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執法機構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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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執法機構可以分為三種類型:
- 地方警察部隊:負責英國大部分的警務工作。地方警察部隊覆蓋特定的警區,擁有獨立的警察權。這些警察部隊以《1996年警察法令》(適用英格蘭和威爾士)為基礎,結合《1967年警察(蘇格蘭)法令》和《2012年警察和消防改革(蘇格蘭)法令》(適用蘇格蘭),以及《2000年警察(北愛爾蘭)法令》(適用北愛爾蘭),其中列明各種規定,例如:任命警察局長、司法管轄權和警察職責。
- 國家執法機構:包含國家打擊犯罪調查局和具有特定非地方管轄的全國警察機構,例如:英國運輸警察。《2005年嚴重有組織罪行及警察法令》將這些稱為特別警察,但不包括非警察部隊的犯罪調查局。此外,還有非警察組織的執法機構,其雇員不是警察官,但仍擁有執行法律的權力,以及其他僅具有調查權的法定機構。
- 其他警察機構:大多數擁有較早期的立法和普通法的成立基礎。這些警察負責監管特定區域或活動,例如:港口警察和公園警察。《2005年嚴重有組織罪行及警察法令》立法通過以前,他們被統稱為「特別警察」;因此,在解釋該短語的歷史用法時必須謹慎。這類警察不適用於前述組織的立法範圍,但可以適用於鐵路、港口、碼頭等法規的對象,《2003年鐵路和運輸安全法令》通過前,英國運輸警察(BTP)就是這種類型的警察機構。
英國的大部分執法工作由地方警察部隊負責,負責監督公眾及其活動,至於其他類型的執法機構,是負責監督更加具體的事務。幾個世紀以來,英國警察隊伍的數量有很大變化,其中大部分已經不復存在。
地方警察部隊
[編輯]英國大部分的警務工作由四個構成國的45個地方警察部隊執行,它們位於三個司法管轄區,即:英格蘭和威爾士、蘇格蘭和北愛爾蘭。地方警察部隊有各自獨立的警務區(定義主要執法區域的法律術語,與司法管轄區不同),負責執行區域內的所有法律,以及維持治安和社會秩序。英國的兩個構成國——蘇格蘭和北愛爾蘭,各自擁有一個負責整個司法管轄區的警察部隊;第三個司法管轄區由兩個構成國——英格蘭和威爾士組成,分為若干的地方警察部隊。英國所有地方警察部隊按司法管轄區劃分如下:
- 英格蘭和威爾士:43個地方警察部隊
- 蘇格蘭:1個地方警察部隊
- 北愛爾蘭:1個地方警察部隊
英格蘭和威爾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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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大倫敦地區以外,每個地方警察部隊都覆蓋1974年地方政府重組(儘管隨後有所修改)中建立的一個或多個地方政府區域(郡),這些區域在法規中被稱為警區。這些地方警察部隊為英格蘭和威爾士的公眾,提供絕大部分的警務服務。這些警察部隊在歷史上被稱為「內政部警察部隊」,因為中央政府內政部負責並提供它們大部分資金。儘管該術語的含義如此,但所有警察部隊都是獨立運行,行動控制權完全由地方警察部隊的首席長官掌握,即:警察局長(或就倫敦警察廳和倫敦金融城警察而言,其各自的警察總監);每支警隊都由一個管理機構負責監督運作,直到2012年,這些機構被警察及犯罪事務專員(PCC)取代。
《1996年警察法令》是現行的法律依據,其中概述英格蘭和威爾士43個地方警察部隊的職責範圍(參見該法附表1)。警員是警隊中級別最低的警務人員,但所有警官無論級別高低,在法律權力和管轄權方面,一律稱為「警員」(constables)。正規警察的管轄權來自《1996年警察法》第30條,該條概述這些警官在整個英格蘭和威爾士,以及鄰近的英國水域都有管轄權。志願警察(Special constables)是警隊的兼職警務人員,他們以前的管轄權比較有限,僅限於各自警隊的管轄區域和鄰近警區。2007年4月1日開始,英格蘭和威爾士的志願警察在這兩地擁有全部的警察權,意味着志願警察與全職警務人員擁有完全相同的權力。
在許多情況下,英格蘭和威爾士警察的管轄範圍會延伸到英國的其他構成國,並且一個司法管轄區的警員擁有權力,在對方的司法管轄區內進行逮捕嫌犯。
