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空間規劃
國土空間規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空間規劃體系,是國家空間發展的指南、可持續發展的空間藍圖,是各類開發保護建設活動的基本依據。[1]國土空間規劃融合了原有的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城鄉規劃等空間規劃,其目的是實現「多規合一」。
背景
[編輯]在自然資源部成立、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出台之前,中國內地原有規劃種類主要有以下(部分列舉):
規劃 | 國家層面主管部門 | 規劃期限 | 法律、政策依據 |
---|---|---|---|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5年 | |
主體功能區規劃 |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 | 10-15年 | 《關於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3] |
土地利用規劃 |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國土資源部) | 15年 | 《土地管理法》 |
城鄉規劃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 15-20年 | 《城鄉規劃法》 |
環境保護規劃 |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環保部) | 5年 | 《環境保護法》 |
除了種類繁多以外,由於各個規劃、各個部門的職能之間存在重疊、空白,難以協調,原有的各種規劃之間存在矛盾衝突等問題。儘管《城鄉規劃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有條文要求其規劃要與其他規劃銜接,但是並未規定銜接的方式,實際操作中也難以落實。[4]
2013年11月12日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到:
“ | 健全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對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生態空間進行統一確權登記,形成歸屬清晰、權責明確、監管有效的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建立空間規劃體系,劃定生產、生活、生態空間開發管制界限,落實用途管制。健全能源、水、土地節約集約使用制度。 健全國家自然資源資產管理體制,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完善自然資源監管體制,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 |
” |
——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5] |
同年12月12-13日,中央城鎮化工作會議提到「建立空間規劃體系,推進規劃體制改革,加快規劃立法工作。」[6]
2014年3月16日公布的《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2014-2020年)》提出:「加強城市規劃與經濟社會發展、主體功能區建設、國土資源利用、生態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建設等規劃的相互銜接。推動有條件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等『多規合一』。」[7]同年,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聯合下發《關於開展市縣「多規合一」試點工作的通知》,全國共28個市縣納入「多規合一」試點。[8]
2015年9月21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其中明確了「構建以空間治理和空間結構優化為主要內容,全國統一、相互銜接、分級管理的空間規劃體系,着力解決空間性規劃重疊衝突、部門職責交叉重複、地方規劃朝令夕改等問題。」「空間規劃分為國家、省、市縣(設區的市空間規劃範圍為市轄區)三級。」[9]
2018年3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批准《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方案規定:「組建自然資源部。將國土資源部的職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組織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職責,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城鄉規劃管理職責,水利部的水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農業部的草原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國家林業局的森林、濕地等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國家海洋局的職責,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的職責整合,組建自然資源部,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自然資源部對外保留國家海洋局牌子。不再保留國土資源部、國家海洋局、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10][11][12]2018年4月10日,自然資源部正式掛牌[13]。自然資源部的成立為各項規劃的整合掃清了管理上的障礙。
