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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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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罪化香港称作非刑事化,指将原本被刑法所处罚的犯罪行为修改成刑法不处罚的行为,也就是修法废止该行为的刑事处罚。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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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除罪化是经由修改法律、对法律加以解释或由法院停止适用某一法律而达成,由于刑法对于人民权益的侵害甚钜,因此部分不涉具体法益侵害的行为也常有除罪化的呼声。 除罪化往往仅指免于国家施以的刑罚,不等于合法化,不代表免除全部的法律责任。就算除罪化,该行为通常还是必须面对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改用行政罚,特别在有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英美法系国家,刑罚通常是被高额的损害赔偿取代。

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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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著各国法律及文化的不同,被除罪化的行为亦有所不同,例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