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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班輪公會行動守則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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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班輪公會行動守則公約
聯合國班輪公會行動守則公約
簽署日1974年4月6日
簽署地點瑞士日內瓦
生效日1983年10月6日
簽署者21
締約方76[1]
保存處聯合國秘書長
語言英文
法文
中文
俄文
西班牙文

聯合國班輪公會行動守則公約(英語:Convention on a Code of Conduct for Liner Conferences),是1974年聯合國制訂的國際公約。公約訂於瑞士日內瓦,於1983年10月6日生效,保存人是聯合國秘書長。[2]

背景[編輯]

各締約國希望改進班輪工會制度,同意在守則內反映:

  1. 目標:便利世界海洋貨運的有秩序擴展;
  2. 目標:促進適應貿易需要的、定期的和有效率的班輪服務的發展;
  3. 目標:保證班輪航運服務的提供者和使用者間的利益均衡;
  4. 原則:公會的各種辦法不應對任何國家的船東、託運人或對外貿易有任何歧視;
  5. 原則:公會與託運人組織、託運人代表和託運人就共同關心的事項進行有意義的協商;
  6. 原則:公會應向有關方面提供相關資料,並應公布相關情報。

各締約國為此制訂本公約各條款。[3]

內容[編輯]

公約[3]定義班輪公會指在某一條或數條航線上提供運貨的國際班輪服務的運輸商團體,且按照劃一或共同的運費率及其他相關協議條件而經營業務。
公約規定了會員公司間的關係、與託運人的關係和運費率。 公約還規定了解決爭議的規則和機構,附件是國際強制調節的模範程序規則。

參考文獻[編輯]

  1. ^ 6. CONVENTION ON A CODE OF CONDUCT FOR LINER CONFERENCES (PDF). United Nations. [2020-12-15].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18-11-03) (英語). 
  2. ^ 联合国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條約數據庫. [2020-12-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0-14) (中文(簡體)). 
  3. ^ 3.0 3.1 联合国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 (PDF). 中華人民共和國-條約數據庫. [2020-12-15] (中文(簡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