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特森–吉姆林影片
派特森–吉姆林影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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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2帧”影像,据称描绘了一只雌性大脚怪。[1] | |
国家 | ![]() |
地区 | 北美洲 |
派特森–吉姆林影片(英语:Patterson–Gimlin film)是一部于1967年拍摄的美国短片,影片由罗杰·派特森(Roger Patterson)与罗伯特·“鲍勃”·吉姆林(Robert "Bob" Gimlin)[2]拍摄,内容呈现一个未被确认的生物,两位拍摄者声称该者为传说生物“大脚怪”。[3]影片拍摄地位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北部,自面世以来,该影片一直是大脚怪研究及相关争议的焦点,并多次被用作验证或反驳大脚怪存在的证据。该影片长度为23.85英尺(约7.27米),在影片开始前有76.15英尺(约23.21米)的骑马片段作为前导画面。整部影片共包含954帧画面,以每秒16帧的速度播放,总时长约为59.5秒。[4] 若按照人类学学者葛罗弗·克兰兹推测,影片拍摄速度可能为每秒18帧,则该事件持续时间约为53秒。[5][6][7][8]
影片于1967年10月20日拍摄(根据拍摄者所述,但亦有批评者质疑实际拍摄日期),地点位于加利福尼亚州德尔诺特县克拉马斯河支流布拉夫溪(Bluff Creek)沿岸,距离奥利良斯以西约40公里(25英里)的伐木道路附近,属于六河国家森林范围。该地点距离俄勒冈州边界约60公里(38英里),距离太平洋海岸约30公里(18英里)。[9]由于1964年的洪灾导致植被重新生长,该拍摄地点多年来一度失传,直至2011年才被重新定位。该地点位于布拉夫溪一段北向流动的溪流区域南侧,该区域非正式地被称为“保龄球巷”(the bowling alley)。[10][11][12]
拍摄者派特森后于1972年因癌症去世,直到去世前,他始终坚称影片中的生物是真实存在的。[13]吉姆林则始终否认曾与派特森共谋进行任何造假行为,自1970年代初起,他大多避免公开谈论此事,仅在少数三次场合发表意见。直至2005年左右,吉姆林才开始接受访谈并出席大脚怪相关会议。[14][15]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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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年12月,罗杰·派特森在阅读《真实杂志》由伊凡·桑德森撰写的一篇有关大脚怪的文章后,开始对该生物产生浓厚兴趣。[16]1961年,桑德森出版了其百科全书式著作《雪人:传说成真》(Abominable Snowmen: Legend Come to Life),对全球各地类似大脚怪的目击报告进行了综合调查,其中包含布拉夫溪(Bluff Creek)地区近年来发现的足迹等,这进一步激发了派特森的兴趣。
根据玛丽安·普雷斯(Marian Place)的描述:[17]
1962年,派特森造访布拉夫溪,并与众多大脚怪研究者交流。1964年[注 1] ,他再度前往布拉夫溪,并结识一名伐木工人帕特·格雷夫斯(Pat Graves),由其带领前往莱尔德草地(Laird Meadows)[19]。在此地,派特森目睹了新鲜的巨大足迹,对他而言,这种体验既令人兴奋又带有惊悚感。他深知,若能取得无可辩驳的证据,证明这些足迹非恶作剧,而是某种尚未被科学确认的生物所留,将是划时代的科学突破,令他名声大噪并获致财富。然而,无论当时或往后数年,名声与财富始终未曾实现。派特森投入数千小时及大量资金,持续在大脚怪出没的区域进行搜寻。面对外界嘲笑与资金短缺,他成立了“西北研究基金会”(Northwest Research Foundation)以募集资金,并借此推动多次探险行动。1966年,他自费出版一本平装书,并将销售及演讲所得投入搜寻基金。尽管多次荒野探险无功而返,参与者陆续退出,但派特森始终未曾放弃。[20]
派特森于1966年自费出版著作《美国真的有雪人吗?》(Do Abominable Snowmen of America Really Exist?),该书被评论为“仅将报纸剪报拼凑,并以派特森具有马戏团海报风格的笔触串联而成”。[21]然而,书中收录约20页先前未公开的访谈与信件、17幅派特森亲绘的目击插图、5张手绘地图(在后来的大脚怪书籍中较为罕见),以及近20张他人提供的照片与插图。该书于1996年由克里斯·墨菲(Chris Murphy)限量再版[22],并于2005年以《大脚怪影片争议》(The Bigfoot Film Controversy)题重新发行,增补了81页由墨菲撰写的补充资料。[23]
1967年5月至6月间,派特森开始拍摄一部结合剧情与纪录片元素的伪纪录片,讲述由年长矿工与智慧印第安向导带领的一队牛仔寻找大脚怪的历险。影片中,派特森本人及印第安向导(由吉姆林戴假发饰演),与牛仔们共同追踪,并以回忆画面再现1924年猿人峡谷事件的主角弗雷德·贝克(Fred Beck)及其他相关人物。派特森聘请至少九名志愿者参与演出与摄影,包括吉姆林与鲍勃·海罗尼穆斯(Bob Heironimus),拍摄持续约三天,疑似于阵亡将士纪念日周末进行。[注 2][24]拍摄高潮场景时,派特森需要一套大脚怪服装。
在1967年10月拍摄事件之前,派特森多次前往洛杉矶:
- 1964年,他驾车赴好莱坞拜访当地摇滚音乐创作人兼吉他手、来自雅基马的杰瑞·李·梅里特(Jerry Lee Merritt),当时正试图推销自己发明的呼啦圈玩具。[25][26][27][28]
- 1966年,他再次拜访梅里特继续推销该玩具。[29]不久后,梅里特返回雅基马成为派特森的邻居,并参与大脚怪纪录片的拍摄。[30]
- 1966年晚些时候,派特森与梅里特一同南下洛杉矶,拜访牛仔电影明星罗伊·罗杰斯寻求协助,[31]并试图将自养的小马与马车出售给迪士尼乐园或纳氏草莓乐园。[32]
- 1967年夏天,在雷德福家族(Radfords)提供700美元资助,并完成部分纪录片拍摄后,他们尝试吸引投资人筹措后续资金,但未成功。[33]同时,他们申请注册“大脚怪(Bigfoot)”一词的商标权。[34]
派特森吉姆林都曾是牛仔竞技选手与业馀拳击手,并且在各自体重级别中曾获得地方冠军。派特森在高中时还曾是美式足球队员。1967年10月,派特森与吉姆林驾车前往北加州的六河国家森林(Six Rivers National Forest)。他们搭乘吉姆林的卡车,载著补给品与三匹侧放的马匹。派特森选择此地区,原因包括过去此地曾多次传出大脚怪目击报告,以及自1958年以来持续发现的大型足迹。此外,他过去多次造访该地区并与当地居民建立的联系,或许也是决定因素之一。
当时最新的目击报告是附近的蓝溪山(Blue Creek Mountain)发现的足迹,该发现于1967年8月28日后由记者约翰·威利森·格林、大脚怪研究员勒内·达欣登与考古学家唐·阿博特(Don Abbott)进行调查。[35] 不久之后,威洛克里克杂货店(Willow Creek Variety Store)的老板艾尔·霍奇森(Al Hodgson)透过派特森的妻子,将此消息转告给派特森。[36][37]
尽管吉姆林表示他对大脚怪这类生物的存在持怀疑态度,但他同意派特森的坚持,决定不要以枪械射杀它们。[38]
遭遇经过
[编辑]根据派特森与吉姆林的说法,1967年10月20日(星期五)午后,两人骑马沿布拉夫溪(Bluff Creek)东岸朝东北方向(上游)前进。大约在下午1时15分至1时40分之间,他们来到溪边一处巨大的倒木,该倒木的根系高耸,接近一间房屋的高度。[39][40]绕过这棵倒木后,他们发现了一处由1964年洪水遗留下的“瞭望台”(crow's nest)般的树木堆积处。此时,两人几乎同时注意到一个身影,据称该身影“蹲伏在溪边左侧”或“站立于对岸”。吉姆林后来表示,初见此身影时,自己感到轻微的震惊。[41][42]
派特森最初估计该生物身高约为6英尺6英吋(约1.98米)至7英尺(约2.1米),随后修正为约7英尺6英吋(约2.29米)。[43]部分后续分析者,如人类学家葛罗弗·克兰兹认为,派特森的后期估计可能高估了约1英尺(约0.30米)。吉姆林则估计该生物身高约6英尺(约1.8米)。