2019年5月9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於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的若干意見》(中發〔2019〕18號),確立了了國土空間規劃的改革目標。[1]同年5月28日,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部關於全面開展國土空間規劃工作的通知》(自然資發〔2019〕87號)。通知提到,「各地不再新編和報批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城市(鎮)總體規劃、海洋功能區劃等。已批准的規劃期至2020年後的省級國土規劃、城鎮體系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城市(鎮)總體規劃,以及原省級空間規劃試點和市縣『多規合一』試點等,要按照新的規劃編制要求,將既有規劃成果融入新編制的同級國土空間規劃中。」[14]
同年8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訂通過,其中增加的第十八條確定了國土空間規劃的法律地位:
“ | 第十八條 國家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可持續發展,科學有序統籌安排生態、農業、城鎮等功能空間,優化國土空間結構和布局,提升國土空間開發、保護的質量和效率。 經依法批准的國土空間規劃是各類開發、保護、建設活動的基本依據。已經編制國土空間規劃的,不再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019年) |
主要內容
[編輯]「五級三類四體系」
[編輯]2019年5月27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的若干意見》發布會。自然資源部總規劃師莊少勤在回答記者提問時介紹,國土空間規劃層級和內容可歸納為「五級三類四體系」。其中:
- 「五級」對應中國的行政管理體系的五個層級: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鄉鎮級。其中國家級規劃側重戰略性,省級規劃側重協調性,市縣級和鄉鎮級規劃側重實施性。
- 「三類」分為總體規劃、詳細規劃、相關的專項規劃三種規劃類型。
- 總體規劃強調的是規劃的綜合性,是對一定區域,如行政區全域範圍涉及的國土空間保護、開發、利用、修復做全局性的安排。
- 詳細規劃強調實施性,一般是在市縣以下組織編制,是對具體地塊用途和開發強度等作出的實施性安排。詳細規劃是開展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活動,包括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核發城鄉建設項目規劃許可,進行各項建設的法定依據。城鎮開發邊界外的村莊規劃作為詳細規劃。
- 相關的專項規劃強調的是專門性,一般是由自然資源部門或者相關部門來組織編制,可在國家級、省級和市縣級層面進行編制,特別是對特定的區域或者流域,為體現特定功能對空間開發保護利用作出的專門性安排。
- 「四體系」包括規劃流程中的規劃編制審批體系、規劃實施監督體系,以及支撐規劃運行的法規政策體系和技術標準體系。[15]
層級 | 總體規劃 | 詳細規劃 | 專項規劃 | |
---|---|---|---|---|
國家級 | 全國國土空間規劃 | - | 專項規劃 | |
省級 | 省國土空間規劃 | - | 專項規劃 | |
市級 | 市國土空間規劃 | (開發邊界內) 詳細規劃 |
(開發邊界外) 村莊規劃 |
專項規劃 |
縣級 | 縣國土空間規劃 | 專項規劃 | ||
鄉鎮級 | 鄉/鎮級國土空間規劃 | - |
「雙評價」
[編輯]國土空間規劃的「雙評價」即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和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是編制國土空間規劃的基本依據。根據自然資源部制定的《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和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技術指南(徵求意見稿)》,「資源環境承載能力」是指「一定國土空間內自然資源、環境容量和生態服務功能對人類活動的綜合支撐水平」,而「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是指「國土空間對生態保護、農業生產、城鎮建設等不同開發保護利用方式的適宜程度」。
「三區三線」
[編輯]「三區三線」中的「三區」是指生態、農業、城鎮功能空間,「三線」是「三條控制線」,即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空間管控邊界。[1]其中「三區」突出主導功能劃分,「三線」側重邊界的剛性管控。[17]
三條控制線的定義分別如下:
- 生態保護紅線:在生態空間範圍內具有特殊重要生態功能、必須強制性嚴格保護的區域。
