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lk: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档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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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
哦,原来宪法是连生孩子都要管的啊。
- 是的,就像你在SF,SF的政府也在和联邦政府吵同性恋是否合法的问题一样。
- SF至少还有法院来撑腰。:P
现在不是可以生第二胎了吗,可是好象城市里没人爱生,农村里不让生猛生。。。。我们那边农村的"计划生育"是"生到男孩为止",一胎女,生二胎,二胎女,生三胎。不过偶家是城市户口,所以只有我一个,但生活水平和孩子多的家就不可同日而语了,呵呵Wikikiki 17:43 2007年1月3日 (UTC)
用語請教
在台灣,「出台」並不是一個通用的詞,甚至是一個大部分人都不知道是什麼的詞,我個人也是在某次的新聞報導上,才知道中國大陸有這個用詞,但是不是一個正式場合的用語並不清楚。如果有可能,用「公佈」來代替這個詞應該會更好一點。--KJ (talk) 14:26 2005年5月26日 (UTC)
- 「出台」是一个在新闻报道中经常会看到的词,本身有两个意思:
- 演员登台演出
- 方针政策等公布实施
但是一般用后一个意思的地方比较多。--百無一用是書生 (☎) 14:32 2005年5月26日 (UTC)
- 还有个意思,就是小姐跟客人到外面...不出来的叫坐台^_^;--3dball 08:51 2006年2月23日 (UTC)
出生率的数字
文中的1.8和2.1是否应该是千分之1.8 ?金色葡萄 16:34 2005年10月18日 (UTC)
‘计划生育’不过是共产党用来掩盖自己政治经济制度破产的遮羞布。用杀死婴儿胎儿,阉割成人的办法来推迟社会经济矛盾的全面爆发。
胡说,中国大陆的父母们采用的是科学的避孕方法,只有你们才用那种叫做yan ge的方法吧
是人口自然更替率,不是出生率。
- 上面的怎么都不签名?是指每对夫妇平均生育子女数,即一对夫妇平均生1.8个小孩,要保持人口数量至少要大于2.1,因为还要考虑到非正常死亡。--3dball 08:54 2006年2月23日 (UTC)
讨论
支持你对中国计划生育的反对,我也一直反对这种自虐的行为.Ksyrie 01:18 2006年2月1日 (UTC)
这个邪恶的‘国策’决不是单纯的决策失误,它能持续三十年,里面决不会没有受益者和既得利益者。--美国计生委 01:21 2006年2月1日 (UTC) 计生委同志,理解妳的观点,但这个是有争议的。所以我在中国计划生育政策上添加NPOV标签。关于中立:1野蛮计生,10年以前还说得过去,现在很少见到。2农村地方政府及干部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没有根据。3计生委在政策中未必就起到主导作用。4对整个政策(至少是书面的)的基本叙述(被概括为八字方针)不准确,妳能够说出八字方针吗?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自七十年代末以来所实行的人口政策的实质是通过大幅度减少儿童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来‘节约’‘资源’,缓解社会政治和环境危机,促进短期内的经济发展。这固然是一种看法,但妳不能宣称这就是事实,妳该很清楚有很多人不这样认为。另外妳的标点符号(引号)不是正规的用法。--刻意|Talk 10:51 2006年2月22日 (UTC)
现在是公元2006年,我在条目中没有涉及多少‘计生’的历史。计生在大城市的‘执行力度’偏软,这是因为政府对城市居民的人身控制逐渐弱化,在农村地区则没有大的变化。政策本身则没有任何变化。计划生育罚款收入在乡镇干部的收入中的比例,计生对干部升迁的影响,这些可以说都是常识。你可以参考藤彪博士的调查报告,链接在条目下面。http://www.peacehall.com/hot/linxijisheng.shtml 如果你打不开这个链接,说明你的计算机里面有计生委的老板为你提供的间谍软件。--美国计生委 11:00 2006年2月22日 (UTC)
- 八字方针或者三个代表,这不是很有趣。“调整、充实、巩固、提高”,这种口号的意义和价值是0 。理解中共的计生政策,必须要想清楚到底谁从中受益。农民主动配合计生委,这丝毫不能证明计生本身的合理性,这只能证明计生的执行及其洗脑宣传的力度。文革大跃进所得到的‘人民群众’的‘支持’更高,那又怎么样呢? --美国计生委 11:21 2006年2月22日 (UTC)
- 笑到最后才是笑得最好的。 中国目前的养老保险制度只能覆盖人口的零头,即使如此,已经产生了每年几百亿元的亏空,在人口继续老龄化的情况下,大多数农民和城市居民的未来只能是在没有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情况下孤独地在家等死。还是不要笑自己了吧。
- 养老保险,社会保险,义务教育是应该覆盖全部公民的,而中共政府拒绝给予中国人民这些权利。为什么呢?原因很简单,政府的支出都放在更为有趣的地方了。 人口老龄化必然导致社会保障体系入不敷出,政府就更不可能来负责任维持这样的体系了。 你的论点和论据我全部了解,如果感兴趣,建议你阅读‘外部链接’中所给出的链接。--美国计生委 12:00 2006年2月22日 (UTC)
- 建议您阅读一些关于可持续发展的文章和理论,了解一下什么是Sustainability,了解一下中国威胁论的理论依据之一:如果中国真达到发达国家的经济水准,全世界的资源都供给中国也不够用!