影片中所拍摄的身影,根据派特森与吉姆林的描述,是一个高大、多毛、双足直立、类猿外貌的生物,全身覆盖短而呈“银褐色”[44]、或“暗红棕色”[45]、或“黑色”[46]的毛发,胸部明显突出。此特征与其他目击者对“大脚怪”的描述大致相符。
派特森估计自己当时距离该生物最近约25英尺(约7.6米)。据称他的马在察觉该生物后突然受惊,他花了约20秒钟才从马鞍上脱身、安抚马匹,绕到马的另一侧,并从马鞍袋中取出摄影机,开始一边操作摄影机、一边朝该生物奔跑。[47]他一边奔跑,一边对吉姆林喊道“掩护我!”("Cover me!"),意即让吉姆林准备拔枪。[48]此时,吉姆林骑马过溪,稍微偏离派特森的位置,持枪随后跟上。[48]派特森估计他与该生物最近距离约为60至90英尺(约18至27米),但吉姆林并未将枪指向该生物。[49]
该生物在两人接近时已开始离去。派特森在追至约120英尺(约37米)处时开始拍摄影片。该影片长度约59.5秒,以16格每秒(英语:16 frames per second)拍摄。影片初期画面较为晃动,派特森持摄影机追至约80英尺(约24米)时较为稳定。此时,该生物转头向右后方看了一眼,派特森则跪倒在地。根据克兰兹的地图,此时约为影片第264帧。[50]派特森后来向研究者约翰·威利森·格林形容,该生物当时的表情“充满轻蔑与厌恶……就像裁判对你说‘再说一句就把你赶出场’时那种感觉”。
影片稍后出现了著名的“回头一瞥”(turning head glance)画面(第352帧),是影片中最为人熟知的片段。[51]派特森表示该生物总共“转头看了三次”,其他两次可能发生于摄影开始前或其奔跑时未拍摄到。影片中,该生物转头后进入一片树丛消失约14秒,之后派特森向前移动约10英尺(约3米),影片最后15秒再次拍摄到该生物身影,随后该生物逐渐淡出画面,最终于距离约265英尺(约81米)处消失,影片至此结束。[52]
吉姆林随后重新上马,持续跟踪该生物,保持距离,直至该生物于约300码(约270米)处转过弯道后消失。派特森此时呼唤吉姆林回来,因自己徒步且未持枪,担心该生物伴侣可能出现。整个遭遇过程持续不到两分钟。
两人随后将跑散的马匹追回,派特森从马鞍袋中取出第二卷胶卷,拍摄现场的足迹。之后,他们沿著该生物的踪迹追踪,距离约一英里(约1.6公里)[50]或三英里(约4.8公里),但最终于茂密灌木丛中失去踪迹。[53]两人返回位于南方约三英里(约4.8公里)的营地[54],但“在浓密的灌木丛中失去目标”。[55]随后,他们取回石膏,回到现场测量该生物的步伐距离,并制作了两个石膏模型,分别对应最佳的左足与右足印记。
争议与异议
[编辑]根据派特森与吉姆林的说法,他们是此次短暂遭遇“大脚怪”事件中唯一的目击者。两人的叙述大致一致,但作家格雷格·朗(Greg Long)指出其中存在若干不一致之处,特别是在他们对当时自己与马匹反应的顺序上有所出入。派特森在事后的多次重述中,曾多次调高对该生物体型的估计值。[56]朗认为,这些分歧在不同情境下或许微不足道,但鉴于派特森与吉姆林提出的主张极为特殊,因此他们叙述中任何感知或记忆上的矛盾,都值得被关注。
支持者反驳称,若此事件真是出于商业目的的骗局,参与者理应事先统一口供,以避免在受访时立刻产生分歧,更不会在众多细节上自相矛盾,亦不可能制作出一套存在明显问题的服装及生物行为。[57]
另一项较具争议的焦点在于影片的“时间轴”。此问题尤为关键,因为当时所用的科达克II型电影胶卷(Kodachrome II movie film)只能在配备价值超过六万美元的专业实验室冲洗,且西岸少数此类实验室在周末并不提供冲洗服务。然而,派特森的妹夫艾尔·迪阿特利(Al DeAtley)回忆,他不记得影片是送往何处冲洗,也不记得在哪里取回。[58]
批评者认为,从拍摄时间(最早于下午1时15分)到两人抵达威洛克里克镇(Willow Creek,最晚下午6时30分)之间,发生的事件过于繁复,时间安排紧凑。戴格林(Daegling)评论道:“若影片实际拍摄时间比说法提前数小时甚至数天,这些时间线问题便可迎刃而解;但如此一来,故事中还有多少细节同样存疑?”[59][60]支持者则反驳,尽管时间紧凑,但仍属合理范围。[61]
此外,克里斯·墨菲(Chris Murphy)曾指出:“我已向鲍勃·吉姆林确认,当时派特森骑乘的是他自己拥有的一匹小型奎特马,而非他的威尔士小马‘花生’。派特森也事先安排借用鲍勃·海洛尼马斯的一匹名为‘奇科’(Chico)的马供吉姆林使用,因为吉姆林当时并无适龄马匹参与此次探险。”[62]海洛尼马斯则表示,“奇科”是一匹中年公马,“性格稳定,不会跳跃或乱跑”。[63]
遭遇后
[编辑]大约在下午6时30分左右,[64]派特森与吉姆林于威洛克里克的杂货店与老板霍奇森会合。该商店距离他们位于布拉夫溪(Bluff Creek)的营地约54.3英里(87.4公里),路线先沿布拉夫溪路行驶约28.8英里(46.3公里)至1967年公路终点,接著转入加州96号公路南下约25.5英里(41公里)抵达威洛克里克。派特森计画继续驾车前往尤里卡以寄送胶片。无论在当时还是抵达尤里卡/阿卡塔(Eureka/Arcata)地区后,他均曾致电位于华盛顿州亚基马(Yakima)的妹夫艾尔·迪阿特利(Al DeAtley),告知准备接收即将寄出的胶片。派特森亦请霍奇森联系唐纳德·阿博特(Donald Abbott),[65]葛罗弗·克兰兹曾称阿博特为“唯一对[大脚怪]议题展现严肃兴趣的知名科学家”,希望他能协助搜寻该生物,并携带追踪犬同行。[66]霍奇森致电后,阿博特婉拒参与。达欣登认为,当日即刻拨出此通电话,是派特森非蓄意欺骗的重要证据之一。[67]
寄出胶片后,派特森与吉姆林返回营地取回他们留下的马匹。在途中,他们如计画般于晚上约9:00抵达下三一(Lower Trinity)护林站,在此会见了希尔·麦考伊(Syl McCoy,另一位朋友)以及霍奇森。[68]其后,派特森致电位于尤里卡的《时代标准报》讲述了他们的遭遇经过。[69]他们大约在午夜时分回到营地。隔天清晨5时00分[70]或5时30分[71]左右,天空开始下起大雨,吉姆林从营地回到拍摄现场,并以树皮覆盖其他脚印以加以保护。然而,霍奇森先前给他用来保护脚印的纸箱因淋湿而失效,因此他只能放弃。[68][72]
当吉姆林返回营地后,他与派特森决定取消继续寻找更多证据的计画,担心雨势会导致撤退困难,便动身返家。他们试图沿“低路”,即布拉夫溪路离开,但因泥石流阻路[73],改为取道陡峭的洋葱山路(Onion Mountain Road)。途中,他们的卡车从路肩滑落,最后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借用附近的一台装载机才将车辆拖出。从营地返回住处的路程约580英里(930公里),其中首28.8英里(46.3公里)为低速的伐木道路,之后还有约110英里(180公里)为曲折蜿蜒的96号公路。驾驶载有三匹马的卡车,考虑偶尔停靠的情况下,若以每小时45英里(72公里)的平均速度行驶,预计需时13小时才能于星期六傍晚抵达;若以每小时40英里(64公里)的平均速度行驶,则需时约14.5小时。
美国林务局木材管理助理[74]莱尔·拉弗蒂(Lyle Laverty)表示,“我[和我的三人小组,驾驶一辆吉普车]是在19日(星期四)或20日(星期五)经过该地点,”[75] 并未发现任何足迹。在周末休假期间读到派特森的遭遇新闻后,拉弗蒂与他的团队于23日(星期一)返回现场,并拍摄了六张足迹照片。(后来,拉弗蒂曾于小布希政府时期担任内政部助理部长。)标本剥制师及户外探险家罗伯特·提特穆斯(Robert Titmus)则于九天后与其姊妹及姊夫一同前往现场。[76]提特穆斯为该生物连续十个足迹制作了石膏模型,[77]并尽可能地在地图上标注了派特森与该生物的移动路线。[78]
公开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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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罗弗·克兰兹曾写道:“派特森急于将胶片冲洗出来。起初,他认为自己带回了大脚怪存在的证据,并且真心期望科学界能接受这段影片。然而,愿意观看该胶片的科学家寥寥无几。”[79]这些影片展示通常安排于科学学会组织的会议上,协助主办的是支持派特森影片的动物学家、作家及媒体人伊凡·桑德森。[15]根据记录,总共举行了七场放映,地点包括温哥华、曼哈顿、布朗克斯、华盛顿特区(两次,均于1968年底前完成)、亚特兰大以及俄勒冈州的比弗顿。[80]从已知的受访者反应来看,大部分人对影片持保留态度,但部分人士表示出兴趣。[81][82][83][84][85]
