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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格努森-莫斯保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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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格努森-莫斯保固法
第第93屆屆美國國會
An Act to provide disclosure standards for written consumer product warranties against defect or malfunction; to define Federal content standards for such warranties; to amend the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Act in order to improve its consumer protection activities; An Act to provide minimum disclosure standards for written consumer product warranties; to define minimum Federal content standards for such warranties; to amend the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Act in order to improve its consumer protection activities; and for other purposes.
引稱93-637(公法)
88 Stat. 2183(法律總匯
訂立機關參議院
簽署人傑拉爾德·福特
簽署日期1975年1月4日
生效日期1975年1月4日
法典化
修訂條文15 U.S.C.: Commerce and Trade英語Title 15 of the United States Code
新增章節美國法典第15編英語Title 15 of the United States Code第50章 § 2301起。
立法歷史
法案名稱S. 356
提交者沃倫·馬格努森英語Warren Magnuson民主黨華盛頓州
提交日期1973年5月14日
相關委員會參議院銀行、住房和城市事務委員會英語United States Senate Committee on Banking, Housing, and Urban Affairs參議院商務、科學和運輸委員會英語United States Senate Committee on Commerce, Science, and Transportation眾議院能源與商業委員會英語United States House Committee on Energy and Commerce
簡要
  • 參議院通過:1973年9月12日(通過)
  • 眾議院通過:1974年9月19日(384-1,替代H.R. 7917
  • 協商委員會報告:1974年10月8日
    • 參議院同意通過:1974年12月18日(70-5
    • 眾議院同意通過:1974年12月19日(通過)
俗稱消費品保固和聯邦貿易委員會改進法

馬格努森-莫斯保固法(英語:Magnuson-Moss Warranty Act,P.L. 93-637)是於1975年制定的一項管轄消費品保固美國聯邦法律美國法典第15編英語Title 15 of the United States Code § 第2301節)。該法不要求所有商品都具有保固(商品可以「按原樣」出售),但如有保固,保固須遵守該法。制定該法是為解決製造商以不公平或誤導的方式在保固條款上套用免責聲明。

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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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參與立法的美國眾議院報告(House Report No. 93-1197, 93d Cong 2d Sess.),馬格努森-莫斯保固法是國會為響應商人普遍濫用明示保證和免責聲明而頒布的。立法史表明,該法的目的是使消費品的保固更易於理解和執行,並為聯邦貿易委員會提供更好的手段保護消費者。[1]

所用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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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法中含有多項定義:

  • 「消費者」指為個人使用而購買的買家。為轉售而購買的買家不是消費者。[2]
  • 「供應商」指從事將消費品直接或間接提供消費者的業務的任何人。[3]
  • 「擔保人」指提供書面擔保或在隱含擔保下承擔某些義務的任何供應商或其他個人。[4]
  • 「消費品」是任何有形的一般個人財產,並通常用於個人、家庭或家族目的。確定某種產品是否為消費品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實際調查。[5]
  • 「書面保證」(也稱明示保證)是指由供應商向消費者銷售消費品而做出的任何相關的書面承諾,其中涉及產品的材料和或工藝,並確認該產品無缺陷,或在特定時間內能滿足一定的性能標準。
  • 由州法律定義「隱含保固英語Implied warranty」。馬格努森-莫斯保固法僅對免責聲明進行了限制,並為違規行為提供了補救措施。
  • 命名:
    • 全面保固(full warranty)是符合聯邦最低保固標準的產品。此類擔保必須「明顯指定」為全面保固。如果以下五項聲明中的每一項保固條款和條件均屬實,則為全面保固:
      • 沒有限制隱含擔保的期限。
      • 任何在保固期內擁有該產品的人都可獲得保固服務,即保固受益人不限於第一購買者。[6]
      • 免費提供保固服務,包括免除對返還產品、在必要時拆裝產品等成本費用。
      • 如果經過合理次數的嘗試,擔保人無法修妥產品,則根據消費者選擇提供替代或全額退款。
      • 除非可以證明有合理義務,否則消費者不需要履行任何接受服務的先決條件,服務所需的通知除外。
    • 有限保固(limited warranty)不符合聯邦最低標準。此類擔保必須「明顯指定」為有限擔保。
  • 多重擔保(multiple warranty)為部分「全面」擔保,部分「有限」擔保。
  • 服務合同(service contract)與保固不同,服務合同不確認消費品的質量與工藝。服務合同是一種書面文書,供應商同意在一定期限內或在特定期限內執行與維護或維修相關的服務,或兩者兼有。
  • 售出服務合同時隱含擔保的免責與限制:

在產品上簽訂服務合同的消費產品銷售商不得拒絕或限制隱含擔保。[7]對消費品提供書面保證的賣家不得放棄隱含擔保,無論是否就其產品上簽訂了服務合同。但是,僅將服務合同作為服務合同公司代理商出售的消費品銷售商並不自行延長書面保證,可以不對其銷售的產品提供默示保證。[需要解釋]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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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書面保證向消費者保證消費品的任何擔保人必須以簡單和容易理解的語言充分和顯着地披露聯邦貿易委員會規定所要求的保證條款和條件。聯邦貿易委員會制定了有關規定,治理消費者實際成本超過5美元的消費品保固條款和條件的披露。規則可在16 C.F.R. Part 700找到。

根據該法的條款,保固條款中的含糊不清的陳述向保固條款制定者不利的方向解釋。

與此類似,服務合同必須以簡單易懂的語言,充分、清楚、明確地披露其條款和條件。

擔保人不能要求產品只在搭配本品牌部件使用時才提供保固。[8]這通常稱之為搭售(tie-in sales)規定[9],並常見於第三方計算機硬件(如內存硬盤)等領域。

全面保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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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面保固期內,如果出現瑕疵、失效或不符合書面保證的故障,擔保人:

  • 可以在合理的時間內免費補救消費品;
  • 不得對產品的任何隱含保證期限施加任何限制;
  • 不得排除或限制因違反產品的任何書面或隱含保證而導致的間接損害,除非在保固層面出現明顯的排除或限制[需要解釋];並且
  • 如果產品或部件含有缺陷或故障,必須允許消費者在經過合理次數的維修嘗試後選擇全額退款或免費更換。

此外,擔保人不得向任何消費者施加除通知外的任何責任,不得以此作為維修任何消費品故障、缺陷或不符合書面保證條件的要求。但是,擔保人可能會要求消費者將有缺陷的物品退回到其購買地點以進行維修。

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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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法不會使消費者在任何其他聯邦法律下獲得的任何權利或補救措施失效或受到限制;由於涉及到反托拉斯訴訟,它也不會取代聯邦貿易委員會法英語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Act

該法不會使消費者在任何州法律下獲得的任何權利或補救措施失效或受到限制。該法不是消費品擔保的主導規定,雖然它規定了某些披露要求並作出了一些限制,但不影響其他擔保法律。[10]

儘管該法包括對消費品維修或更換部件的擔保,但不包括對維修服務的擔保。

如果擔保人可以證明與被保證消費品有關的問題是由消費者或由於不合理使用(包括未進行合理和必要的維護)而造成,則完全保固的聯邦最低標準將予免除。

該法規定的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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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法旨在為消費者提供合理、有效的補救措施來解決消費者產品遭遇不予保固的局面。法規定了非正式的爭端解決程序,以及由政府和私人方面提起的訴訟。

美國國會授權聯邦貿易委員會頒布規則以鼓勵使用替代性爭議解決方案,並且全面保固可能需要調解和/或仲裁作為解決爭議的第一步。

此外,聯邦政府有權針對不符合法要求的供應商或擔保人採取強制措施。

最後,消費者可因涉嫌違反馬格努森-莫斯保固法而向法院尋求補救。如果爭議金額英語amount in controversy超過5萬美元,受供應商違約傷害的消費者可向聯邦法院提起訴訟;如果原告人數超過100,則可採取集體訴訟。如果管轄金額與原告數不足這些要求,則只能在州法院提起訴訟。[11]該法有效性的一個關鍵因素是,一般原告可能收回合理的訴訟費用,包括律師費英語Attorney fees[12]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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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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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Davis v. Southern Energy Homes, Inc. 305 F.3d 1268 (11th Cir. 2002)
  2. ^ CONSUMER PRODUCT WARRANTIES chapter 50. uscode.house.gov. [1 February 2013]. (原始內容存檔於March 17, 2013). 
  3. ^ 2301 - Definitions.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Cornell University Law School. [1 February 201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4-14). 
  4. ^ WARRANTY INFORMATION. bobsmuffler.com. bobsmuffler.com. [1 February 201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2-25). 
  5. ^ Najran Co. for General Contracting and Trading v. Fleetwood Enterprises, Inc., 659 F. Supp. 1081 (S.D. Ga. 1986).
  6. ^ Warranties: Titling Written Warranties as "Full" or "Limited". smallbusinessnotes.com. SmallBusinessNotes.com. [1 February 201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6-23). 
  7. ^ Warranties: Offering Service Contracts. smallbusinessnotes.com/. SmallBusinessNotes.com. [1 February 201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10-05). 
  8. ^ 15 USC 2302(c)
  9. ^ Consumer Information. [2018-05-1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0-05-28). 
  10. ^ Richardson v. Palm Harbor Homes, Inc., 254 F.3d 1321 (11th Cir. 2001)
  11. ^ See 15 U.S.C. 2310(d)(1)-(3)
  12. ^ 15 U.S.C. 2310(d)(2).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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