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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1948年监察院监察委员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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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1948年中华民国监察委员选举中华民国大陆时期举行的国会议员选举,全国各地分别于1947年(民国36年)12月7日至1948年(民国37年)1月10日间举行。依照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监察院监察委员由各省级议会间接选举产生;而非如相近时间举行的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选举第一届立法委员选举由人民直接选举

本次选举选出的第一届监察委员于1948年在南京市第一次集会后,因中华民国政府第二次国共内战失利而随之迁台。而后第一届监察院作为中华民国政府代表全中国之“法统”,于原定任期届满后仍未全面改选,得以继续行使职权,形成“万年国会”,直到1991年(民国80年)年底退职,在任长达43年6个月馀。

背景[编辑]

中华民国早期曾有过数次全国性的国会选举,此时期的国会制度为包含参议院与众议院的两院制国会,其中参议院议员由各议会间接选举选出,众议院议员则由人民按各人口数直接选举产生。

1928年(民国17年)年底,中国国民党主导的国民革命军北伐完成,国民政府达成全中国名义上的统一后,即公布施行《训政纲领》,实施训政,并成立监察院。但其时监察委员并未直接或间接选举,而是由中国国民党一党领导的国民政府指派。

1947年(民国36年)1月1日,《中华民国宪法》公布,并订于同年12月25日开始施行。1947年4月,依据政治协商会议决议国民政府改组容纳部份无党籍人士与其他政党如中国青年党中国民主社会党参加,并开始部署行宪后的国会选举。[1]中国共产党则因部分政治诉求在政治协商会议中未得到满足,除了串联民盟拒绝加入改组后的政府、抵制全国选举外,并全面发起第二次国共内战

中华民国宪法》规定中华民国政府中选举产生之公职人员
名称 机关性质 产生方式
国民大会 代表全国国民行使政权 国民大会代表及同等区域之人民直接选举产生
总统 国家元首 由国民大会代表间接选举产生
立法院 国家最高立法机关 立法委员由各直辖市及同等区域之人民直接选举产生
监察院 国家最高监察机关 监察委员由各直辖市及同等区域之议会间接选举产生

选务[编辑]

监察委员选举为间接选举,由各议会、蒙古地方议会、西藏地方议会及华侨团体,按照《中华民国宪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名额选出监察委员。[2]另外,依照宪法制定的《监察院监察委员选举罢免法》,监察委员依下述规定选出:

其中每省选出者设有妇女保障名额一人,各妇女候选人得票单独计算;直辖市、蒙古盟旗、西藏地方及侨居国外国民选区则未设妇女保障名额。

选举过程[编辑]

第一届监察委员应选名额为223人,全国则分为64个选举区进行选举(35、12直辖市西藏地方蒙古地方8联合选举区、侨居国外国民8选举区)。

1947年12月8日至1948年1月10日间,各地举行监察委员选举。东北安东松江合江黑龙江嫩江兴安六省及哈尔滨市市因被中国共产党占据而无法举行选举,大连则因苏联占领无法举行选举。而海外的第二至第八各区,因情形特殊未能举行选举。[3]西藏亦只选出六人,尚缺二人。[3]

其馀29省,10直辖市,蒙古各盟旗与海外第一区,均选出监察委员,实际选出共180席。

后续[编辑]

1947年12月至1948年1月间选出的第一届监察委员于6月5日于南京市自行集会,并互选于右任院长刘哲副院长。并依照宪法,对总统蒋中正提名的司法院大法官考试院考试委员行使人事同意权。截至次年4月止,选出之180名监察委员中有178名报到。

1949年12月,中华民国政府第二次国共内战中形势不利,宣布将政府迁往甫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代表盟军接管台湾首府台湾省台北市。第一届监察院亦随政府播迁至台,经统计选出之180名监察委员中赴台北报到者共104人,勉强过半数;另有不少监察委员因支持中国共产党而选择留在中国大陆加入其新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或流亡海外。

第一届监察委员之任期原依宪法规定为六年,应于1954年6月届满,惟因1950年代后,随战事渐歇,中华民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逐渐形成两岸分治格局,使宪法诸多规定产生窒碍难行之处,难以实际举行定期改选。中华民国政府为维持法统之象征与解决宪政危机,声请司法院大法官解释。随后作成的《司法院释字第31号解释[4]以时值“国家重大变故”,事实上不能办理次届选举,认为听任监察院职权行使陷于停顿有违五权宪法本旨,在次届监察委员尚未选出前,仍应由第一届监察委员继续行使职权,形同延续第一届监察委员之任期,形成“万年国会”。后虽曾在自由地区举行过有限度的增补选与增额选举,但最初于1947年至1948年间选出的监察委员并未改选。直至1990年,应多位立法委员声请,司法院大法官再次对于第一届中央民意代表之改选作出《司法院释字第261号解释》,认为第一届中央民意代表(含第一届监察委员)因未能改选而继续行使职权,乃确保维系宪政体制运作之必要,以“适应当前情势”为由,要求第一届未定期改选之中央民意代表终止行使职权,并在总统李登辉同时推行宁静革命台湾民主化国会全面改选。总计本次选举选出的监察委员实际任期自1948年6月5日起至1991年12月31日止,长达43年6个月馀。

相关选举[编辑]

行宪之前的国民政府没有民选之国会机关,前次国会选举可以上溯至北洋政府时期的国会,最后选举为1918年的中华民国第二届国会议员选举(改选参议院议员与众院议员)或1921年的第三届国会议员选举(仅改选众议院议员)。其中,由省级议会选举之监察院与当时国会之参议院地位较为类似。

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施行后,中央民意机关除了监察院之外,尚有国民大会立法院。上述两机关也在行宪后陆续办理了第一届选举,参见1947年中华民国国民大会代表选举1948年中华民国立法委员选举

第一届监察委员选出后不久即因第二次国共内战随监察院播迁至台中华民国政府为因应台海现状下监察院无法如期改选,经在《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陆续增订增选补选与日后的增额选举规定,在自由地区曾办理1969年中华民国监察委员选举1973年中华民国监察委员选举1980年中华民国监察委员选举1987年中华民国监察委员选举等增选、增额选举,可视为本次选举的后续选举。其中,1969年增选选出之监察委员得以与本次选举选出之监察委员继续共同行使职权。但之后由于迭经中华民国宪法增修,监察院改为非议会机关,监察委员亦自第二届起不再经由选举选出,而改由总统提名经国民大会同意任命。1997年宪法再次增修,转由立法院同意任命。

参见[编辑]

参考资料[编辑]

  1. ^ 张朋园. 國民黨控制下的國會選舉(1947-1948).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 2001, (35): 145–195. doi:10.6353/BIMHAS.200106.0145. 
  2. ^ 董翔飞. 中華民國選舉概況. 中央选举委员会. 1984: 803. 
  3. ^ 3.0 3.1 董翔飞:《中华民国选举概况(上册)》(台北:中央选举委员会,1984年6月),第四章第一节,P.808
  4. ^ 司法院釋字第31號解釋. [2018-03-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