克里斯多福·墨菲(Christopher Murphy)指出:“1971年,达欣登携带该影片前往欧洲,先后拜访英国、芬兰、瑞典、瑞士与苏联。虽然这些国家的科学家相较北美普遍更为开放,但结论大致相同……唯独在苏联,与巴亚诺夫(Bayanov)、布尔采夫(Bourtsev)及其同事会面时,似乎出现一丝希望的曙光。”[86][87][88][89]
尽管科学界对影片的兴趣有限,派特森仍借此获利。他与英国广播公司(BBC)达成协议,允许BBC在纪录片剧情片中使用该影片,作为回报,派特森得以随BBC影片进行巡回展映,并将其素材与自身纪录片及与迪阿特利拍摄的额外素材结合。[90]该影片曾在美国西北地区及中西部部分地方电影院上映。[91][92]当时普遍采用的“四墙式发行”手法也被用于此类自然类纪录片,透过大量当地广告(主要是电视广告)宣传,安排多日展映。[94]该片获得一定的商业成功,迪阿特利估计,他所持有的50%利润约为7.5万美元。[93][注 3]
该影片在全美媒体中引发相当关注。派特森曾参加多个热门电视谈话节目,播放并宣传影片,坚定宣扬大脚怪存在的信念。例如,他于1967年在洛杉矶的《乔·派恩秀》上露面,该节目覆盖美国西部大部分地区;[96]亦曾登上默夫·葛里芬节目(Merv Griffin's program),达欣登于该节目中分析影片;此外,派特森亦曾参与乔伊·毕晓普脱口秀[97]以及约翰尼·卡森主持的《今夜秀》。[98]关于该影片的文章亦刊登于《阿戈西》、[99][100]《国家野生》[101]及《读者文摘》。[102]
1967年11月,吉姆林接受温哥华主持人杰克·韦伯斯特(Jack Webster)专访,该访谈部分由约翰·威利森·格林录音,并收录于洛伦·科尔曼著作《大脚怪!》(Bigfoot!)中。[103]1968年派特森“四墙式”巡回展映期间,他亦曾在当地电台接受访问。[104]
派特森后期将影片发行权多次转售给不同买家,引发长期且费用高昂的法律纠纷。[105][106][107][108]
派特森去世后,麦可·麦克劳德(Michael McLeod)写道:“在迪阿特利与帕特里夏·派特森(Patricia Patterson)同意下,发行商罗恩·奥尔森(Ron Olson)接手了‘西北研究’的业务,并更名为‘北美野生动物研究协会’(North American Wildlife Research Association)。奥尔森全职负责报告撰写、志愿者招募及数次小型探险组织。奥尔森团队所建造的大脚怪陷阱至今仍保存。奥尔森并向美国国家企业公司(American National Enterprises, ANE)积极游说,促成一部大脚怪电影的拍摄。1974年,ANE终于同意制作该片,并于1975年上映,片名为《大脚怪:人类或野兽》(Bigfoot: Man or Beast)。Olson为影片构思以大脚怪研究队为主角的剧情。该片巡回全美展映多年,奥尔森原本预计从中赚取数百万美元,但最终未能收回成本。”[109][110][111][112]奥尔森的生平事迹收录于芭芭拉·瓦森(Barbara Wasson)著作《萨斯夸奇现身记》(Sasquatch Apparitions)中。[111]
1974年11月25日,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CBS)播出纪录片《怪物!是谜还是神话?》(Monsters! Mystery or Myth),内容涉及尼斯湖水怪与大脚怪,该片由史密森尼学会共同制作,但翌年终止的合作契约。该节目吸引约五千万观众收看。1975年,Sunn Classic Pictures发行纪录片《大脚怪:神秘的怪物》(Bigfoot: The Mysterious Monster,亦称The Mysterious Monsters),该片结合《怪物!是谜还是神话?》与另一部纪录片《雪人之地》(Land Of The Yeti)的片段,并包含派特森—吉姆林影片镜头。[113]
制片人相关
[编辑]派特森以369美元的价格[114]租用了一台16毫米摄影机,于5月13日在雅基马的谢泼德相机店(Sheppard's Camera Shop)向摄影师哈罗德·马特森(Harold Mattson)[115]租借。然而,他使用摄影机的时间超过了合约规定的期限,最终在10月17日遭到拘捕令;[116]在从布拉夫溪(Bluff Creek)回来数周后,派特森被捕。[117]随后,派特森于1969年将摄影机归还,相关指控亦被撤销。[118]
尽管派特森积极寻求宣传,吉姆林(Jimlin)则选择保持低调。他仅短暂参与影片推广工作,[119]随后多年来回避公开讨论其“大脚怪”经历,并拒绝接受采访。[120]吉姆林后来表示,他之所以避免曝光,部分原因是派特森及推广者迪阿特利违背当初约定,未支付其影片收益的三分之一;[121]另一原因则是其妻子反对参与宣传活动。
戴格林(Daegling)指出:“大脚怪支持者强调,派特森在去世前仍然是一位积极的大脚怪猎人。”[122][123][124][125]例如,1969年他雇用一对兄弟开卡车四处搜寻大脚怪目击证据并进行采访。[126]同年12月,他亦现身于华盛顿州波斯堡瘸脚印事件现场的后续调查。[127]克兰兹(Krantz)报告指出:“在影片拍摄几年后,派特森收到一封来自泰国驻军空军人员的信件(即一名驻泰国美国空军军人[128]),信中声称有一只大脚怪(Sasquatch)被囚禁于泰国一座僧院。派特森动用了大部分剩馀资金,准备远征取回该生物。”[129][130][131]
然而,派特森最终发现此为骗局。派丹尼斯·詹森(Dennis Jenson)曾徒劳前往泰国调查,并判断该军人“精神状况不稳定”。[132]随后,派特森在收到该男子第二封虚假信件后,决定亲自与詹森一同前往泰国。为筹措经费,派特森联络了已返回ANE公司的罗恩(Ron),并将影片片段的戏院放映权卖给该公司,据奥尔森(Olson)所述,该交易获得不错的资金。[133][134]
派特森于1972年死于霍奇金淋巴瘤。[135]根据麦可·麦克劳德(Michael McLeod)[136]、格雷格·隆(Greg Long)[137]和比尔·曼斯(Bill Munns)[138]的说法,“在罗杰去世前几天,他告诉《大脚怪》书籍作者彼得·伯恩(Peter Byrne),事后回想起来……他[希望自己]当时应该把那东西(即杀死大脚怪)带回来,而不是拍下那卷胶片。”根据葛罗弗·克兰兹(Grover Krantz)[42] 和罗伯特·派尔(Robert Pyle)[139]的说法,多年后,派特森和吉姆林都同意,他们当初应该尝试杀死那个生物,这样不仅可以获得经济利益,也可以让批评者闭嘴。
1995年,[140]距离派特森-吉姆林影片拍摄近三十年后,技术作家及研究太平洋西北神秘事件的业馀作家格雷格·隆开始进行多年访谈。他访问了多位认识派特森的人,其中一些人形容派特森为骗子与说谎者。[115]
- “马文”(化名)[141]、杰瑞·李·梅里特(Jerry Lee Merritt)[142]、帕特·梅森(Pat Mason)[143]、格伦·科林(Glen Koelling)[144]及鲍勃·斯旺森(Bob Swanson)[145]等人,因与派特森合作遭受财务损失,另有21位当地小额债权人因派特森被追讨债务。[146]
- 维尔玛·拉德福德(Vilma Radford)[147]声称派特森从未偿还她贷予一部大脚怪电影的款项。拉德福德持有一张700美元的本票,该款项用于《Bigfoot: America's Abominable Snowman》(大脚怪:美国的雪人)拍摄费用。[148]派特森曾承诺偿还850美元,并支付电影收益的5%。
- 1974年,鲍勃·吉姆林在勒内·达欣登(René Dahinden)的财务协助下,向迪阿特利及派特森遗孀帕特丽西亚(Patricia)提起诉讼,指控未收到影片收益的三分之一。该诉讼于1976年胜诉。[149][150]
法律状态
[编辑]根据格雷格·隆(Greg Long)的报导,1978年达成的一项法律“和解协议”使得勒内·达欣登获得了对派特森-吉姆林影片的主要控制权。根据协议,达欣登拥有影片片段的51%权利、录影带的51%权利,以及完整952帧影片的100%权利;而帕蒂·派特森(Patricia Patterson)则拥有电视权的100%及影片片段的49%权利。达欣登还从鲍勃·吉姆林(Bob Gimlin)手中收购了其权利,而吉姆林并未从派特森那里获得任何收益。此外,与派特森合作过的梅森(Pat Mason)与拉德福德(Vilma Radford)等人,与其他曾被派特森承诺过影片收益的人一样,最终也未获得任何报酬。[151]