英格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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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埃文和薩默塞特警察
- 貝德福德郡警察
- 劍橋郡警察
- 柴郡警察[a]
- 倫敦市警察(右圖未顯示)
- 克利夫蘭警察
- 坎布里亞警察局
- 德比郡警察
- 德文郡和康沃爾郡警察
- 多塞特郡警察
- 達勒姆警察
- 埃塞克斯警察
- 格洛斯特郡警察
- 大曼徹斯特警察
- 漢普郡警察
- 赫特福德郡警察
- 亨伯賽德警察
- 肯特郡警察
- 蘭開夏郡警察[a]
- 萊斯特郡警察
- 林肯郡警察
- 默西塞德郡警察[a]
- 倫敦警察廳
- 諾福克警察
- 北安普敦郡警察
- 諾森伯蘭郡警察
- 北約克郡警察
- 諾丁漢郡警察
- 南約克郡警察
- 斯塔福德郡警察[b]
- 薩福克郡警察
- 薩里警察
- 蘇塞克斯警察
- 泰晤士河谷警察局
- 沃里克郡警察
- 西麥西亞警察[b]
- 西米德蘭茲警察[b]
- 西約克郡警察
- 威爾特郡警察
截至2020年9月[update],英格蘭警察部隊共有:[1]
威爾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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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0年9月[update],威爾士警察部隊共有:[1]
協作單位
[編輯]- 東南反恐部隊
- 泰晤士河谷和漢普郡聯合行動部隊
- 薩里郡警察和蘇塞克斯郡警察戰術槍械、行動指揮和道路警務部門
- 西南反恐部隊
- 多塞特郡警察、德文郡和康沃爾郡警察戰略聯盟部門
- 東部反恐情報部門
- 諾福克和薩福克道路警察大隊
- 貝德福德郡、劍橋郡和赫特福德郡道路警察大隊
- 貝德福德郡、劍橋郡和赫特福德郡重案組
- 東米德蘭茲反恐情報部門
- 西米德蘭茲郡警察反恐部門
- 沃里克郡警察和西默西亞警察專業行動組
- 西北反恐部隊
- 柴郡警察和北威爾士警察聯盟武裝警察部隊
- 東北反恐部隊
- 達勒姆和克利夫蘭專業行動部隊
- 威爾士極端主義和反恐部門
- 格溫特警察和南威爾士警察聯合武裝反應部隊
蘇格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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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蘇格蘭事務部解散後,蘇格蘭政府和蘇格蘭議會繼承大部分警察權力和職能;英國政府仍負有立法責任的領域,包括:國家安全、恐怖主義、槍支和毒品。《1967年警察(蘇格蘭)法令》經修訂之後,於1975年成為蘇格蘭成立八個地方警察部隊的組織架構,及其管轄權的建設基礎;這些部隊覆蓋1975年地方政府重組中,設立的地方政府區域的一個或多個區域(現已廢除),後來略作調整以與1996年後的議會區域邊界保持一致。蘇格蘭地方警察部隊為蘇格蘭公眾提供大部分警務服務,同時根據需要在英國其他地區擁有有限的管轄權。
2011年,蘇格蘭政府宣布將蘇格蘭的八個地方警察部隊,[c] 以及蘇格蘭犯罪和毒品執法局合併為單一機構。蘇格蘭議會通過《2012年警察和消防改革(蘇格蘭)法令》將此次合併編入法案,成立蘇格蘭警察局(稱為「蘇格蘭警察」),並於2013年4月1日建制。
2017年,蘇格蘭議會正在討論將鐵路警務與蘇格蘭警察合併的計劃。
截至2019年12月[update],蘇格蘭警察局共有:[2]
「警方社區支援員」是根據《2002年警察改革法》第38(2)條設立,該法僅適用於英格蘭和威爾士;因此,蘇格蘭沒有社區支援員。
北愛爾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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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愛爾蘭併入英國後,並未設立過郡和自治市鎮的警察部隊,而是成立單一的皇家愛爾蘭警察,覆蓋愛爾蘭大部分地區;其餘地區是負責都柏林警務的都柏林大都會警察,以及倫敦德里郡警察和貝爾法斯特鎮警察,後兩者在維多利亞時代後期被皇家愛爾蘭警察取代。
皇家阿爾斯特警察於1922年在愛爾蘭自由邦成立,直到警察部門根據1998年彭定康委員會發表報告書推動《耶穌受難日協議》,根據最初確定的條款進行改革為止,該項改革導致皇家阿爾斯特警察於2001年解散。
