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LGBT權益
外觀
墨西哥的LGBT權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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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色墨西哥 | |
同性性行為 | 自1871年合法 |
性別認同和表達 | 墨西哥城允許跨性別者更動法律性別和姓名(自2008年) |
同性伴侶關係 | 墨西哥城同性婚姻(自2010年) 科阿韋拉州公民結合(自2007年) |
收養 | 墨西哥城得合法共同收養(自2010年) 全國:同志可以個人名義進行收養 |
反歧視保障 | 全國自2003年立法保障性傾向(見下方) |
墨西哥的女同性戀者、男同性戀者、雙性戀者與跨性別者(LGBT)權益近年來也隨着世界法律潮流逐步發展。墨西哥的LGBT歷史可大致分為三個時期:前哥倫布時代、總督時代和獨立時代,無論在時間和空間上,皆和墨西哥的三大歷史時代相呼應。
前哥倫布時代人民和殖民早期所留下的文獻資料稀少且難以理解。作者普遍着筆於他們驚訝或反對的美洲原住民習俗,但企圖站在譴責或致歉的立場,致使無法區分現實和宣傳層面。總體而言,除了阿茲特克人似乎和西班牙人態度一樣外,其他原住民則對「伯達奇」(Berdache)-一種雙靈的薩滿-較為寬容。
受法國大革命和短暫的法國武裝干涉墨西哥(1862年至1867年)啟蒙,拿破崙刑法典頒佈,在1871年除罪化同性性行為。然而,官方仍可以藉由禁止公然猥褻的法律懲處。墨西哥的同意年齡是18歲,無論性傾向。
2015年6月3日,墨西哥國家最高法院發佈「司法論斷」,將同性伴侶加入了婚姻的定義中。原條文將婚姻局限於男女之間的關係被法院認為違憲。但判決並不能直接修改各州的現有婚姻法。法律允許那些在所在州沒有結婚權利的同性戀伴侶向地區法官尋求禁制令,地區法官現在有義務給他們簽發命令。
墨西哥的左翼政黨民主革命黨、勞動黨、聚合黨和革命制度黨都積極參與推動了同性婚姻合法化。[1][2]目前,同性婚姻在墨西哥城、坎佩切州、奇瓦瓦州、科阿韋拉州、科利馬州、哈利斯科州、米卻肯州、莫雷洛斯州、納亞里特州與金塔納羅奧州全境合法,在格雷羅州、克雷塔羅州和普埃布拉州部分市鎮合法。
具體情況[編輯]
同性性行為合法 | (繼1871年) |
可發生性關係的法定年齡一致 | (繼1871年) |
反歧視法執行(僱傭) | (繼2003年) |
反歧視法適用於商品及服務法規 | (繼2003年) |
反歧視法適用於所有其他領域(包括:間接歧視、仇恨言論) | (繼2003年) |
同性婚姻合法 | /[note 1](僅部分州) |
承認同性間的伴侶關係 | (繼2010年) |
同性伴侶領養繼子女 | /[note 2](僅部分州) |
同性伴侶可共同領養 | /[note 2](僅部分州) |
LGBT群體可公開從軍服役 | |
置換性別合法 | /[note 3](僅部分州) |
女同性戀進行體外受精之合法管道 | |
男同性戀委託商業代理孕母 | |
男男性接觸人群允許捐血 | (繼2012年) |
參考來源[編輯]
- ^ DECRETO por el que se modifica la denominación del Capítulo I del Título Primero y reforma diversos artículos de la Constitución Política de los Estados Unidos Mexicanos (PDF). [2017-03-13].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18-06-14).
- ^ DECRETO por el que se modifica la denominación del Capítulo I del Título Primero y reforma diversos artículos de la Constitución Política de los Estados Unidos Mexicanos - Proceso Legislativo (PDF). [2017-03-13].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18-04-25).
外部連結[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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