由于该影片在美国发表时未附加版权声明,根据1964年至1977年间的相关法规,所有未加版权声明的作品均自动进入公有领域。因此,该影片已属于美国的公有领域。[152]
实体影片的所有权
[编辑]第一卷
[编辑]原始影片的下落不明,对其去向有多种推测。
- 派特森曾将原始影片的所有权转让给美国国家企业(American National Enterprises, ANE),该公司在他1972年去世后几年破产。此后,格雷格·隆(Greg Long)写道:“Peregrine Entertainment 收购了这家公司。之后,Peregrine被洛杉矶的Century Group收购。当Century Group于1996年破产时,伯恩(Byrne)赶到佛罗里达州迪尔菲尔德比奇,当时一位会计师正在拍卖该公司的资产以偿还债务。公司的影片存放在洛杉矶的一个仓库中,但搜寻后未能找到派特森影片的下落。”[137]
- 2008年,克里斯·墨菲(Chris Murphy)曾以为一位佛罗里达州的律师可能持有该影片,但后来才意识到,该律师曾联系持有该影片的洛杉矶仓库公司,并得到回复称该影片并未存放在律师所持记录所指示的位置。[153]
- 比尔·曼斯(Bill Munns)写道,该影片“最后一次被研究人员勒内·达欣登和布鲁斯·博尼(Bruce Bonney)于1980年见到,当时博尼说服位于南加州的影片库将影片交给他”。他使用该影片制作了Cibachrome图像。从那时到1996年间,该影片从影片库编号存放的位置失踪。[154]
- 原始影片至少被复制了七份。[注 4][158]
- 比尔·曼斯列出了另外四卷对影片分析有帮助的遗失衍生影片。[159][注 5]
第二卷
[编辑]第二卷影片的内容为派特森与吉姆林制作并展示某些脚印的石膏模型,根据当时在场人士的说法,这个短片并未在阿尔·迪阿特利(Al DeAtley)家中与第一卷一起播放。[160]
克里斯·墨菲(Chris Murphy)写道:“我相信这卷影片于1967年10月26日在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的放映,是第一次也是最后一次重要的公开播放。”[161]此后该影片已经遗失。约翰·威利森·格林怀疑阿尔·迪阿特利(Al DeAtley)仍然持有该影片。[162]
这卷影片的一段十英尺长的胶片(或其副本),从中拍摄的静态影像由克里斯·墨菲保留,这段影片目前已经失踪。[163]
拍摄速度
[编辑]讨论《派特森–吉姆林影片》时,一个经常引起争议的问题是派特森拍摄时所使用的摄影机帧率。派特森曾表示,他通常以每秒24格(24 frames per second, fps)的速度拍摄影片,但在匆忙捕捉到大脚怪影像时,并未确认摄影机的实际设定。他所使用的Ciné-KodakK-100摄影机的转盘上有16、24、32、48和64格/秒的标记,并无卡位设计,因此可以在这些范围内的任意帧率下拍摄。葛罗弗·克兰兹曾指出:“派特森明确告诉约翰·威利森·格林,他在拍摄后发现摄影机设定为每秒18格。”[164][165]
- 解剖学家D.W.·格里夫(D.W. Grieve)专门研究人体生物力学,他针对不同帧率对影片分析的影响进行评估,但未能得出结论。他坦言自己对于“这个影像极有可能是真实存在的”感到“困惑且不安”。[166]
- 灵长类学家约翰·纳皮尔则主张,如果影片是以每秒24格拍摄,那么画面中的生物行走方式并无法与人类的正常步态区分开来;但若是以每秒16或18格拍摄,则其步态与人类相比具有显著不同之处。[167]纳皮尔认为,派特森“很可能会选择以每秒24格拍摄,因为这是最适合电视播放的标准”,但他同时承认这仅是推测。[167][168]事实上,24格每秒是电影常用的标准帧率,而美国电视的标准则为每秒30格。
- 克兰兹根据伊戈尔·布尔采夫(Igor Bourtsev)的分析结果指出,派特森的身高已知(5英尺2英寸或5英尺3英寸 [157或160 cm]),因此可计算其步幅。他将派特森为接近生物而快跑所造成的画面抖动与其步伐进行同步比对后,主张24格每秒的设定可被排除,而“16格每秒也可排除,最合理的推测是18格每秒”。[169]
- 勒内·达欣登则指出,“在大脚怪出现之前,拍摄的马匹画面以每秒24格投影时显得跳跃且不自然”。[170]他在拍摄地进行实验,请人以快速步伐模拟生物的行走路径,并报告称:“我们中没有人能在40秒内(952格 / 24格每秒 = 39.6秒)完成该距离,因此我排除了每秒24格的可能性。”[170]
- 比尔·蒙斯(Bill Munns)则表示:“一位名为比尔·米勒(Bill Miller)的研究人员从柯达公司技术人员那里获得了相关技术资料,称K-100摄影机即使转盘设定为每秒16格,实际上也会以每秒18格的速度运行。……我现在手上有九台K-100摄影机,曾在其中一台上进行测试,结果为18格每秒,但其他摄影机尚未测试过(需要实际通过胶片进行测试)。”[171]
分析
[编辑]“派特森–吉姆林影片”在主流科学界中并未引起太多关注。观看过该影片的科学家或进行过研究的学者的评论被收录于克里斯·墨菲(Chris Murphy)的《大脚怪影片期刊》一书中。[172]一般常见的反对意见包括:人类和黑猩猩的乳房都不像影片中的生物那样覆盖毛发,而戴维·J·戴格林曾指出,矢状嵴“仅在极少数情况下出现于雌性黑猩猩(原文如此)中,且程度非常微弱”。[173]批评者认为这些特征是影片不具真实性的证据。对此,葛罗弗·克兰兹反驳道:“矢状嵴……纯粹是由于体型绝对大小而产生的结果”。[174]
克兰兹指出:“怀疑论者并未觉得有必要针对该影片提出过多的详细反驳论点;证明责任,理应由支持者承担。”然而,戴格林同时指出,在缺乏详尽反驳的情况下,“该影片仍未消失于大众视野”。[175]类似地,克兰兹亦认为,关于“派特森–吉姆林影片”所提出的众多意见中,“只有极少数基于技术专业知识及对影片本身的细致研究”。[176]
关于影片的品质,二代拷贝或来自电视及DVD制作的版本,其质量均不及一代拷贝。许多早期影格因为摄影机晃动而显得模糊,随后的影格质量也因相同原因而有所不同。经由(如M.K.·戴维斯(M.K. Davis)所进行的)影片稳定化处理以消除摄影晃动的影响,已提高观众对影片的分析能力。关于“颗粒感”问题,比尔·芒斯(Bill Munns)表示:“根据从摄影机原始底片复制的正片来看……“派特森–吉姆林影片原片的颗粒度已达到任何彩色16毫米胶片所能达到的最佳水准。”他补充道,影像在放大时颗粒感会增加。[177]
科学研究
[编辑]贝尔纳·厄韦尔曼斯
[编辑]贝尔纳·厄韦尔曼斯认为影片中的生物是一名穿著服装的人类。[178][179][180]他认为影片中主体的毛发分布过于均匀;乳房上的毛发不符合灵长类动物的特征;臀部的分离程度不足;以及该生物面对追逐者时的反应过于冷静。
约翰·R·内皮尔
[编辑]著名灵长类学专家约翰·R·内皮尔,曾任史密森尼学会灵长类生物学计画主任,是少数不仅对派特森–吉姆林影片提出评论,且以较为同情的角度研究当时可得的大脚怪证据的主流科学家之一。他于1973年出版的《大脚怪:神话与现实中的萨斯夸奇与雪人》(Bigfoot: The Sasquatch and Yeti in Myth and Reality)一书中,对此进行了探讨。
纳皮尔认为大脚怪作为一种真实生物的存在具有可能性,他表示:“我相信大脚怪确实存在。”[181]然而,他对影片的真实性持怀疑态度,认为:“将科学证据整体考量后,几乎无疑指向某种形式的骗局。影片中展示的生物无法经得起功能性分析的检验。”[182]纳皮尔提出了几项他本人及其他人对影片持怀疑的理由[183],其中部分观点较为普遍,但主要观点似乎是他首创的。他首先指出,“该生物的脚印长度与根据影片计算出的身高完全不符”。[184]其次,他对该脚印的“沙漏型”特征表示怀疑。[185](对此,芭芭拉·华森(Barbara Wasson)对纳皮尔的推论提出了详细批评。)[186]
他补充道:“我无法看见拉链;现在依然看不到。我认为我们只能止步于此。或许这是一个穿著猴皮的人类;若真如此,这是一场极为精巧的骗局,而这名未知的策划者将与世上著名的骗局大师并列。又或许,这是首次拍摄到一种全新的人科生物,科学界此前全然未知的类型;若为后者,罗杰·派特森应与欧仁·杜布瓦(直立人的发现者)、雷蒙德·达特(南方古猿非洲种的发现者)齐名。”[182]