- 永久基本農田:為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和重要農產品供給,實施永久特殊保護的耕地。依據耕地現狀分布,根據耕地質量、糧食作物種植情況、土壤污染狀況,在嚴守耕地紅線基礎上,按照一定比例,將達到質量要求的耕地依法劃入。已經劃定的永久基本農田中存在劃定不實、違法占用、嚴重污染等問題的要全面梳理整改,確保永久基本農田面積不減、質量提升、布局穩定。
- 城鎮開發邊界:在一定時期內因城鎮發展需要,可以集中進行城鎮開發建設、以城鎮功能為主的區域邊界,涉及城市、建制鎮以及各類開發區等。[18]
「三區」和「三線」的對應關係如下:
「三區」(三類空間) | 「三線」(三條控制線)及其他 | |
---|---|---|
生態空間 | 生態保護紅線 | 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 |
自然保護地一般控制區 | ||
生態保護紅線內其他區域 | ||
其他生態空間 | ||
農業空間 | 永久基本農田 | |
其他農業空間 | ||
城鎮空間 | 城鎮開發邊界 | |
其他城鎮空間 |
「三區三線」需要根據「雙評價」的結果布局、劃定。[1]
審查要點
[編輯]根據《自然資源部關於全面開展國土空間規劃工作的通知》,省級國土空間規劃審查要點包括:
- 國土空間開發保護目標;
- 國土空間開發強度、建設用地規模,生態保護紅線控制面積、自然岸線保有率,耕地保有量及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用水總量和強度控制等指標的分解下達;
- 主體功能區劃分,城鎮開發邊界、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的協調落實情況;
- 城鎮體系布局,城市群、都市圈等區域協調重點地區的空間結構;
- 生態屏障、生態廊道和生態系統保護格局,重大基礎設施網絡布局,城鄉公共服務設施配置要求;
- 體現地方特色的自然保護地體系和歷史文化保護體系;
- 鄉村空間布局,促進鄉村振興的原則和要求;
- 保障規劃實施的政策措施;
- 對市縣級規劃的指導和約束要求等。[14]
國務院審批的市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審查要點,除對省級國土空間規劃審查要點的深化細化外,還包括:
- 市域國土空間規劃分區和用途管制規則;
- 重大交通樞紐、重要線性工程網絡、城市安全與綜合防災體系、地下空間、鄰避設施等設施布局,城鎮政策性住房和教育、衛生、養老、文化體育等城鄉公共服務設施布局原則和標準;
- 城鎮開發邊界內,城市結構性綠地、水體等開敞空間的控制範圍和均衡分布要求,各類歷史文化遺存的保護範圍和要求,通風廊道的格局和控制要求;城鎮開發強度分區及容積率、密度等控制指標,高度、風貌等空間形態控制要求;
- 中心城區城市功能布局和用地結構等。[14]
國務院批覆市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的城市
[編輯]截至2025年2月,國土空間規劃的批覆權限為:國務院負責批覆各省級行政區國土空間規劃(含直轄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以及實際管轄範圍內全部27座省會、首府、5座計劃單列市,以及京津冀、長三角、粵港澳大灣區7座節點城市、海南省三沙市的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合計為44座城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批覆各地、縣級行政區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各地級行政區政府則負責批覆鄉鎮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截至2025年2月10日,除已經獲得批覆的城市總體規劃規劃期至2035年的北京市、上海市、雄安新區以及明確由國務院批覆城市總體規劃[19],實際上由於政治原因始終未有公開批文的三沙市以外,其餘由國務院批覆的城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已經全部出齊,標誌着國土空間規劃進入全面實施階段[20]。
以下列表列出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覆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的城市。
區劃代碼 | 城市 | 級別 | 類型 | 所在 一級行政區 |
規劃年限 | 城市規劃區 面積(km²) |
城市開發邊界 面積(km²) |
城市建設用地 面積上限(km²) |
中心城區常住 人口上限(萬) |
城市定位 | 批文 | 批覆日期 |
---|---|---|---|---|---|---|---|---|---|---|---|---|
1100 | 北京 | 直轄市 | 首都 | 北京市 | 2016-2035年[註 1] | 16410(全域) | 3282 | 2760 | 2300(全市) | 北京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首都,是全國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國際交往中心、科技創新中心[註 2]。 | 北京城市總體規劃(2016年-2035年)[22] | 2017年9月13日 |
1200 | 天津 | 直轄市 | 天津市 | 2021-2035年 | 全域 | 2020年城鎮建設用地規模的1.3倍 | 2466 | 835 | 天津市是直轄市之一,中國重要的中心城市,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現代海洋城市,國際性綜合交通樞紐城市;具有全國先進製造研發基地、北方國際航運核心區、金融創新運營示範區等功能,是改革開放先行區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大都市。 | 國函〔2024〕126號[23] | 2024年8月9日 | |
