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402.A5 - 快速刪除方針A5準則實施導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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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編輯]- 第1條 編制基礎和適用範圍
- 本實施導則根據《快速刪除方針(PL402)》(下稱「方針」)對於A5準則的規定和實際操作中形成的慣例編制,適用於以A5為理由提請的快速刪除。
- 第2條 適用對象
- 根據方針規定,A5準則適用於「條目創建時之內容即與其他現有條目內容完全相同或非常相似,且名稱不適合作為其他條目之重定向(不包括拆分、合併、重組後產生之條目,或是引用相關資料之條目)」條目的快速刪除。
- 第3條 適用的情形
- 根據方針規定,使用A5準則時須滿足以下條件:
- 條目創建時之內容即與其他現存條目或其歷史版本的全部或部分內容完全相同或非常相似;
- 條目名稱不適合作為其他條目之重定向。
- 第4條 排除適用的情形
- 根據方針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適用A5準則:
- (情形一)拆分、合併或重組現有條目後產生新條目的;
- (情形二)創建新條目過程中引用相關資料的。
第二章 相似性適用細則
[編輯]- 第5條 相同或非常相似
- 條目創建時之內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認為是「相同或非常相似」:
- 與其他現有條目全文或其部分內容完全重合、幾乎完全重合;
- 僅單純對其他現有條目全文或其部分內容進行了表述上的改編,與其他現有條目全文或其部分內容實質重合。
- 第6條 視同非常相似
- 條目創建時之內容有一下情形之一的,視同「相同或非常相似」:
- 利用源代碼注釋等方式將符合本導則第5條的內容隱藏在源代碼中的;
- 描述的框架完全複製自系列條目中的其他現有條目,僅替換對應數據或部分客觀描述,所套用的框架與條目完全不適格的。
第三章 情形一適用細則
[編輯]- 第7條 情形一的適用範圍
- 拆分、合併或重組現有條目後產生的新條目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適用情形一,不適用A5準則:
- 從主條目拆分產生新條目,與主條目歷史版本的全部或部分內容完全相同或非常相似的;
- 多個條目合併產生新條目,與合併的來源條目歷史版本的全部或部分內容完全相同或非常相似的;
- 多個條目重組產生新條目,與重組的來源條目歷史版本的全部或部分內容完全相同或非常相似的。
- 第8條 情形一的排除適用
- 對相關條目進行拆分、合併或重組明確展開過或正在展開討論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情形一,仍適用A5準則:
- 已有共識不對相關條目進行拆分、合併或重組,但仍進行拆分、合併或重組後產生新條目的;
- 尚未達成共識,但仍進行拆分、合併或重組後產生新條目的。
- 拆分、合併或重組條目開始後7整日,或最近一個有拆分、合併或重組編輯的自然日(UTC)結束後逾72小時仍未完成,致使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情形一,仍適用A5準則:
- 從主條目拆分產生新條目後,主條目對應內容未完成對被拆分內容的必要的歸納縮減或移除,致使新條目內容與主條目現有的全部或部分內容完全相同或非常相似的;
- 多個條目合併產生新條目後,各合併來源條目未完成對被合併內容的必要的歸納縮減或移除,致使新條目內容與一個或多個來源條目現有的全部或部分內容完全相同或非常相似的;
- 多個條目重組產生新條目後,各重組條目間未完成對重複內容的必要的歸納縮減或移除,致使新條目內容與重組來源條目現有的全部或部分內容完全相同或非常相似的。
第四章 情形二適用細則
[編輯]- 第9條 情形二的適用範圍
- 創建新條目時在必要地引用資料和歸納總結的過程中,由於所引用資料與其他現有條目中所使用的部分資料重合,導致部分內容與其他現有條目或其歷史版本的部分內容完全相同或非常相似的,適用情形二。
- 所創建條目實質上是拆分、合併或重組現有條目,而不是獨立描述與現有條目不同主題的,不適用情形二。
- 第10條 必要引用和歸納總結
- 引用資料和歸納總結滿足以下條件的,認為本章所稱「必要地引用和歸納總結」:
- 所引用的資料明顯是描述某部分內容所需的最恰當或最主流的資料;
- 所進行的歸納總結明顯是對所引用資料最凝練、準確的表述,而不是為尋求便利或為其他目的而純粹復用現有條目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