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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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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党法
Political Parties Act
状态:施行中
施行日期2017年12月8日[1]
法规类别
行政
内政部
民政目
参考文献
所有条文政党法
沿革法规沿革
立法历程
  • 2016年2月19日由行政院以《政党法草案》之名提案,经立法院程序委员会审议后送交相关委员会讨论
  • 内政委员会、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于2017年5月25日达成决议,送交二读
  • 2017年11月10日通过二读,送交三读
  • 2017年11月10日通过三读,送交总统签署
  • 2017年12月6日由总统蔡英文签署总统令公布后,自2017年12月8日[1]起施行

政党法[2]是专责规范政党相关事务的中华民国法律,历时17年始完成立法。其要点包括政党应办理法人登记、推荐候选人参加公职人员选举、定期召开党员大会等,并应办理财务申报。[3]

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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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排黑条款:规定曾犯内乱、外患罪、贪污罪、组织犯罪防制条例之罪等,经判刑确定,不得担任负责人。
  • 名称:歧视性或仇恨性、已设立之政党名称或简称相同或类似、足以使人误认等不得登记
  • 存续:以下情形,废止其备案
    • 连续四年未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经主管机关限期召开仍不召开。
    • 连续四年未依法推荐候选人参加公职人员选举。
    • 备案后一年内未完成法人登记。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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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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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中华民国59年(1970年)8月31日制定公布,自公布日施行的《中央法规标准法》,第十三条:“法规明定自公布或发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发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发生效力。”《司法院释字第161号解释》解释文:“中央法规标准法第十三条所定法规生效日期之起算,应将法规公布或发布之当日算入。”尚无《中央法规标准法》时,依据《法律施行日期条例》。
  2. ^ 《政黨法》法條全文. 法务部全国法规数据库. 
  3. ^ 一起認識政黨法 - 迎向民主政治新里程. 内政部政党及全国性政治团体资讯网. [失效链接]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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