1301 | 石家莊 | 地級市 | 省會 | 河北省 | 2021-2035年 | 全域 | 1269.57 | 660 | 600(全市) | 石家莊是河北省省會,京津冀地區重要的中心城市,全國性綜合交通樞紐城市;具有華北商貿物流基地、華北先進製造業基地等功能。 | 國函〔2024〕193號[24] | 2024年12月15日 |
1303 | 秦皇島 | 地級市 | 河北省 | 2021-2035年 | 全域 | 507.04 | 不明 | 不明 | 秦皇島是京津冀地區重要的節點城市,現代海洋城市,全國性綜合交通樞紐城市;具有全國濱海旅遊目的地等功能。 | 國函〔2024〕175號[25] | 2024年11月25日 | |
1331 | 雄安 | 國家級新區 | 河北省 | 2018-2035年 | 不明 | 不明 | 不明 | 不明 | 雄安新區是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集中承載地;是綠色生態宜居新城區、創新驅動發展引領區、協調發展示範區、開放發展先行區,是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的創新發展示範區。 | 《河北雄安新區規劃綱要》[26] | 2018年4月14日 | |
1401 | 太原 | 地級市 | 省會 | 山西省 | 2021-2035年 | 全域 | 735.42 | 不明 | 不明 | 太原是山西省省會,中部地區重要的中心城市,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全國性綜合交通樞紐城市;具有華北先進製造業基地等功能。 | 國函〔2024〕192號[27] | 2024年12月15日 |
1501 | 呼和浩特 | 地級市 | 首府 | 內蒙古自治區 | 2021-2035年 | 不明 | 不明 | 不明 | 呼和浩特是內蒙古自治區首府,華北地區重要的中心城市,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全國性綜合交通樞紐城市。 | 國函〔2024〕180號[28] | 2024年11月30日 | |
2101 | 瀋陽 | 副省級市 | 省會 | 遼寧省 | 2021-2035年 | 不明 | 不明 | 不明 | 不明 | 瀋陽是遼寧省省會,東北亞國際化中心城市,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國際性綜合交通樞紐城市。 | 國函〔2024〕157號[29] | 2024年10月20日 |
2102 | 大連 | 副省級市 | 計劃單列市 | 遼寧省 | 2021-2035年 | 不明 | 不明 | 不明 | 大連是沿海重要的中心城市,現代海洋城市,國際性綜合交通樞紐城市。 | 國函〔2024〕166號[30] | 2024年11月2日 | |
2201 | 長春 | 副省級市 | 省會 | 吉林省 | 2021-2035年 | 不明 | 不明 | 不明 | 長春是吉林省省會,東北地區重要的中心城市,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全國性綜合交通樞紐城市。 | 國函〔2025〕1號[31] | 2025年1月2日 | |
2301 | 哈爾濱 | 副省級市 | 省會 | 黑龍江省 | 2021-2035年 | 不明 | 不明 | 不明 | 哈爾濱是黑龍江省省會,東北地區重要的中心城市,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國際性綜合交通樞紐城市。 | 國函〔2024〕199號[32] | 2024年12月22日 | |
3100 | 上海 | 直轄市 | 上海市 | 2017-2035年[註 3] | 6340(全域) | 2800 | 3200 | 2500(全市) | 創新之城、人文之城、生態之城,卓越的全球城市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國際大都市[註 4]。 | 國函〔2017〕147號[34] | 2017年12月15日 | |
3201 | 南京 | 副省級市 | 省會 | 江蘇 | 2021-2035年 | 全域 808(中心城區) |
1492.53 | 700(中心城區) | 760 | 南京是江蘇省省會,東部地區重要的中心城市,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國際性綜合交通樞紐城市;具有全國先進製造業基地、東部產業創新中心和區域性科技創新高地、東部現代服務業中心、區域性航運物流中心等功能,融入長江經濟帶和長三角一體化發展戰略。 | 國函〔2024〕136號[35] | 2024年9月14日 |
3202 | 無錫 | 地級市 | 施行時較大的市 | 江蘇省 | 2021-2035年 | 不明 | 不明 | 不明 | 無錫是長三角地區重要的中心城市,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全國性綜合交通樞紐城市。 | 國函〔2025〕7號[36] | 2025年1月12日 | |
3204 | 常州 | 地級市 | 江蘇省 | 2021-2035年 | 不明 | 不明 | 不明 | 常州是長三角地區重要的中心城市,國家歷史文化名城。 | 國函〔2025〕9號[37] | 2025年1月13日 | ||
3205 | 蘇州 | 地級市 | 施行時較大的市 | 江蘇省 | 2021-2035年 | 不明 | 不明 | 不明 | 州是東部地區重要的中心城市,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全國性綜合交通樞紐城市。 | 國函〔2025〕8號[38] | 2025年1月12日 | |