罗德尼·格里夫(Rodney Grieve)及纳皮尔的怀疑观点,获得了肯尼斯·怀利(Kenneth Wylie)的正面评价,而对迪米特里·巴亚诺夫(Dmitri Bayanov)和伊戈尔·东斯科伊(Igor Donskoy)的意见则给予负面评价,这些内容收录于他1980年出版的《大脚怪:对一项现象的个人探究》(Bigfoot: A Personal Inquiry into a Phenomenon)附录A中。[187]
埃斯特班·萨米恩托
[编辑]埃斯特班·萨米恩托为美国自然历史博物馆的体质人类学专家,拥有25年观察野生大型类人猿的实地经验。他对派特森-金姆林影片提出评论时表示:[188]“我确实在外观和行为上发现了一些不一致之处,这些或许暗示这是一场伪造……但并没有任何结论性证据证明这确实如此。”[189]
萨米恩托最具原创性的观察指出:“该生物的足底表面显著颜色较浅,而手掌则似乎颜色较深。我所知的哺乳动物中,没有任何一种其足底与手掌颜色会存在如此明显的差异。”[190]
他亦提出具争议性的评论,包括:“该生物虽具有发达的臀部肌群,但未呈现人类般的臀裂(或缝隙)。”[191]以及:“其身体比例……在各项相对数值中,大脚怪皆落在人类的正常范围内,并与现存任何类人猿或南方古猿化石均显著不同。”[192](例如,其上肢与下肢比例指数位于人类的正常范围内。)此外,他补充道:“我估计大脚怪的体重介于190至240磅(约85、110千克)。”[193]
戴维·J·戴格林与丹尼尔·O·施密特
[编辑]佛罗里达大学的人类学家戴维·J·戴格林(David J. Daegling)与丹尼尔·O·施密特(Daniel O. Schmitt)在检视派特森-金姆林影片后,认为无法确定影片中的主体是否为非人类,并指出克兰兹(Krantz)及其他学者的分析存在缺陷,使其结论不具有效性。戴格林与施密特认为,影片中主体与摄影机位置的不确定性、摄影机的移动、影像品质不佳及主体影像失真等问题,皆影响了影片的可靠性。他们总结道:“根据我们对步态及主体尺寸的分析,我们认为无法以任何确信的程度判定影片主体的身份。”[194]
戴格林认为,影片中生物所展现的“奇特步态”是人类可以复制的:“所谓主体的速度、步幅长度与姿态的特殊性,都能透过一种‘顺应性步态’(compliant gait)来由人类模仿。”[195]
此外,戴格林强调,1967年的电影及电视特效技术相较于数十年后的发展仍相对原始。他指出,如果影片中的主体确为穿著戏服的人类,那么“认为它比当时电视节目中随意拼凑的粗糙怪物服装更为精良,并非不合理。”[196]
杰西卡·罗斯与詹姆斯·甘布尔
[编辑]杰西卡·罗斯(Jessica Rose)与詹姆斯·甘布尔(James Gamble)为《人类行走》(Human Walking)一书的作者,该书被誉为“人类步态学的权威著作”。[197] 二人于史丹佛大学运动与步态分析实验室任职,曾与杰夫·梅尔德伦(Jeff Meldrum)合作,针对“派特森–吉姆林影片”中步态进行高科技的人类复制实验。
罗斯坚信他们的实验对象成功模仿了生物的步态,而甘布尔则持保留态度。梅尔德伦对此表示印象深刻,承认在“某些方面”的步态已被复制,但并非全部。旁白指出:“即便是专家也认为,此步态实验无法复制所有的步态参数。”该实验结果曾于探索频道节目《最佳证据》的第二集中播出。[198]
克里夫·克鲁克与克里斯·墨菲
[编辑]克里夫·克鲁克(Cliff Crook)是一位曾在华盛顿州博塞尔(Boeing)的住所收藏大量大脚怪相关纪念品的爱好者,[199] 加拿大温哥华的大脚怪研究者克里斯·墨菲(Chris Murphy)则与他合作,于1999年1月公开了针对派特森-金姆林影片的电脑视觉分析。分析中发现影片腰部区域似乎出现一个钟形扣件的轮廓,疑似为服装拉链或固定装置。[199]放大16毫米影片的四个画面后,该细节更加明显,暗示该物体可能为服装配件。[199]
由于克鲁克与墨菲原本是该影片真实性的支持者,[199]《美联社》记者约翰·W·汉贝尔(John W. Humbell)评论说:“长期以来的热情支持者闻到了叛徒的气息。”[199]
其他分析者
[编辑]戈登·瓦伦特
[编辑]克兰兹曾将该影片展示给耐克公司的一名研究员戈登·瓦伦特(Gordon Valient),瓦伦特表示:“从一些相当不寻常的动作中,得出了一些相当有用的观察。”[200]
《怪物探索》
[编辑]历史频道电视节目《怪物探索》第一季有一集专门探讨大脚怪现象。其中,一组科学家包括明尼苏达大学人体感觉运动控制实验室主任尤尔根·孔查克(Jurgen Konczak)与埃斯特班·萨米恩托,尝试让一位身上装有LED灯的默剧演员模仿“派特森–吉姆林影片”中大脚怪的步态,但未能成功。另一组科学家达里斯·斯温德勒与欧文·卡迪(Owen Caddy)则运用数位增强技术,观察到面部动作,包括眼睑活动、类似愤怒黑猩猩般的嘴唇收缩,以及由类似黑猩猩的假唇异常导致的嘴部位置偏低。该集节目总结指出:“新的发现令人感兴趣,但在找到尸体之前尚无定论。”[201]
电影业界人员
[编辑]电影制作公司高层
[编辑]根据负责环球影业纪录片部门负责人商人戴尔·席兹(Dale Sheets)表示。派特森、吉姆林及迪阿特利[202]曾向自己,以及未具名的[133]“位于好莱坞环球影业特效部门的技术人员”展示这段影片。他们的结论是:“我们可以尝试(伪造它),但必须设计出一套全新的人工肌肉系统,还得找到一个能够学习这种行走方式的演员。这或许可以做到,但我们必须说这几乎是不可能的。”[203]他们也较温和地表示:“如果这是一个穿著猩猩装的人,那这件服装相当出色,是一件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金钱才能制作的成果。”[204]
克兰兹指出,1969年,约翰·威利森·格林[205]曾访问华特迪士尼公司高层迪士尼高层肯·彼得森(Ken Peterson)。根据格林的记录,彼得森在观看影片后表示:“我们的技术人员无法复制这段影片。”[133][200][206]克兰兹认为,如果迪士尼人员都无法复制这段影片,那派特森本人能够做到的可能性更低。格雷格·朗(Greg Long)则写道:“拜恩提到他1972年到访迪士尼工作室,当时迪士尼动画部门主管和四名助手观看了派特森的影片,他们称赞这是一部美丽的作品,但表示影片应该是在片场拍摄的。当拜恩告诉他们这是在北加州森林中拍摄时,他们摇摇头后转身离去。”[137][207]
比尔·曼斯
[编辑]比尔·曼斯是退休的特效与化妆艺术家、[208]摄影师及影片剪辑师。[209]他认为环球影业和迪士尼并非最合适的谘询对象,应该谘询福斯、米高梅及英国特效艺术家斯图尔特·福瑞博,“他刚完成了《2001太空漫游》中开创性的猩猩装设计”。[210] 曼斯自2009年起开始在网路上发表对这段影片的分析,并总结于线上发表的Munns报告中。[211]2013年,他与Jeff Meldrum在Meldrum的线上期刊《Relict Hominoid Inquiry》中共同发表了三篇论文。[212]这三篇论文中的图片与他著作《When Roger Met Patty》中的相同,但尺寸更大且为彩色。
2014年,曼斯自费出版《When Roger Met Patty》,这本488页的书籍收录了上述文章,并从多个角度分析该影片及其拍摄对象。
他主张影片拍摄的是一只真实的非人类动物,而非穿著毛皮装的人,并提出了一种新的真伪诊断方法,以腋下为判断点:自然的凹陷皮肤折痕与人工垂直缝线之间的差异。[213]曼斯的分析曾于历史频道节目《怪物探索》中出现。[214]
其他特效艺术家
[编辑]- 参与1987年电影《哈里和汉德森一家》制作“哈利”角色闻名的好莱坞化妆师里克·贝克在1992年杰拉多·李维拉的节目《Now It Can Be Told》中表示,他观看过派特森的影片后,“它看起来像便宜、假的毛皮”[215]。贝克提到约翰·钱伯斯曾拥有一套“劣质的随便走动的套装”,并以此作为“一个笑话卖给那个拍摄的人”。后来,贝克的工作室透过传真声明:“他不再相信这个(即钱伯斯制作了这套服装)是真实的。”[216]
- 罗伯特·盖内特和弗朗西斯·盖内特(Frances Guenette)夫妇曾提及:“我也曾与好莱坞伯曼工作室(Burman Studios)的艾利斯·伯曼(Ellis Burman)交谈,他们制作过各种奇怪的生物,包括一个为巡回展览用的‘泡菜罐怪人’假大脚怪。伯曼否认他的公司制作过派特森的大脚怪,但表示他能复制它,只是成本会超过一万美元。”[217]
