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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共产党干部住宅窃听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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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裁判所判例
案件名付审判请求弃却决定に対する抗告弃却决定に対する特别抗告事件
案件编号昭和63(し)76
1989年(平成元年)3月14日
判例集刑集43巻3号283页
法庭判决
尽管窃听行为是警察于执行职务时发生,但由于人员并非以警察身份执行窃听,因此不认定为滥用职权行为,故不构成公务员职权滥用罪。
裁判长坂上寿夫日语坂上寿夫
陪席裁判官伊藤正己日语伊藤正己安冈满彦日语安岡満彦贞家克己日语貞家克己
法庭意见
多数意见全员一致
适用法条
刑法193条

日本共产党干部宅邸窃听事件(日语:日本共産党幹部宅盗聴事件にほんきょうさんとうかんぶたくとうちょうじけん),指日本公安警察人员于1985-86年间,在未获授权下对时任日本共产党国际部长绪方靖夫日语緒方靖夫家中的电话进行监听所衍生的丑闻。

本案中公安警察的监听行为未获正式授权,因而引起社会对检察机关侦查合法性的质疑,也掀起了对警察在侦查过程中系统性地实施犯罪的担忧。

事件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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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11月27日,居住在东京都町田市的日本共产党国际部长绪方靖夫发现其家中电话在通话时音质低下且存有杂音,因此向日本电信电话(NTT)町田电话局报告。电话局职员到场检查后揭发电话遭到窃听,而窃听者则位于距离绪方家100米的一所房子。

第一时间接到举报的警视厅町田警察署日语町田警察署初时拒绝进行刑事调查。在拒绝NTT告诉要求后,又于29日受理报案,并在12月1日展开实地调查。

在另一方面,东京地方检察厅日语東京地方検察庁在11月28日受理了绪方提出的告诉。考虑到公安警察可能涉案,案件交由特别搜查部而非地检公安部进行调查。其后发现一批隶属神奈川县警察本部日语神奈川県警察警备部日语警備部公安第一课日语公安課的警察人员自1985年夏天起便在该处进行监听。而调查过程更发现了隐藏于日本警察大学日语警察大学校校园内部,负责各种非法监察活动,代号“樱”的公安警察组织。

1987年5月7日,警察厅长官山田英雄日语山田英雄 (警察官僚)参议院预算委员会日语予算委員会上表示“警察机关在过去和现在,从来没有进行任何窃听活动”,否认警察作为组织参与与窃听事件[1]。6月,神奈川县警察本部长辞职,而其后中央机关的警察厅警备局长日语警備局也提出辞职。警察厅警备局公安第一课长和据称负责“樱”机关的理事官也被调职。警察厅也向检察官保证,不会再进行任何非法调查活动。因此,东京地检于8月4日决定对涉案警员作不起诉暂缓起诉处分。

绪方不服裁决,认为警察人员行为构成公务员滥用职权罪日语公務員職権濫用罪,因而透过交付审判制度日语付審判制度提请东京地方裁判所移送审理。1989年3月14日,最高裁判所裁决中认定警察人员进行窃听的事实,但认为其行为并非滥用职权,故驳回日语棄却此案。同时,绪方也对国家,神奈川县及实施窃听的警察人员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诉讼1997年6月26日,东京高等裁判所判决国家及神奈川县需赔偿绪方404万日圆损害赔偿。

在调查过程中,一名正在接受讯问,据信有参与窃听的警察突然因脂肪肝死亡,引起了对警察机关封锁消息而灭口的怀疑主张[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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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第108回国会 参議院 予算委員会 第6号 昭和62年5月7日. [2025-06-20]. 
  2. ^ 东京地方裁判所 昭和63年(ワ)12066号 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