3301 | 杭州 | 副省級市 | 省會 | 浙江省 | 2021-2035年 | 全域 880(中心城區) |
1647.90 | 不明 | 1500(全市) | 杭州是浙江省省會,東部地區重要的中心城市,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國際性綜合交通樞紐城市;具有全國數字經濟創新中心和區域性科技創新高地、先進製造業基地、東部現代服務業中心、國際旅遊目的地等功能。 | 國函〔2024〕158號[39] | 2024年10月20日 |
3302 | 寧波 | 副省級市 | 計劃單列市 | 浙江省 | 2021-2035年 | 不明 | 不明 | 不明 | 寧波是長三角地區重要的中心城市,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現代海洋城市,全國性綜合交通樞紐城市。 | 國函〔2024〕171號[40] | 2024年11月10日 | |
3401 | 合肥 | 地級市 | 省會 | 安徽省 | 2021-2035年 | 不明 | 不明 | 不明 | 合肥是安徽省省會,長三角地區重要的中心城市,全國性綜合交通樞紐城市。 | 國函〔2024〕186號[41] | 2024年12月9日 | |
3501 | 福州 | 地級市 | 省會 | 福建省 | 2021-2035年 | 不明 | 不明 | 不明 | 福州是福建省省會,東南沿海重要的中心城市,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全國性綜合交通樞紐城市。 | 國函〔2024〕185號[42] | 2024年12月9日 | |
3502 | 廈門 | 副省級市 | 計劃單列市 | 福建省 | 2021-2035年 | 不明 | 不明 | 不明 | 廈門是經濟特區,東南沿海重要的中心城市,現代海洋城市,國際性綜合交通樞紐城市。 | 國函〔2025〕3號[43] | 2025年1月2日 | |
3601 | 南昌 | 地級市 | 省會 | 江西省 | 2021-2035年 | 不明 | 不明 | 不明 | 南昌是江西省省會,長江中游地區重要的中心城市,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全國性綜合交通樞紐城市。 | 國函〔2024〕178號[44] | 2024年11月29日 | |
3701 | 濟南 | 副省級市 | 省會 | 山東省 | 2021-2035年 | 不明 | 不明 | 不明 | 濟南是山東省省會,黃河流域重要的中心城市,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全國性綜合交通樞紐城市。 | 國函〔2024〕167號[45] | 2024年11月8日 | |
3702 | 青島 | 副省級市 | 計劃單列市 | 山東省 | 2021-2035年 | 不明 | 不明 | 不明 | 青島是沿海重要的中心城市,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現代海洋城市,國際性綜合交通樞紐城市。 | 國函〔2024〕169號[46] | 2024年11月9日 | |
4101 | 鄭州 | 地級市 | 省會 | 河南省 | 2021-2035年 | 不明 | 不明 | 不明 | 鄭州是河南省省會,中部地區重要的中心城市,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國際性綜合交通樞紐城市。 | 國函〔2025〕2號[47] | 2025年1月2日 | |
4201 | 武漢 | 副省級市 | 省會 | 湖北省 | 2021-2035年 | 不明 | 1813.35 | 不明 | 不明 | 武漢是湖北省省會,中部地區的中心城市,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國際性綜合交通樞紐城市;具有中部經濟中心、科技創新中心、商貿物流中心、對外交往中心以及長江中游航運中心等功能。 | 國函〔2025〕23號[48] | 2025年2月10日 |
4301 | 長沙 | 地級市 | 省會 | 湖南省 | 2021-2035年 | 不明 | 不明 | 不明 | 長沙是湖南省省會,長江中游地區中心城市,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全國性綜合交通樞紐城市。 | 國函〔2024〕196號[49] | 2024年12月16日 | |
4401 | 廣州 | 副省級市 | 省會 | 廣東省 | 2021-2035年 | 全域 933(中心城區) |
2135 | 650(中心城區) | 1000 | 廣州是廣東省省會,中國重要的中心城市,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彰顯海洋特色的現代化城市,國際性綜合交通樞紐城市,科技教育文化中心;具有國際商貿中心、全國先進製造業基地、綜合性門戶、國際科技創新中心重要承載地等功能,是粵港澳大灣區核心引擎。 | 國函〔2024〕137號[50] | 2024年9月15日 |
4403 | 深圳 | 副省級市 | 計劃單列市 | 廣東省 | 2021-2035年 | 不明 | 1130.74 | 不明 | 不明 | 深圳是經濟特區,國家創新型城市,現代海洋城市,國際性綜合交通樞紐城市;具有全國性經濟中心、全國先進製造業基地、對外開放門戶、國際科技創新中心重要承載地等功能,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是中國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的城市範例。 | 國函〔2024〕144號[51] | 2024年9月26日 |