- 以1968年电影《人猿星球》制作创新的弹性面具而获奥斯卡金像奖的化妆师约翰·钱伯斯。根据《Bigfooter Bobbie Short》在1997年与钱伯斯在疗养院进行的访谈,他否认曾为派特森影片制作服装,并说:“我很厉害,但没那么厉害。”[218][219][220][221]根据盖内特夫妇的报导,1976年前的某个时间,他们在询问钱伯斯对影片的看法时,钱伯斯表示:“如果那个生物是个穿著套装的人,那么这不是一般的猩猩套装。这不是他们能从商店购买或租赁的东西;必须是专门订制的。他还觉得它可能是由真正的动物毛皮制成的。”[217]
- 以1960年代末的电视节目《星际争霸战》和《太空历险记》闻名的服装设计师兼猿类套装表演者雅诺什·普罗哈斯卡,在与约翰·威利森·格林一同观看派特森–吉姆林影片后表示,影片中的对象“非常、非常真实”。当被问及是否认为影片是伪造时,他说:“我不这么认为……对我来说,它看起来非常、非常真实。”若为恶作剧,普罗哈斯卡认为那将是极为逼真且高超的技术,且是他所见过最好的服装,唯一合理解释是有人可能把假毛发“直接黏贴在演员的皮肤上”。[222]不过大卫·达格林(David Daegling)推测,同样效果也能透过将毛发黏贴到紧身且具延展性的蜂巢状内衣上实现。[223]
- 奥斯卡奖得主化妆师克里斯·沃拉斯于2004年在BigfootForums网站上提出理论,认为影片中腰部的拱形是毛皮服装腿部与躯干部分重叠的线所致。[224]
- 奥斯卡奖得主、电影特效监督暨化妆师斯坦·温斯顿观看派特森–吉姆林影片后表示:“这是一个穿著糟糕毛皮套装的人,抱歉!”他还说:“如果我的同事为电影做出这样东西,他会失业。”他并指出,当时这种套装的制作成本,如今只需“几百美元”,当时可能不到“一千美元”。[225]
- 一位笔名“巴里·基思”(Barry Keith)的化妆与服装艺术家,批评好莱坞服装业对“这种事件多容易伪造”的自夸言论,并指出他们的“作弊手法和捷径”在派特森影片中并未被察觉。[226]
恶作剧推测
[编辑]派特森或吉姆林
[编辑]派特森与吉姆林皆否认曾参与任何恶作剧。然而,1999年吉姆林在接受英国广播公司(BBC)节目《The X Creatures》制作人克里斯·帕克汉姆(Chris Packham)电话访问时表示,他曾“完全”相信自己不可能被骗,但也坦承:“当然,我现在年纪大了……我认为这有可能是个恶作剧。但这需要罗杰的精心策划。”[227]
作者格雷格·朗(Greg Long)则发现多项间接证据,指出派特森可能在华盛顿州雅基马地区伪造大脚怪足迹,甚至疑似伪造目击事件与照片,并推论派特森也可能伪造影片本身。[228]其中,亚基马地区的伪造行为可能动机之一,是为了让当地富翁弗洛伊德·帕克斯顿相信大脚怪的存在。派特森与帕克斯顿相识,并期望获得后者的资助以进行探险活动。[229]
与此相对,支持影片真实性的观点则认为,影片中所呈现的影像难以被伪造,尤其对于像派特森这样的服装制作初学者而言更是几乎不可能完成。比尔·蒙恩斯(Bill Munns)针对影片细节做了详细分析,主张这些特征无法以1967年当时的特效技术重现,且其实验尝试皆告失败。丹尼尔·佩雷斯(Daniel Perez)于1992年撰文指出:“若该影片为伪造,无论是穿著服装的人还是机械装置,科学理应能轻易复制,但二十五年过去了,仍无人能做到。”[170]他后续更表示:“这段影片从未被令人信服地复制过。对任何有思考能力的人而言,这本身已说明一切。”[230]
对此,格雷格·朗回应:“他们手上的影片并不具说服力,抱歉,那不是证据。”[231]
人类学家大卫·达格林(David Daegling)指出,较为怀疑的观点认为,派特森的运气过于理想化:“他本想拍摄一部关于大脚怪的纪录片,却几乎是偶然碰巧遇见大脚怪。”但戴格林同时认为派特森的推理具合理性:既然要寻找神秘目标,自然会前往已有目击报告的地点。他提及,Bluff Creek曾是恶作剧者雷·华莱士(Ray Wallace)于1958年的活动地点之一,而派特森本人在著作中提及曾与华莱士会面。[232]不过,戴格林仍指出影片中某些特征及其故事情节存在疑点。[233]
克兰兹认为,若有足够资源,派特森可能会策划这种恶作剧。(派特森身为一位技艺精湛的平面艺术家,其绘制的马匹及其他野生动物作品展现对肌肉结构与解剖学的深刻理解。)然而,克兰兹也指出,派特森“根本没有足够的知识或设备来完成此事,当时更无人能做到……当谈及某些更专业的生物力学细节时,他露出迷茫的神情,像是失去理解方向但仍努力专心聆听的学生。创造此等恶作剧必须掌握这些细节,例如能看出小腿(胫骨)前侧的前向位置,但却无法理解与足部杠杆原理的关联。”[132]
多次访问派特森与吉姆林的彼得·伯恩(Peter Byrne)曾指出:“两人最大的缺陷是缺乏制作如此被誉为杰作的恶作剧所需的智力。”[234]戴格林亦指出:“多数熟识派特森者均认为,派特森与吉姆林都不具备完成如此复杂计画的聪明才智。”[196]
菲利普·莫里斯
[编辑]2002年,位于北卡罗来纳州,专门销售服装、道具及舞台用品的公司“Morris Costumes”拥有者菲利普·莫里斯(Philip Morris)宣称,他制作了一套猩猩服装,该服装被用于派特森的影片中。莫里斯表示,他曾于1980年代在“服装会议、讲座和魔术师大会”上讨论自己在这场骗局中的角色[235],但直到2002年8月16日,才首次对大众发表相关说法,当日他于北卡罗来纳州夏洛特的WBT电台公开谈论此事。[236] 他的故事同时刊载于《The Charlotte Observer》[237]。莫里斯称,他之所以不愿早些揭露这场骗局,是因为担心会损害自己的生意:透露表演者的秘密通常被视为不光彩的行为。[238]
莫里斯表示,他于1967年透过邮购将一套猩猩服装卖给派特森,当时以为派特森要将这套服装用于一场所谓的“恶作剧”。[239](一般而言,他所贩售的猩猩装主要用于一种流行的马戏团表演套路,该表演展示了一位据称来自偏远地区的美女,被巫师或科学家变成猩猩或其他类型的类人怪物。)莫里斯指出,在最初的交易之后,派特森曾致电给他,询问如何让“肩膀更壮硕”[240]以及“手臂更长”。[241]莫里斯表示,他建议穿著服装的人应穿上橄榄球护肩,并在服装内手持木棍,以增加臂长。
对于影片中生物的步态,莫里斯解释说:
大脚怪研究者说,没有人能像影片中的那样走路。哦,当然可以!当你穿著长长的小丑鞋时,就不能先以脚掌著地。你必须整个脚掌平放,否则就会绊倒。还有一点,当你戴上猩猩头套时,你的头只能转大约四分之一圈。要回头看时,你必须同时转动头部、肩膀和臀部。而且,服装里的护肩会挡住下巴。这就是为什么影片中的大脚怪会那样扭动整个上半身回头看的原因。[242]
莫里斯的妻子兼生意伙伴艾米(Amy)证实了丈夫的说法,并声称曾帮忙缝制该服装。[242]然而,莫里斯并未提供任何其他证据来支持其说法,最明显的缺陷是缺乏一套能够与影片中呈现的细节相匹配,且可能在1967年制作出的猩猩装,或任何相关文件。
“派特森–吉姆林影片”的重现实验于2004年10月6日在“牛营”(位于雅基马以西约41英里(约66公里)的里姆罗克湖附近)进行。[243]此次实验距离格雷格·朗(Greg Long)的著作发表已有六个月,且距离朗首次联系莫里斯已有11个月。[244]大脚怪研究者丹尼尔·佩雷斯(Daniel Perez)表示,“国家地理的制作人诺尔·多克斯特(Noel Dockster)...指出重现实验中使用的服装与影片中所呈现的完全不同”。[245]
鲍伯·海罗尼默斯
[编辑]鲍伯·海罗尼默斯声称自己就是派特森影片中所描绘的身影。[246][247]他表示,之前未公开谈论此事是因为希望最终能得到报酬,且害怕坦承后会被控诈欺。经律师建议后,他得知自己并未因此事获利,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1999年1月30日,海罗尼默斯透过律师巴里·伍德德(Barry Woodard)发布新闻稿公开此事,这是在他观看1998年12月28日福克斯电视特别节目《世界最大骗局:秘密终于揭晓?》一个月后。[248]他表示:“我说的都是真话,三十七年来我累了。”[242]五天后,第二则报导指出他的律师事务所接到大量媒体电话,“我们正在等待风波平息”,律师说,他们正在评估各种邀约,也很快会完整公开真相。[249]
海罗尼默斯的姓名及其指控于五年后在葛雷格·朗(Greg Long)著作《大脚怪的制作》(The Making of Bigfoot)中首次公开,该书中包含支持他的证词:
- 他的家人(母亲奥珀尔(Opal)及侄子约翰·米勒(John Miller))声称曾在海罗尼默斯的车中看见猩猩装,奥珀尔说她是在拍摄影片两天后看到该服装。[250]
- 长期好友罗斯·博汉农(Russ Bohannon)表示海罗尼默斯于1968或1969年曾私下透露这是一场骗局。[251]
