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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護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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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護衛者(英語:Human Rights Defenders[1],或譯人權維護者[2],揭露人權受政府侵犯的行為,並為受害者爭取權益發起社會運動[1],聯合國則有《人權維護者宣言》指出,「人人有責任增進和保護人權」;及第29號《概況介紹》鼓勵更多的人成為人權維護者[3]

人權護衛者相信人生而有平等的權利,並堅持採取和平的行動方式來增進和保護人權[1]。歐盟有實踐關於人權維護者的指導方針[4],亦為整體歐盟人權機構在實踐《巴黎原則》的作法之一[5]

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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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2月9日聯合國通過了人權維護者的宣言中將每一個「透過和平方式支援和保護人權的人」定義為人權維護者。[6] 2000年,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設立了人權維護者處境問題特別報告員[來源請求]

根據國際特赦組織的定義[1],人權護衛者包括「揭露侵犯人權事件的記者、推動人權教育的社區工作者、爭取工人權利的工會成員、致力於促進生育權利的婦女、關切經濟發展衝擊原住民土地權利的環保人士」,這些個人、群體或組織,通過和平、非暴力手段來「揭露侵犯人權的行為、讓侵犯人權的行為受到公眾審查、施加壓力,追究責任、培力個人或社群,使他們能為自己主張基本人權」[1]

對人權維護者的具體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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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大會第A/RES/53/144決議通過了《人權維護者宣言》中的向人權維護者提供了具體的保護,包括以下權利[3]

  • 在國家和國際各級爭取保護和實現人權;
  • 單獨地和與他人一起展開人權工作;
  • 成立社團和非政府組織;
  • 和平聚會或集會;
  • 索取、獲得、接受並保存人權資料;
  • 發展和討論新的人權思想和原則,並鼓吹這些思想和原則;
  • 向政府機構、機關和負責公共事務的組織提出批評和建議,以便改進其運作,提醒人們注意其工作中可能妨礙實現人權的任何方面;
  • 對關於人權的官方政策和行為提出申訴,並讓有關當局審查這些申訴;
  • 為維護人權給予並提供具有專業水準的法律援助或其他諮詢和援助;
  • 出席公開聽訊、訴訟和審判,以便確定是否符合國內法律和國際人權義務;
  • 不受阻撓地同非政府組織和政府間組織聯繫和通信;
  • 援引有效的補救措施;
  • 合法從事人權維護者的職業或專業;
  • 在以和平手段抵制或反對導致侵犯人權行為的國家行為或不作為時,受到國家法律的有效保護;
  • 為了保護人權的目的,徵集、接受和使用資源(包括接受國外的資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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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1.2 1.3 1.4 『人權護衛者』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
  2. ^ 聯合國人權維護者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人權維護者宣言》,人權高專辦
  3. ^ 3.0 3.1 联合国《第29号概况介绍-人权维护者:保护维护人权的权利》 (PDF). [2013-07-02].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0-09-25). 
  4. ^ 張華:歐洲聯盟對外人權政策的法律分析 《歐洲研究》 2008/05 存档副本. [2013-11-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11-11). 
  5. ^ 朱力宇、袁鋼:歐盟人權機構:《巴黎原則》的一種嘗試 《法學》 2007/06 存档副本. [2013-11-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11-11). 
  6. ^ 德國在台協會德國外交政策-保護人權維護者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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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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