4406 | 佛山 | 地級市 | 廣東省 | 2021-2035年 | 不明 | 不明 | 不明 | 佛山是粵港澳大灣區重要的節點城市,國家歷史文化名城。 | 國函〔2025〕14號[52] | 2025年1月18日 | ||
4419 | 東莞 | 地級市 | 廣東省 | 2021-2035年 | 不明 | 不明 | 不明 | 東莞是粵港澳大灣區重要的節點城市。 | 國函〔2025〕15號[53] | 2025年1月18日 | ||
4501 | 南寧 | 地級市 | 首府 | 廣西壯族自治區 | 2021-2035年 | 不明 | 不明 | 不明 | 南寧是廣西壯族自治區首府,華南地區重要的中心城市,全國性綜合交通樞紐城市。 | 國函〔2024〕170號[54] | 2024年11月9日 | |
4601 | 海口 | 地級市 | 省會 | 海南省 | 2021-2035年 | 不明 | 不明 | 不明 | 海口是海南省省會,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國際性綜合交通樞紐城市。 | 國函〔2024〕174號[55] | 2024年11月24日 | |
4603 | 三沙 | 地級市 | 海南省 | 2021-2035年 | (暫未公開) | |||||||
5000 | 重慶 | 直轄市 | 重慶市 | 2021年-2035年 | 不明 | 2020年城鎮建設用地規模的1.3倍 | 不明 | 1250 | 重慶市是直轄市之一,中國重要的中心城市,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和國際性綜合交通樞紐城市;具有全國先進製造業基地、西部科技創新中心和對外開放門戶、長江上游航運中心等功能和「山水之城、美麗之地」獨特魅力。 | 國函〔2024〕32號[56] | 2024年2月21日 | |
5101 | 成都 | 副省級市 | 省會 | 四川省 | 2021-2035年 | 全域 1564(中心城區) |
2361.20 | 不明 | 1400 | 成都是四川省省會,西部地區重要的中心城市,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國際性綜合交通樞紐城市;具有西部經濟中心、西部科技創新中心、西部對外交往中心、全國先進製造業基地等功能,是踐行新發展理念的公園城市示範區。 | 國函〔2024〕146號[57] | 2024年9月27日 |
5201 | 貴陽 | 地級市 | 省會 | 貴州省 | 2021-2035年 | 不明 | 不明 | 不明 | 貴陽是貴州省省會,西南地區重要的中心城市,全國性綜合交通樞紐城市。 | 國函〔2025〕6號[58] | 2025年1月9日 | |
5301 | 昆明 | 地級市 | 省會 | 雲南省 | 2021-2035年 | 不明 | 不明 | 不明 | 昆明是雲南省省會,面向南亞東南亞的區域性中心城市,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國際性綜合交通樞紐城市。 | 國函〔2024〕197號[59] | 2024年12月16日 | |
5401 | 拉薩 | 地級市 | 首府 | 西藏自治區 | 2021-2035年 | 不明 | 不明 | 不明 | 拉薩是西藏自治區首府,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全國性綜合交通樞紐城市。 | 國函〔2025〕10號[60] | 2025年1月15日 | |
6101 | 西安 | 副省級市 | 省會 | 陝西省 | 2021-2035年 | 不明 | 不明 | 不明 | 西安是陝西省省會,西部地區重要的中心城市,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國際性綜合交通樞紐城市,國家重要科研和文教中心。 | 國函〔2025〕13號[61] | 2025年1月17日 | |
6201 | 蘭州 | 地級市 | 省會 | 甘肅省 | 2021-2035年 | 不明 | 732.66 | 不明 | 不明 | 蘭州是甘肅省省會,西部地區重要的中心城市,全國性綜合交通樞紐城市;具有西北先進製造業基地、區域性科技創新高地等功能。 | 國函〔2024〕177號[62] | 2024年11月29日 |
6301 | 西寧 | 地級市 | 省會 | 青海省 | 2021-2035年 | 不明 | 不明 | 不明 | 西寧是青海省省會,西北地區重要的中心城市,全國性綜合交通樞紐城市。 | 國函〔2024〕202號[63] | 2024年12月23日 | |
6401 | 銀川 | 地級市 | 首府 | 寧夏回族自治區 | 2021-2035年 | 不明 | 不明 | 不明 | 銀川是寧夏回族自治區首府,西北地區重要的中心城市,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全國性綜合交通樞紐城市。 | 國函〔2025〕5號[64] | 2025年1月9日 | |
6501 | 烏魯木齊 | 地級市 | 首府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 2021-2035年 | 不明 | 758.79 | 不明 | 不明 | 烏魯木齊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首府,西部地區重要的中心城市,國際性綜合交通樞紐城市;具有面向中亞西亞交往中心、國際商貿物流中心等功能。 | 國函〔2025〕11號[65] | 2025年1月15日 |
參見
[編輯]注釋
[編輯]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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