- 另一位好友伯纳德·哈默迈斯特(Bernard Hammermeister)也说他曾在海罗尼默斯车上看到猩猩装,但朗未指明时间。海罗尼默斯曾告诉哈默迈斯特要他保密,因为“这件事还有贿赂款没到手。”[252]
朗认为菲利普·莫里斯所说的服装与海罗尼默斯所穿的是同一件,但两者描述的服装细节有多处不同,主要差异如下:[253]
- 服装材质:马皮 vs.戴内尔合成纤维,海罗尼默斯表示,他兄弟霍华德(Howard)曾告诉他,派特森说服装是用马皮制成的。[254] 他估计服装重约20至25磅(约9至11.3公斤):“马皮很重。”他补充说,“它很臭,罗杰用剥下的死马皮做的。” 然而莫里斯则说服装是用戴内尔(一种较轻的合成材料)制成,且几乎无味。莫里斯称那是他们“标准款服装,卖给所有客户”[239],售价435美元[241],比竞争对手便宜。[255]
- 此外,霍华德说马皮是“真正的深棕色”,而朗指出莫里斯1967年使用的是棕色戴内尔。[256] 莫里斯不会想要“真深”棕色,因为他想让服装的棕色与他们表演中的黑色背景形成对比。[256]
- 服装样式:上下分开 vs. 一件式后拉链连身衣,海罗尼默斯形容服装没有金属件,上半身“就像穿T恤一样穿上”。[257] 在布拉夫溪(Bluff Creek)他穿上“上半身”。[258] 对于“下半身”部分,他猜测是用抽绳束紧。
- 手和脚:连身式 vs. 分开式,海罗尼默斯描述服装的手脚是与衣服连结的。但莫里斯制作的服装是手和脚分开的。朗推测派特森将这些部分钉或黏在服装上,却无证据支持此说法。若是派特森这样做,必须是在海罗尼默斯试穿和走动之前,然而海罗尼默斯描述的是三件式套装(头部、上半身和裤子),且没提过测量尺寸的事。
- 朗推测派特森可能修改服装,仅将莫里斯分离的手和脚黏在服装上,并更换面具。[259]
部分影片支持者认为海罗尼默斯的手臂比大脚怪短,身高也比影片中生物矮(矮约14英吋/35.6公分)。[260]不过海罗尼默斯表示他穿著美式足球护肩,[240]可能造成肩膀与手臂看起来比例不协调。他也否认服装内有延长手臂的棍子,[261]并说他戴著“手套,比我的手稍长一些”。[262]
雷·华莱士
[编辑]雷·华莱士于2002年去世后,在洛伦·科尔曼要求《西雅图时报》记者鲍勃·杨(Bob Young)调查后,华莱士家族公开宣称他自1958年起,曾在加利福尼亚州多处地点使用木制脚模制作假足迹,成为大脚怪现象的始作俑者。[263]
- 《Strange》杂志主编马克·乔尔文斯基(Mark Chorvinsky)推广华莱士的说法,指出华莱士曾准确告知罗杰·派特森(Roger Patterson)在哪里能找到大脚怪踪迹。[264] 乔尔文斯基写道:“雷·华莱士于1982年对研究者丹尼斯·皮尔契斯(Dennis Pilchis)表示:‘罗杰·派特森曾多次来访,并向我打听大脚怪的相关事宜。我很同情他,知道他罹患淋巴腺癌且经济拮据,想找些收入。他就去了我告诉他的地方,守在河岸上的那个点。’”[179][265]
- 大卫·戴格林(David Daegling)总结乔尔文斯基的论点,认为华莱士“在某种程度上参与了”派特森–吉姆林影片,此说法对影片的真伪带来质疑。[266]
- 洛伦·科尔曼指出,派特森作为早期大脚怪调查者,寻访包括华莱士在内的目击事件关键人物,是理所当然的事,特别是针对1958年布拉夫溪的足迹事件。科尔曼认为华莱士与1967年的派特森影片无关,并指出媒体误将1970年代华莱士的影片与1967年派特森–吉姆林影片混淆。[267]
- 杰夫·梅尔德伦(Jeff Meldrum)在其著作《大脚怪:传说与科学的碰撞》中,详细讨论华莱士及其家人在去世后持续指控中的问题,并指出其中存在重大疑点。[268]
相关书籍
[编辑]主要的造假指控在以下著作中有总结与批评:
另见
[编辑]注解
[编辑]- ^ 不过,克里夫·巴拉克曼(Cliff Barackman)的网站指出,铸模在晾干时刻的年份是1963年。克里夫主张派特森书中提到的1964年很可能是错误。[18]
- ^ 此时期是当时唯一所有士兵有三天空闲的时段。
- ^ 但格伦·科林(Glen Koelling)表示,“据我了解,罗杰(Roger)的姊夫从该影片赚了不少钱,但罗杰却未能取得应得的份额……罗杰曾对我及其他多人说过这件事,我相信他们。”[94]大脚怪专书作者麦可·麦克劳德(Michael McLeod)亦有类似结论。[95]
- ^
- 勒内·达欣登拥有其中一份复制品直到他去世。该影片目前由达欣登的家族持有。
- 约翰·威利森·格林仍然拥有他的复制品。[155],格林档案中的这份拷贝是他从温哥华的Canawest复制自原件的版本。
- 葛罗弗·克兰兹的复制品,该复制品在克兰兹去世后捐赠给了史密森尼学会”。[156]
- 乔恩·埃里克·贝克乔德(已去世)曾将他的复制品以100万美元价格出售;不清楚该复制品是否已售出或后来的下落如何。
- 据悉彼得·柏恩(Peter Byrne)共有一份复制品,然而对于其曾出售或捐赠过他的复制品,尚无相关消息。
- 为了制作商业化纪录片,美国国家企业 (ANE) 制作了一份复制品。[157]
- 派特森的遗孀在银行保险库中保存了一份复制品,她曾允许比尔·曼斯取用以进行分析工作。
- ^
- Canawest Labs 为约翰·威利森·格林制作的Ektachrome母带。
- 派特森和DeAtley曾在电影院播放的“派特森–吉姆林影片剧院纪录片的完整复制品。
- 包含派特森–吉姆林影片片段的BBC纪录片。
- ANE制作的纪录片《Bigfoot: Man or Beast?》。
参考来源
[编辑]参考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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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目
[编辑]怀疑论
[编辑]- Joshua Blu Buhs. 大腳怪:傳奇的生命與時代.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09: 131–56, 187–92. ISBN 978-0-226-07979-0.
- 大卫·J·达格林. Bigfoot Exposed: An Anthropologist Examines America's Enduring Legend
. Altamira Press. 2004: 105–55. ISBN 0-7591-0539-1.
- Greg Long. The Making of Bigfoot: The Inside Story. Prometheus Books. 2004. ISBN 1-59102-139-1.
- 麦可·麦克劳德. Part II, Obsession. Anatomy of a Beast: Obsession and Myth on the Trail of Bigfoot.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2009: 79–141. ISBN 978-0-520-25571-5.
- 约翰·R·内皮尔. Bigfoot: The Sasquatch and Yeti in Myth and Reality. E. P. Dutton. 1973: 89–96, 126, 203. ISBN 0-525-06658-6.
其他由科学家
[编辑]- Dmitri Bayanov. America's Bigfoot: Fact, Not Fiction. Moscow: Crypto-Logos. 1997. ISBN 5-900229-22-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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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罗弗·克兰茨. Bigfoot Sasquatch Evidence (originally "Big Footprints: A Scientific Inquiry Into the Reality of Sasquatch"). Hancock House. 1999: 87–124, 300–14 [1992]. ISBN 0-88839-447-0.
