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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立法院现有113席立法委员,而立法委员选举之选举区则包含73个区域立委选区、2个原住民立委选区和1个全国不分区及侨居国外国民选区。依1947年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及《宪法实施之准备程序》,中华民国政府于同年3月31日制定公布《立法院立法委员选举罢免法》,并于1948年举行了立法委员直选。此后由于中华民国政府迁台,直至1969年才制订《动员戡乱时期自由地区中央公职人员增选补选办法》,并在台北市、台湾省举办了第一次立委增选。1972年,国民大会第五次会议制定了两条办法,使台澎金马地区得以三年举行一次中央民意代表增额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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