國會履行協議通過《2000年警察(北愛爾蘭)法令》,為新成立警隊的組織和運作奠定基礎。直到2010年為止,警察權並未如同蘇格蘭般移交給權力下放的北愛爾蘭行政院,而是仍由隸屬英國政府的北愛爾蘭事務部行使管轄權。然而,2010年1月,北愛爾蘭議會中兩個最大政黨——民主統一黨和新芬黨達成協議,決定從該年4月起承擔警察和司法責任。[3]
截至2007年4月[update],北愛爾蘭警察局共有:[4]
- 7,216名警官
- 335名專職預備役警察
- 684名兼職警察
- 2,265其他雇員
北愛爾蘭警察沒有聘用警方社區支援員(PCSO)。
國家協作單位
[編輯]國家警察局長委員會主理的機構
[編輯]國家警察局長委員會(NPCC)下屬的協作單位,包括:
- 國家野生動物犯罪組:負責收集野生動物犯罪情報,並為英國各地的執法機構提供分析和調查支援。
- 國家反恐安全辦公室:為英國政府提供反恐戰略建議。
- 國家車輛犯罪情報局:負責打擊有組織的車輛犯罪,以及使用車輛進行的犯罪。
地方警察部隊主理的機構
[編輯]地方警察部隊下屬的協作單位,包括:
- 國家內部極端主義和動亂情報組:隸屬大都會警察專業行動局的警察單位,負責協調英國各地警察應對國內的極端主義。
- 警備指揮科:隸屬大都會警察專業行動局的警察單位,負責為英國政府、外交領域和王室提供安全保護。
- 國家欺詐情報局:隸屬倫敦金融城警察的警察單位,負責打擊英國各地的經濟犯罪。
- 國家彈道情報局(大不列顛):隸屬西米德蘭茲警察的警察單位,負責收集和傳遞有關英國各地犯罪使用槍支的快速情報。
- 國家警察航空服務(英格蘭和威爾士):隸屬西約克郡警察的警察單位,為英格蘭和威爾士的所有警察部隊提供集中空中支援。
特別警察部隊
[編輯]以下三個政府機構在立法中被定義為「特別警察部隊」(special police forces),由於它們負責特定的基礎設施領域,因此並非向內政部匯報,而是向負責其管轄領域的部門匯報。這三支部隊都自願接受警務監督局(HMIC)的監察:
《2001年反恐怖主義、犯罪和安全法》賦予英國運輸警察和國防部警察有限且有條件的權力,當情況需要緊急警察行動而地方警察部隊無法隨時待命時,或當他們認為存在生命或肢體危險時,或當他們正在協助地方警察辦案時,他們可以在其主要管轄範圍之外採取行動。
非警察執法機構
[編輯]紀律或調查機構
[編輯]- 國家犯罪調查局(NCA):2013年取代嚴重及有組織犯罪調查局,負責領導英國境內打擊有組織犯罪等嚴重犯罪的機構。此外,NCA還是聯繫英國與外國執法機構的聯絡點。
- 非法雇主與勞工虐待管理局(GLAA):英國內政部負責勞工剝削調查的機構,同時也與其他機構合作調查有組織犯罪。[7] 根據《1984年警察與刑事證據法》, GLAA的執法人員在其狹窄的職權範圍內,擁有與警員類似的權力。[8]
- 國王陛下稅務及海關總署(HMRC):海關人員具有執法權力,例如:打擊濫用低稅燃料,以及在刑事調查科開展調查工作;他們行使《海關管理法》和《1984年警察與刑事證據法》賦予的權力,針對違法人員和貨物採取逮捕、搜查和拘留行動。
- 邊境部隊(BF):英國內政部下屬的執法機構,負責空港、海港和鐵路口岸的前線邊境管制行動。邊境官員同時兼任移民和海關官員,他們根據《1971年移民法》和《2009年邊境、公民和移民法》擁有逮捕和拘留權;並且根據《2007年英國邊境法》,指定移民官員擁有額外權力,允許他們逮捕涉嫌非邊境犯罪的人士,拘留一段時間,直到警察可以拘留該人士。
- 英格蘭環境局、威爾斯自然資源局:漁業執法人員(FEO)擁有《1975年鮭魚和淡水漁業法》賦予的警察權力,負責保護魚類和打擊偷釣等相關犯罪;蘇格蘭漁業執法人員由區域鮭魚漁業委員會(District Salmon Fishery Boards)委任,負責執行《2003年鮭魚和淡水漁業(合併)(蘇格蘭)法》。[10]
- 國王陛下監獄署(HMPS):英國司法部下屬負責關機英格蘭和威爾士大部分監獄的法定機構,監獄官在履行職責時,擁有「警員的所有權力、權威、保護和特權」。[11] 蘇格蘭和北愛爾蘭監獄分別由蘇格蘭監獄管理局和北愛爾蘭監獄管理局負責管理,前者對蘇格蘭司法與內政部長匯報工作,後者隸屬北愛爾蘭司法部。
有限行政權力的機構
[編輯]- 駕駛員和車輛標準局(DVSA,大不列顛):英國運輸部下屬的執法機構,負責駕駛考試、審核擔任駕駛教練和考官、制定和執行汽車標準、進行測試以確保卡車和公共汽車安全駕駛、對司機和車輛進行路檢、監控車輛召回,以及管理汽車和駕駛員的註冊和許可。它與相似名稱的駕駛員和車輛牌照局(DVLA)是不同的機構。