- Vladimir Markotic; Grover Krantz (编). The Sasquatch and Other Unknown Hominids (OP). Calgary: Western Publishers. 1984: 174–85, 218–35.
- 杰弗里·梅尔德伦. Sasquatch: Legend Meets Science. Forge Books. 2007: 137–78. ISBN 978-0765312174.
- 罗伯特·迈克尔·派尔. Where Bigfoot Walks: Crossing the Dark Divide. Houghton Mifflin Harcourt. 1995: 207–11. ISBN 0-395-44114-5.
- 伊凡·桑德森. More "Things". Pyramid Books. 1969: 65–79.
其他由非科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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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om Cantrall. Sasquatch: The Search for a New Man. The Prologue contains an interview of Bob Gimlin and a transcript of a talk by him at a 2010 Ohio Bigfoot Conference. CreateSpace. 2013: 4–24. ISBN 978-1490567846.
- Loren Coleman; 杰罗姆·克拉克. Cryptozoology A to Z. Fireside Books. 1999: 55–56, 197–200. ISBN 0-684-85602-6.
- ——. Bigfoot! The True Story of Apes in America. Paraview Pocket Books. 2003: 81–110. ISBN 0-7434-6975-5.
- 洛伦·科尔曼. Bigfoot's Bogus Burial: The Media and Other Wallace Myths. Greg Taylor (编). Darklore Volume 1. Brisbane, Australia: Daily Grail Publishing. 2007: 95–109. ISBN 978-0-9757200-1-1.
- 约翰·威利森·格林. Sasquatch: The Apes Among Us. Hancock House. 2006: 113–31 [1978]. ISBN 0-88839-018-1.
- Robert & Frances Guenette. The Mysterious Monsters. Sun Classics. 1975: 113–25.
- Don Hunter, with 勒内·达辛登. Sasquatch/Bigfoot: The Search for North America's Incredible Creature. Firefly Books. 1993: 114–25, 172–78 [1973]. ISBN 1-895565-28-6.
- William Munns. When Roger Met Patty: 1 Minute of Film ... 47 Years of Controversy. self-published. 2014. ISBN 978-1500534028.
- Christopher Murphy. Bigfoot Film Journal: A Detailed Account & Analysis of the Patterson/Gimlin Film Circumstances. Hancock House. 2008. ISBN 978-0-88839-658-7.
- ——. Know the Sasquatch/Bigfoot: Sequel and Update to Meet the Sasquatch. Hancock House. 2009: 42–103. ISBN 978-0-88839-689-1.
- Roger Patterson & Chris Murphy. The Bigfoot Film Controversy (contains Patterson's 1966 book, Do Abominable Snowmen of America Really Exist?). Illustrated by Roger Patterson. Hancock House. 2005 [1966]. ISBN 0-88839-581-7.
- Daniel Perez. Bigfoot at Bluff Creek. Bigfoot Times. 2003 [1992]. ISBN 99948-943-2-3.
- Marian Place. On the Track of Bigfoot. Dodd, Mead. 1974: 134–44. ISBN 0-396-06883-9.
- Barbara Wasson. Sasquatch Apparitions: A Critique on the Pacific Northwest Hominoid. self-published. 1979: 65–85. ISBN 0-9614105-0-7.
- Tate Hieronymus (2018). Interview with Bob Gimlin in front of the big tree, visible in frame 352 of the Patterson - Gimlin Film. The full interview can only be seen at Cliff Barakman’s “North American Bigfoot Center” in Boring, OR.
外部链接
[编辑]- 大脚怪在《怀疑论者字典》的条目
- 互联网电影数据库(IMDb)上《派特森–吉姆林影片》的资料(英文)
- Dunning, Brian. Skeptoid #375: The Patterson-Gimlin Bigfoot Film. Skeptoid. August 13, 2013.
诉讼相关
[编辑]- Transcript of Bobbie Short's taped interview with John Chambers, October 27, 1997 (Original print copy of the interview: NASI Newsletter, January 1998. Reprinted in The Track Record, November 1, 1998)
与鲍勃·海罗尼穆斯相关
[编辑]- "Sasquatch Speaks: The Truth Is Out There" by Richard Lei (Brief; quotes from Heironimus and counter-quotes by Goodall, Green, and a lawyer, March 7, 2004) at washingtonpost.com
- Interview of Bob Heironimus, March 22, 2004, Countdown with Keith Olbermann at countdownlibrary.com (begins 80% of the way through)
- "Response to Critics," by Greg Long, 2005 at northwestmysteries.com (via Wayback Machine)
- "Some Reasons for Caution about the Bigfoot Film Exposé," by Michael Dennett, Skeptical Inquirer Volume 29.1, January/February 2005 at csicop.org (paywall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