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鲜教育令
朝鲜教育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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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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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敎育令 | |
引称 | 明治44年敕令第229号(第一次) 大正11年敕令第19号(第二次) 昭和13年敕令第103号(第三次) |
签署日期 | 1911年8月24日 |
施行日期 | 1911年11月1日 |
主管机关 | 教育 |
相关法例 | |
小学校令、国民学校令、台湾教育令 对日和平条约 | |
简要 | |
内容 | 与朝鲜相关的教育规定 |
连结 | 朝鲜教育令 官报(第一次) 朝鲜教育令 官报(第二次) 朝鲜教育令 官报(第三次) |
状态:效力丧失[1] |
朝鲜教育令(日语:朝鲜教育令 (ちょうせんきょういくれい?) 旧字体:朝鲜敎育令)是日本帝国在朝鲜日治时期于朝鲜全境内所颁布的教育敕令。
它是由朝鲜总督府考量到朝鲜殖民地的特殊环境及条件而制定和颁布。
第一次朝鲜教育令
[编辑]最初的《朝鲜教育令》(明治44年8月24日敕令第229号)于1911年(明治44年)8月24日公布(即日韩合并的翌年)。
其施行日期由朝鲜总督决定(附则第1项),并根据明治44年10月20日朝鲜总督府令第109号,该法令自同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法令共分为两章(包含第1章“纲领”与第2章“学校”),共包含30条规定。其教育方针依据《教育敕语》的精神,以培养忠诚善良的国民为教育的根本宗旨。该法令将教育机构大致分为“普通教育”、“实业教育”和“专门教育”三种类型。
此外,该法令的适用对象仅限于“朝鲜境内的朝鲜人教育”(第1条),并不适用于内地人(即日本本土出身者)。
普通教育
[编辑]其目的是教授一般知识与技能,并培养作为日本国民的品格,以及推广国语(日语)。而为实施普通教育,设立了普通学校、高等普通学校及女子高等普通学校。
- 普通学校
修业年限为4年(可缩短为3年), 8岁以上即可入学。
- 高等普通学校
修业年限为4年,入学要求为年满12周岁以及普通学校毕业(4年制)的男性。
官立(国立)的高等普通学校可以另外设立师范科或教员速成科招收毕业生。
- 师范科:修业年限为一年,仅限四年制高等普通学校毕业生可入学。
- 教员速成科 - 修业年限为一年以内,入学资格为年满16岁并完成两年高等普通学校教育者。
- 女子高等普通学校
修业年限为3年(比男子短1年),入学资格为普通学校(4年)毕业且年满12岁的女子。
可设立技艺科(限12岁以上女子,就读期限不超过3年),并允许在官立(国立)女子高等普通学校内设置师范科(入学资格为女子高等普通学校的毕业生,修业年限为1年)。
实业教育
[编辑]其目的是教授与农业、商业和工业等相关的知识与技能。作为实施实业教育的学校,设立了实业学校(第20~24条),并将其分为农业学校、商业学校、工业学校及简易实业学校。
实业学校的修业年限为2年至3年,入学资格为普通学校(4年)毕业且年满12岁者。至于简易实业学校的修业年限及入学资格,则由朝鲜总督另行规定。
专门教育
[编辑]为教授高等学术与技艺,实施专门教育的学校,因而设立了专门学校(第26、27条)。
专门学校的修业年限为3年至4年,入学资格为高等普通学校毕业且年满16岁者。
第二次朝鲜教育令
[编辑]第二次《朝鲜教育令》废除了第一次《朝鲜教育令》,于1922年(大正11年)2月6日公布,并于同年4月1日施行。此法令后来经过全面修订,成为第三次《朝鲜教育令》(昭和13年3月4日敕令第103号)(详见后述)。
与第一次教育令的差异
[编辑]- 其适用对象改为“朝鲜境内的教育”(第1条),即代表该法令将不仅限于朝鲜人使用,也包括内地人(日本本土出身者)。然而,通过新划定的“国语为常用语者”的法条规范,在实质上仍保留了区别对待。