- 警察行為獨立辦公室(IOPC,英格蘭和威爾士):負責調查針對英格蘭和威爾士警察及其警隊的雇員,[12] 以及英國稅務海關總署、英格蘭和威爾士的國家犯罪調查局、邊境部隊和非法雇主與勞工虐待管理局的投訴。[13] IOPC的某些調查員在開展調查工作方面,擁有英格蘭和威爾士及領海內警員的所有權力。[14]
僅具有調查權的機構
[編輯]英國議會通過的《2000年調查權力規管法》(RIPA)規範公共機構進行監視和調查的權力,多達792個公共機關受到該法限制權力。[15] 這些機構執行法律時,必須與警方進行合作:
其他各類警察部隊
[編輯]這些警察部隊一般受到地方政府、公共信託或私營企業的控制,它們通過單獨的國會法案或普通法權力建立,例子包括某些港口警察和默西隧道警察。它們的管轄範圍通常僅限於相關的私有財產區域,在某些情況下(例如碼頭和港口)還會包括周邊地區;同時,它們的警隊規模較小,所以通常依賴其管轄區域內的地方警察部隊,來協助處理任何嚴重問題。
即使相關的私有財產區域有專門的警隊,但執行法律和維護公共秩序的法定責任,仍是由地方警察部隊負責;這些警察部隊沒有獨立的警察局,其成立章程(如果有的話)通常也不會規定組織架構和組建。
港口警察
[編輯]英國有兩種類型的港口警察,大多數是根據《1847年法案》宣誓成立,但也有少數港口警察有針對其港口的具體法案。
根據《1847年港灣、碼頭和渡口條款法》開展工作的港口警察
[編輯]對於每個港口或海港,單獨的國會法案(或最近的《港口(修訂)法令》)可以納入《1847年港灣、碼頭和渡口條款法》(HDPCA)的部分內容,並將其應用於該特定港口或海港。根據《1847年法案》第79條,港口警察部隊的官員宣誓就職為「志願警員」(special constables),並納入個別的地方法案。因此,警員在港灣、碼頭或港口擁有的任何土地上,以及在任何擁有土地一英里範圍內的任何地方,都擁有警察的全部權力。
《2013年海上航行法》可能使英格蘭和威爾士的港口警察,能夠在獲得相關警區的警長同意下,就港口相關警務為目的,在一英里限制之外擔任警察。[16] 但是,該法案並沒有賦予港口警察超出《1847年法案》規定的管轄範圍的一般警務權力,僅是就該法案所規定的港口相關警務為目的而言。截至2014年,三支港口警察部隊——多佛、蒂斯波特和布里斯托爾已經尋求並獲得當地警長的同意,第四支港口警察部隊——利物浦正在申請中。這使得三支港口警察部隊能夠在其所在的警區內,就與港口相關警務為目的擔任警察。[17] 共有224名警察根據《1847年法案》宣誓就職。[18] 有關範圍內發生嚴重或重大事件時,通常交由地方警察部隊負責。
- 貝爾法斯特港警察:位於貝爾法斯特的貝爾法斯特港,《1847年貝爾法斯特港法》納入HDPCA第5條[19]
- 布里斯托港警察:位於布里斯托港,包括埃文茅斯碼頭和皇家波特伯里碼頭
- 費利克斯托港警察:位於薩福克郡的菲力斯杜港,《1956年費利克斯托碼頭和鐵路法》納入HDPCA第3(1)(e)條[20]
- 波特蘭港警察:位於波特蘭島的波特蘭港,《1997年波特蘭港修訂法令》納入HDPCA第3條[21]
- 法爾茅斯碼頭警察:位於法爾茅斯的法爾茅斯碼頭,《1959年法爾茅斯碼頭法》納入HDPCA第3條[22]
- 多佛港警察:位於多佛的多佛港,《1954年多佛港合併法》納入HDPCA第3條,[23] 並根據《2006年多佛港修訂令》第4部分修訂。[24] 鑑於港口擁有大量財產,其管轄範圍實際上擴展到整個多佛,現已擴展到整個肯特郡(僅涉及港口相關事務為目的),以便能夠將被捕者帶到拘留所
其他港口警察
[編輯]- 利物浦港警察:位於利物浦的利物浦港,現有權力源自《1975年默西碼頭和海港(警察)法》第3條[25]
- 蒂爾伯里港警察(前身為倫敦港務局警察):位於埃塞克斯郡的蒂爾伯里港,現行權力源自《1968年倫敦港法》第154條[26]
- 蒂斯和哈特爾普爾港務局港口警察:位於蒂斯和哈特爾普爾,現行權力源自《1966年蒂斯和哈特爾普爾港務局法》第103條[27]
- 泰晤士河口(位於倫敦港區內)的一個大型新港口,名為「倫敦門戶」,港口所有者有權為港口建立自己的警察部隊。該立法納入《1847年法案》第79條
公園警察
[編輯]未受地方政府管制的公園
[編輯]有些較小的警察部隊負責特定土地和公園的治安,在其有限管轄範圍內擁有警員的權力。他們不是一般警察法中規定的「警員」。
- 埃平森林守護員:現行權力源自《1878年埃平森林法》制定的法規
- 邱園警察(前身是皇家植物園警察):根據《1872年公園管理法》(經《1974年公園管理(修正)法》第3(a)條修正),該部隊成員在皇家植物園土地上擁有完全的警察權力
《1872年公園管理法》對公園警察做出證明規定。
