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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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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宁夏回族自治区文物局提出,经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批准,上报国务院备案,正式对外公布并竖立标志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 第一批:1963年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公布,共10处;
  • 第二批:1988年1月3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共22处;[1]
  • 第三批:2005年9月1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共71处;
  • 第四批:2010年12月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共45处;[2][3]
  • 第五批:2018年8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共12处。[4][5][6]

分市县列表[编辑]

此列表列举了各地级市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包括后来成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

索引: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

银川市[编辑]

石嘴山市[编辑]

吴忠市[编辑]

固原市[编辑]

中卫市[编辑]

参考文献[编辑]

  1.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第二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宁政发〔1988〕16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1988-01-30 [2024-06-09]. 
  2.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宁政发〔2010〕184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10-12-06 [2024-06-09]. 
  3.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2010, (36): 25–27. CNKI NXZB201036007. 
  4.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五批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宁政发〔2018〕35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8-08-27 [2024-06-08]. 
  5.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五批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2018, (17): 17–18. CNKI NXZB201817003. 
  6.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五批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通知(宁政发〔2019〕25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9-07-31 [2024-06-08]. 

参见[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