- 对于以国语为常用语者,其普通教育依据《小学校令》《中学校令》《高等女学校令》进行,并分别在小学校、中学校和高等女学校内实施。
- 对于不是以国语为常用语的学生,则由普通学校、高等普通学校和女子高等普通学校提供普通教育。 [2]
- 普通学校、高等普通学校、女子高等普通学校的修业年限和入学资格与小学校・中学校・高等女学校统一。
- 普通学校
- 学制为六年(可缩短为五年或四年),六岁以上学生即可入学。可开设高等科(学制2年)及补习科(补校)。
- 高等普通学校
- 学制为五年,入学要求为年满十二周岁、受过六年制正规学校教育毕业的男性。也可以开设补习科。
- 女子高等普通学校
- 学制为五年或四年(视当地情况可缩短为三年),入学资格仅限于六年制普通学校毕业的十二岁以上女孩(学制三年的女子高中,入学资格须为普通学校高年级毕业)。也可以开设补习科。
- 实业教育,由《实业学校令》规范;而专门教育,则由《专门学校令》规范。
- 增加了有关大学教育及其预备教育的规定,并由《大学令》规范。
- 增加有关师范教育和师范学校的规定。
- 将小学校教员的培养设为“第1部”,普通学校教员的培养设为“第2部”进行区分。
- 修业年限 - 男子为6年(普通科5年、演习科1年),女子为5年(普通科4年、演习科1年)。
- 入学资格 - 普通科的情况为毕业于寻常小学校且年满12岁以上者;演习科的情况为普通科修了者,或中学校或修业年限4年的高等女学校的毕业者。
- 可设置特科(修业年限:3年或2年,入学资格:修业年限2年的高等小学校毕业者)。
- 可设置研究科与讲习科(但仅有特科的师范学校不得设置研究科)。
- 在师范学校内设置附属小学校和附属普通学校(也可以使用公立小学校和普通学校作为替代)。
- 师范学校设为官立(国立)或公立,公立师范学校仅限于以道的地方费用方可设立。
- 也可以在官立的高等普通学校或女子高等普通学校内附设师范学校第2部的演习科或讲习科。
第三次朝鲜教育令
[编辑]第三次《朝鲜教育令》(昭和13年3月4日敕令第103号)废除了第二次《朝鲜教育令》的内容。该法于1938年(昭和13年)3月4日公布,并于同年4月1日施行。
与第二次教育令的差异
[编辑]- 关于普通教育,依据小学校令、中学校令、高等女学校令进行规定,将实施普通教育的学校限定为小学校、中学校、高等女学校,并废止原先教授非国语常用者的普通学校、高等普通学校、女子高等普通学校的名称(第2条第1项)。但规定朝鲜总督因特殊情况可另行制定特别规定(第2条第2项)。基于此规定的小学校规程(昭和13年朝鲜总督府令第24号)规定,小学校的设置、职员、费用负担、授业料、管理及监督以及儿童就学不适用小学校令(小学校规程第5条),朝鲜未实施义务教育制度。此外,关于公立小学校,允许收取每月1円以内的授业料(小学校规程第84条第1项)。关于修学期间,暂时根据当地情况,寻常小学校可缩短至4年(小学校规程第12条第1项)。
- 师范学校的修业年限进行变更,男子为7年(普通科5年、演习科2年),女子为6年(普通科4年、演习科2年)。此外,取代特科,可设置寻常科(修业年限:男子5年、女子4年,入学资格:寻常小学校毕业者)。
部分修正
[编辑]- 1941年(昭和16年) 依据国民学校令(昭和16年敕令第254号)的颁布进行部分修订。
- 1943年(昭和18年):随着《中等学校令》 (昭和18年敕令第113号)的颁布,进行了部分修改。
- 将《中学校令》改为《中等学校令中关于中学校的部分》。
- 将《高等女学校令》改为《中等学校令中关于高等女学校的部分》。
- 将《实业学校令》改为《中等学校令中关于实业学校的部分》。
- 而对于师范学校,则根据《师范教育令中关于师范学校的部分》进行修改并扩充。
效力丧失
[编辑]由日本立法索引(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指出,其法令已失去效力。
参考文献
[编辑]- ^ 日本法令索引(国立国会図书馆)朝鲜教育令(昭和13年3月4日敕令第103号)
- ^ 引用错误:没有为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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