地方政府管制的公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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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歷史上,倫敦以外的許多地方當局都擁有自己的公園警察部隊,其中最著名的是利物浦的利物浦公園警察,以及伯明翰的伯明翰公園警察。目前,倫敦以外不存在地方當局的公園警察部隊,儘管在有限的情況下,地方當局這樣做的法定權力(由不同的地方議會法案授予)仍然存在。
不過,這些地方還保留着一些舊公園警察的相似組織,例如:伯明翰公園護林員巡邏隊。
在倫敦地區,這些警隊負責在各自地方當局的公園,以及開放空間內執行條例。根據《1967年大倫敦公園和開放空間命令》第18條,警隊成員宣誓就任警員。[d] 警隊成員僅在執行公園條例(根據定義僅適用於公園)時,才能夠擔任警員。[29]
- 肯辛頓和切爾西皇家自治市公園警察
- 漢普斯特德荒野警察(HHC),同時根據《1878年倫敦公司(開放空間)法》第16條任命,在其有限管轄範圍內擁有警員的全部權力和特權
- 哈弗林公園警察
- 旺茲沃斯公園和活動警察
這些警員中的一些人還擔任(或曾經擔任)其當地政府建築物和住宅區的保安人員,在往返公園執勤時會適當更換警徽或制服。
大教堂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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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教堂警察是受聘於英國國教會的警察,他們是根據普通法和大教堂法規(教會法)任命,至今已有800年歷史;每個大教堂都有自己專屬的警隊,由經過認證的警員組成,負責維持大教堂的和平。
市場警察
[編輯]英國傳統市場會雇用警員來照看市場,現今大多數的市場警察已不復存在,或雇用未經過認證的警員。市場警察的職責是巡邏和維護市場秩序、確保所有進入市場的使用者遵守法規和附則、調查及報告市場發生的事件。
其它
[編輯]- 貝爾法斯特國際機場警察:根據《1994年機場(北愛爾蘭)法》第19(3)條規定,[30] 他們被機場雇用為警員。
- 劍橋大學警察:根據《1825年大學法》規定,擔任大學校園內及距離大學4英里範圍內的警員。
- 默西隧道警察:根據《1980年默西塞德郡法》第105條規定,負責默西隧道和所有進場道路管轄範圍內的警員。
軍事警察
[編輯]憲兵
[編輯]英國軍方每個軍種都有獨立的憲兵隊,三個軍種的憲兵權力是相同且相互平等。英國憲兵由以下人員組成:
英國憲兵對「以任何身份在軍隊服役的人員」,以及根據《2006年武裝部隊法》規定「受軍隊紀律約束的平民」行使管轄權。[31] 他們不是法律定義的「警員」,正常情況下不具有針對民眾的任何警察權。[32] 唯有駐德英軍根據《北約部隊地位協議》(NATO Status of Forces Agreement),駐德英軍憲兵對英國武裝部隊人員、軍眷家屬、國防部承包商和三軍合作社職員擁有管轄權。
憲兵接受過《1974年警察和刑事證據法》的培訓,所有調查均符合相關法令的規定。[33] 他們經常使用民事警察的設施,並在必要時與其進行聯合調查。憲兵能夠調查其管轄範圍內的所有犯罪,其中包括謀殺案件,但在英國發生的謀殺和突然死亡案件,將根據管轄協議移交給地方警察部隊;憲兵在衝突地區行動時,將開展全方位的警務工作,其中包括對謀殺案件展開調查。
國防安全組織
[編輯]除此之外,還有其他機構為國防部和海內外軍事基地提供安全保障:
- 國防部警衛隊(MGS):為國防部和一些軍事機構提供安全,以及門禁管制的民間非武裝安全人員。
擁有有限執法權的機構
[編輯]英國還有一些非警察組織(任何類型),也被賦予某些權力來執行規則、法規和法律。
- 根據社區安全認證計劃(CSAS)和類似的鐵路安全認證計劃(RSAS),[35] 英格蘭和威爾士警察有權授予官方人員(如社區輔導員和私人保安人員)有限的權力,例如:沒收18歲以下人士的酒精飲料。
- 根據國家鐵路附例,任何「授權人員」(authorised person)均可確保鐵路上所有乘載人員遵守附例。[36] 通常,鐵路列車運營公司(TOCs)將此事交給專門的執法人員,有時這些官員將根據鐵路安全認證計劃擁有權力,由於他們為鐵路公司工作,因此他們也根據鐵路附例擁有權力。
社區安全認證計劃涉及許多不同的人員,如議會工作人員、公園管理員[37] 或為議會和地方當局工作的私人保安人員,並使用許多不同的頭銜:
- 基於社區
