員必須辦理暫住證。根據當時的《廣東省收容遣送管理規定》第九條第6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應當予以收容:……(六)無合法證件且無正常居所、無正當生活來源而流落街頭的;」而根據廣東省法制工作委員會的解釋:「僅缺暫住證,是不能收容的。」[1]

警察有權抓捕違反規定的人,並把他們遣返原籍或者關押於收容所。在實行過程中,警察往往只鎖定那些沒有職業的外來農民工、流浪者、乞討者等弱勢群體。在相關城市的一些大型活動之前,警察為了保安和城市形象,往往採取集中抓捕和遣返的行動[2]

事件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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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志剛(1976年7月29日-2003年3月20日),湖北黃岡人,2001年畢業於武漢科技學院藝術系藝術設計專業,2003年2月24日被廣州市達奇服裝有限公司僱傭。由於剛來廣州,他未辦理暫住證。3月17日晚上他出門上網,也沒有帶身份證。在當晚11點左右,他在路上被查暫住證的警察送往黃村街派出所。在這裏,他打了一個電話給朋友,要求對方把他的身份證明文件送往該派出所。可是當對方攜帶保釋金及孫志剛的身份證到達派出所之後,疑因孫志剛之前頂撞警察,仍被當事民警無理拒絕保釋。孫志剛隨後被轉送往收容站,其收容表格上莫名其妙說其是三無人員,符合收容條件;而事實是孫本人有正常住所、有合法工作、有合法的身份證件,並不符合收容條件。3月20日,孫志剛死於廣州收容人員救治站(廣州市腦科醫院江村住院部)[1]

官方最早堅持孫志剛是正常因病死亡,但《南方都市報》記者調查發現他是被毒打致死。後官方不得不重新進行調查,最後公佈的結果是孫是在醫院中被護工和同房病人毆打致死。喬燕琴等十多名涉案人員隨後被拘捕。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同年6月9日一審判決主犯喬燕琴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第二主犯李海嬰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其餘十名罪犯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無期徒刑。另有六名有關官員因而被控瀆職罪,判監一至三年[3]。喬燕琴等十二人不服,提出上訴。6月27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決,駁回喬燕琴等人上訴,維持原判。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授權,核准喬燕琴死刑,當日執行。同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涉案的官員李耀輝等五人的上訴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4][5]

事件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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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4月25日,《南方都市報》首先披露此事,引發諸多媒體關注與強烈社會反響。此前也發生過收容所員工犯法的案件,但是由於此次孫志剛身亡,並且其身份不是流浪漢而是大學生,因而產生極大影響。許多媒體詳細報道了此一事件,並曝光了許多同一性質的案件,在社會上掀起了對收容遣送制度的大討論。先後有8名學者上書全國人大常委會,要求就此對收容遣送制度進行違憲審查(如今中國大陸多用「合憲性審查」一詞)。

孫志剛案件從表面上看是由於公安機關錯誤收容,民政機關管理混亂導致的一起悲劇事件,發生這一事件的根本原因卻是由於收容遣送制度存在缺陷。收容遣送制度的核心內容是對乞討者和其他露宿街頭生活無着的人員實行強制性收容,然後遣送回原籍,兼有福利和管理功能。它授予了行政機關行為人沒有觸犯任何法律法規時,未經審判即可剝奪其自由的權力。實際執行中,只要發現沒有攜帶合法證件,就可能被當成「三無」人員被抓捕。[6]

  • 2003年5月23日,五位著名法學家賀衛方、盛洪、沈巋、蕭瀚、何海波以中國公民的名義,聯合上書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孫志剛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實施狀況提請啟動特別調查程序。

然而,這些公民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要求啟動合憲性審查之後,似「泥牛入海」無消息。對於公民啟動合憲性審查程序,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法規備案審查工作室並沒有表示是否受理,是否進行了審查,也沒有答覆[7]

2003年6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佈《城市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自2003年8月1日起執行。《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同時廢止。但是根據媒體的披露,地方人民政府執法機關針對非本地戶籍人口的濫用暴力情況,仍然時有發生。[8]2003年7月,民政部頒佈《城市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要求對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進行核實,對確屬救助對象者實施生活救助。各地「收容遣送站」也更名為「救助管理站」,8月1日起正式實施[9]

本事件為中國的政法院校授課時都會講授的重要案例,反映的是當時社會對國家形成的壓力足以迫使政府回應。

後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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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志剛安葬於家鄉湖北省黃岡市黃州區陶店鄉幸福村,距離他曾就讀的小學不足百米,墓地由其父親孫祿松親手設計,從2003年6月開始修建,一直到當年12月14日完工。佔地面積250多平方米的墓地,分成三大部分,墓地最前部分是一座小橋,小橋後建有一座小亭,孫祿松為小橋起名「救助橋」,亭子的名字叫做「改制亭」。小橋和亭子後面建了兩個花壇,花壇後是墓園。墓兩側是孫志剛最愛的兩棵桂花樹,孫祿松特意從老宅門前移來陪伴兒子。在建孫志剛墓之初,就墓地上的文字,孫祿松廣泛徵求各方意見。孫祿松從中挑選了語言平實有力者,鐫刻在大理石碑之上。

《孫志剛墓志銘》的文字是這樣的:「一九七六年七月二十九日:出生於湖北黃岡;二零零一年:武漢科技學院染美本科畢業;二零零三年二月:就職於廣州,任美術平面設計師;同年三月十七日:因無暫住證被非法收容;同年三月二十日:死亡,終年二十七歲;同年四月十八日:經法醫鑑定其系遭毒打致死;同年四月二十五日:《南方都市報》發表《被收容者孫志剛之死》;同年四至六月:孫志剛的悲劇引起全國各地乃至海外各界人士的強烈反響;同年六月五日:廣州當地法院開庭審理孫志剛案;同年六月二十日:《城市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公佈;同年八月一日:一九八二年《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廢止。以生命為代價推動中國法治進程,值得紀念的人——孫志剛」。[10]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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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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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 《南方都市報》. [2021-09-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9-10). 
  2. ^ 运动式治理:一阵风刮过,剩下一地飞絮?. 新華網轉載《半月談》. 
  3. ^ 孙志刚案判决书. [2015-12-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12-22). 
  4. ^ 乔燕琴等12人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http://www.law-lib.com/.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9-02). 
  5. ^ 孙志刚案终审 主犯乔燕琴今天被执行死刑(组图). 新浪網,來源:中國新聞網. 2003-06-27 [2019-03-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3-21) (簡體中文). 
  6. ^ 唐杏湘; 李志剛; 匡映彤. 从遣送到救助——从孙志刚案看收容制度的变迁. 政府法制. 2003-09-08, (17): 14-15. 
  7. ^ 7.0 7.1 关注孙志刚案 维护公民权利. 南方都市報. 2003-06-06 [2024-08-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3-08-15). 
  8. ^ 记者扮聋哑人暗访救助站,被工作人员缚手围殴. [2013-01-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01-16). 
  9. ^ 民政部就颁布“救助管理实施细则”答记者问. 新華社. 2003-07-23 [2022-10-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10-19). 
  10. ^ 孙志刚被收容站打死 其父称希望废除不好的法律. news.sina.com.cn. [2021-03-1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