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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不受歡迎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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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已修改[編輯]

各位維基人:

我剛剛修改了不受歡迎人物中的1個外部連結,請大家仔細檢查我的編輯。如果您有疑問,或者需要讓機械人忽略某個連結甚至整個頁面,請訪問這個簡單的FAQ獲取更多信息。我進行了以下修改:

有關機械人修正錯誤的詳情請參閱FAQ。

祝編安。—InternetArchiveBot (報告軟件缺陷) 2017年6月11日 (日) 04:10 (UTC)[回覆]

外部連結已修改[編輯]

各位維基人:

我剛剛修改了不受歡迎人物中的1個外部連結,請大家仔細檢查我的編輯。如果您有疑問,或者需要讓機械人忽略某個連結甚至整個頁面,請訪問這個簡單的FAQ獲取更多信息。我進行了以下修改:

有關機械人修正錯誤的詳情請參閱FAQ。

祝編安。—InternetArchiveBot (報告軟件缺陷) 2017年6月16日 (五) 23:04 (UTC)[回覆]

關於離題內容[編輯]

本條目部分內容所給出的來源完全沒有給出該人士被入境國政府列為「不受歡迎的人」的依據。請編者注意:「拒絕簽證」與「不受歡迎的人」定義不同,後者屬於外交行為而前者是根據本國國內法作出的移民出入境行政執法行為。Jyxyl9批判一番 2018年12月13日 (四) 13:37 (UTC)[回覆]

本條目還有下列問題:

(一)過度舉例問題。條目舉例內容超過正文的80%,已形成格式農場。內容敘述過於詳細,與本條目主題關聯度極低,屬於瑣碎資料。
(二)來源不足問題。條目定義部分並未給出來源,舉例部分來源格式混亂,建議進一步查證。
(一)地域中心問題。條目內文出現「中共當局」、「香港當局」等表述,違反中立原則與避免地域中心方針。Jyxyl9批判一番 2018年12月13日 (四) 13:46 (UTC)[回覆]

編輯請求[編輯]

需要Note-TA模版,因為中國大陸法律都是寫成「不受歡迎的人」。

我的一些看法: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2013年第127號中第十二章外國人犯罪案件的辦理·第三百六十一條的解釋,「我國政府已按照國際條約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的規定,對實施犯罪,但享有外交或者領事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宣佈為不受歡迎的人,或者不可接受並拒絕承認其外交或者領事人員身份,責令限期出境的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自動出境的,由公安部憑外交部公文指定該外國人所在地的省級公安機關負責執行或者監督執行」;以及外交部香港特派處的介紹,「外交代表的職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為終止:任期屆滿,被本國政府召回另有任用;使節逝世;被駐在國政府宣佈為「不受歡迎的人」;兩國發生戰爭或因其他事件而使外交關係破裂中斷;建交國一方發生政變以及使節被解除職務或使節自願離職等「,還有香港立法會針對於「不受歡迎人物」的辯論記錄,以及維也納外交國際公約的說法——法律條文中的「不受歡迎的人」這一術語僅僅適用於外交人員或者外國國籍者,不適用於本國國籍者,應當包括香港中國國籍居民。而在香港立法會記錄中,將這一人物鑑別歸於中央政府,而港府並不能確定外交上不受歡迎的人。
  • 我認為許多人應當是將不受歡迎的人不受歡迎的名單混淆,不受歡迎的名單則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中「(第四十七條)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有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顛覆國家政權等犯罪行為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八條)……有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境外非政府組織,國務院公安部門可以將其列入不受歡迎的名單,不得在中國境內再設立代表機構或者開展臨時活動。「
  • 而對於六四人物,根據香港出入境管理部門的記錄,「(二我們不會評論個別個案。旅客被拒入境,可能基於不同個別情況,例如「沒有有效旅行證件」、「使用偽造旅行證件」或「來港目的存疑」。在處理每宗入境申請時,入境事務處會依據法例和既定政策,並按個別旅客的情況,在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後,才作出批准或拒絕入境的決定」,根據維基的來源要求,就目前資料還不足以區分是否滿足上述兩種不受歡迎人群(應當與外交術語無關),應當加「疑似」二字更給妥當。

以上。~Allô&Ouais2018年12月15日 (六) 11:37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