- 社區保護員
- 街頭執法官
- 街頭警衛
- 社區安全員
- 巡邏人員
- 公園管理員
- 鄰里管理員
- 醫院保安
- 安全人員
- 警衛
- 街道管理員
- 社區管理員
- 商業督導員
- 商業改善區管理員
- 街頭巡更
- 議會官員
- 三軍安全官
- 出租車和私人租車合規官
- 基於鐵路(根據國家附例和鐵路安全認證計劃均擁有權力的官員)
- 保護官
- 鐵路社區官員
皇家屬地
[編輯]英國皇家屬地是三個離岸島嶼領土、英國皇家的自治領地;雖然它們不是英國主權領土,但它們的管理方式與英國海外領土類似。[38]
曼島
[編輯]澤西行政區
[編輯]
- 澤西島警察:澤西行政區的主要警察部門,其現有形式是根據《1974年澤西島警察部隊法》成立,由約240名警員組成
- 澤西島海關和移民局:負責管理所有海關和移民的相關事務
- 名譽警察:澤西島的每個堂區都有一支名譽警察部隊。幾個世紀以來,名譽警察都是由堂區居民選舉產生,官員被選舉為警長(Centenier)、高級警員(Vigntenier)或普通警員(Constable's Officer),每個人都有各種職責和責任,以協助堂區民事首領(Connétables)維持堂區的法律和秩序;至今,唯一有權指控和批准保釋某名嫌犯的人,是據稱發生犯罪行為的堂區的警長
- 澤西島監獄管理局:負責管理拉莫耶監獄
根西行政區
[編輯]海外領土
[編輯]
英國海外領土是英國的主權領土,其中大部分權限(治理方面)委託給當地政府,但英國政府對這些海外領土負有最終責任,並保留對國防和安全等重大事務的職責,警察部隊直接受總督控制。[39][40]
因此,這些地區的執法機構與英國非常相似,但受到其他國家的影響,其中一些機構歷史悠久,早在幾個世紀前已經設立。
民事警察
[編輯]幾乎所有英國海外領土都設有民警部隊,有些部隊可能服務於多個島嶼或地區。
- 百慕大警察
- 百慕大機場安全警察
- 皇家安圭拉警察
- 皮特凱恩群島警察
- 皇家開曼群島警察
- 皇家福克蘭群島警察
- 皇家蒙特塞拉特警察
- 皇家維爾京群島警察
- 皇家聖赫勒拿警察
- 皇家直布羅陀警察
- 皇家特克斯和凱科斯群島警察
國防部海外警察
[編輯]海外憲兵
[編輯]- 英屬印度洋領地警察
- 塞浦路斯聯合警察部隊(CJPU)
- 福克蘭群島聯合憲兵安全部隊(JSPSU)
- 直布羅陀聯合憲兵和安全部隊(JPSU)[41]
監獄和懲教局
[編輯]- 特克斯和凱科斯群島監獄局
- 百慕大懲教署
- 直布羅陀監獄
- 福克蘭群島監獄及緩刑局
- 英屬維爾京群島監獄管理局(HMVIP)
- 開曼群島監獄管理局
- 安圭拉監獄
- 蒙特塞拉特監獄
海關、移民和邊境
[編輯]- 直布羅陀海關署
- 直布羅陀邊境和海岸警衛隊
- 特克斯和凱科斯群島海關部門
- 特克斯和凱科斯群島移民局
- 英屬維爾京群島海關署
- 聖赫勒拿海關及關稅局
- 百慕大海關署
- 開曼群島海關和邊境管制局(CBC)
海外駐英執法機構
[編輯]
在某些情況下,其他國家的警察部隊會在英國進行有限的執法活動:
- 中央邊防警察:根據英法兩國政府就英吉利海峽隧道簽署的協議,法國邊境警察在聖潘克拉斯國際車站、艾布斯費特國際車站和阿什福德國際車站,以及在歐洲之星列車上設有警衛;與此同時,英國運輸警察與巴黎北站有互惠協議。法國邊境警察還在福克斯通歐洲隧道終點站和多佛港的護照檢查處派駐人員,肯特郡警察則在隧道另一端的科凱勒維持警力。類似情況,允許英國邊境部隊在法國和比利時實施並列管制。
- 外國憲兵:來訪國家的憲兵部隊,必須遵守《1952年來訪部隊法》的規定。
參見
[編輯]註解
[編輯]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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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rown Dependencies are not part of the UK but are self-governing dependencies of the Crown. This means they have their own directly elected legislative assemblies, administrative, fiscal and legal systems and their own courts of law. The Crown Dependencies are not represented in the UK Parliament. The Crown Dependencies