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
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
簽署日1970年11月14日
簽署地點法國巴黎
生效日1972年4月24日
締約方142(2020)[1]
保存處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總幹事
語言英文
法文
俄文
西班牙文

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英語:Convention on the Means of Prohibiting and Preventing the Illicit Import, Export and Transfer of Ownership of Cultural Property),是1970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制訂的國際公約。公約在法國巴黎通過,於1972年4月24日生效,保存人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總幹事。[2][3]

背景[編輯]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第16屆大會)考慮到各國間文化財產交流的作用,文化財產的重要性,各國其保護文化財產的責任,各國尊重本國和他國的文化遺產的道義責任,文化機構的作用,相關非法行為對各國間諒解的阻礙等,制定了本公約條款。[4]

內容[編輯]

公約[4](第1條、第4條)定義了「文化財產」和「文化遺產」的類別,(第3條)規定締約國違反本公約規定而造成的文化財產之進出口或所有權轉讓均屬非法,(第11條)規定一個國家由於被他國占領而被迫出口文化財產或轉讓其所有權也屬非法。 公約還規定締約國應設立保護文化遺產的國家機構,並規定了締約國須承擔的行為。

參考文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