have never been colonies of the UK. Nor are they Overseas Territories, like Gibraltar, which have a different relationship with the UK. The constitutional relationship of the Islands with the UK is maintained through the Crown and is not enshrined in a formal constitutional document. HM Government is responsible for the defence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of the Islands. The Crown, acting through the Privy Council, is ultimately responsible for ensuring their good gover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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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ve underlined to the Bermuda Government that they should have consulted with the United Kingdom as to whether this falls within their competence or is a security issue, for which the Bermuda Government do not have delegated responsibility. We have made clear to the Bermuda Government the need for a security assessment, which we are now helping them to carry out, and we will decide on further steps as appropriate.
- ^ Representing the Overseas Territories in the UK Parliament and Government. UK Parliament (House of Commons Library). UK Government. 7 February 2023 [14 January 2024].
All the Territories have a UK-appointed Governor, who generally holds responsibility for managing the Territory’s external affairs, defence and internal security like the police, and often the power to make or veto laws.......As a matter of constitutional law, the UK Parliament has unlimited power to legislate for the Territories. However, passing legislation for the Territories is r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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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編輯]- Helen Gough, Police and Constabulary Almanac (Police & Constabulary Almanac), Shaw & Sons (21 February 2007), 500 pages, ISBN 0-7219-1662-7, ISBN 978-0-7219-1662-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