- 原则上只准生一胎,否则就......?我的天,你在中国的农村生活过吗?从九十年代开始各地农村的一般原则是两胎根本不管,三胎以上才有可能会收超生费(官方名称社会抚养费),还是自己去农村走一走看一看吧。
- 你以为日台人口密度很高是什么优势?如果现在开始世界所有国家都不许进口,只能靠本国资源自给自足,日本将会是第一个崩溃的国家!之所以他们现在活得很好是因为外部世界的资源在支持着他们!中国能走这样的路吗?
- 老龄化?更是一个滑稽的问题,我的观察是老龄化不但不可怕,反而是件好事,越是老龄化严重的国家越是发达。欧洲已经老龄化多少年了?法德为何失业率反而年年不降反升?年轻人毕业后越来越难找工作,不是说老龄化会造成劳动力不足的吗?事实恰恰相反,凡是老龄化的国家都是发达国家,而越是发达国家,对纯体力劳动力的需要就越低,对高智力水平的劳动力需求越高,所以北欧国家的退休年龄是男65女60,过了退休年龄还可一半时间工作拿一半薪水。北欧国家人口既少又老,但从来没有出现过劳动力短缺的问题。南欧国家比北欧国家出生率高,青壮年劳动力更充足,如果出生率越高越好那实际情况应该相反才对,而事实恰恰是因为这些南欧国家相对北欧国家有一定的劳动力优势所以低端产业也保留的更多,但国家的整体发达程度也越低。历年的各种经济排名北欧国家总是在世界前十名内,而传统欧盟15里英法德奥等西欧国家居中,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希腊等南欧国家总是垫底。而就全球来说越是像中国这种青壮年劳动力充足的国家,越是只能在劳动密集型的低端产业摸爬滚打,你几万名血汗工人生产上亿件衬衫才能换回一架空中客车。有人说我有劳动力能造衬衫总归也能造飞机的。对不起,答案是否,社会资源是有限的,有限的社会资源平摊到中国巨大的基层人口数上永远无法培养出足够数量的高级技师,而只能培养出只进行简单低端劳动的普通工人,所以中国迟迟无法造出自己的空中客车、单反相机、激光复印机......只要一根精密牵上关系的产业,中国人就没戏,所以中国就永远只能当世界的血汗工厂吧!保持人口不停的增长的好处就是保持中国永远有用不完的廉价低档劳动力?血汗工人?
- 美国计生委,请问您一个问题,你知道中国现在有多少适龄劳动力吗?每年中国能创造的就业岗位又是多少?中国的可用劳动力数量是7亿多,这还不包括农村的5亿多半劳动力,而所有发达国家的总劳动力不过3亿,制造业劳动力不到9000万,就是说现在中国的劳动力数量即使供所有的发达国家还富裕一大半!按现在的生产力水平中国只需要一个亿的农业劳动力,对付这十几亿亩的耕地就够了。如果按照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只需要5千万。现在农村5亿劳动力,农业只需要1个亿劳动力,那潜在的失业半失业有4个亿靠什么解决?中国每年城市新增劳动力2400万,其中大学生400万,而能提供的就业岗位只有1000万,还有1400万缺口!现在中国的人口不要说减少一半到七亿,就是减少三分之二到四亿五千万仍然充足的很啊。--3dball 15:13 2006年2月25日 (UTC)
这里不是bbs,和条目撰写无关的问题我不讨论。你可以把你认为合适的观点补充进条目中。你的所有论据和论点我都清楚了解,我认为你却不了解我的论点和依据。请你参看我提供的链接和参考书目。--美国计生委 15:23 2006年2月25日 (UTC)
- 恰恰相反,对于有争议的问题维基的原则是先在讨论页达成一致后再行改写,正是因为你不管别人的争议,只是执意按照自己的想法去诠释条目,所以我才会把与你想对立的观点列出,再次提醒您维基的五大支柱之一:互重,维基不是你进行个人研究的平台。--3dball 15:40 2006年2月25日 (UTC)
建議移動到「一孩政策」
在中國之外,一般都叫「一孩政策」。「計劃生育」這名字令人聯想到「人口控制」或「生育控制」,但人口控制不是中國獨有的。「一孩政策」這個名稱比較短,而且移到「一孩政策」的另一個好處在於能跟其他語言維基相對應。當然,在引言中可以加以說明中國政府稱這做「計劃生育」。--minghong 16:37 2006年2月25日 (UTC)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口政策可以被称之为‘计划生育’,这个名字与‘计划经济’同源。但绝不能把计划生育等同为‘一孩政策’。中共人口政策的关键不是一胎化或者两胎化或者n胎化,而是它控制人口的手段和程序。--美国计生委 16:53 2006年2月25日 (UTC)
看了Talk:生育控制之後,我有點明白了。「計劃生育」為中國的「生育控制」,而「一孩政策」應為「計劃生育」的一部份吧?那麼直接把「中国计划生育政策」移到「计划生育」好了。然後開一條「一孩政策」的條目,方便中國之外的人以及跟其他語言維基相對應。--minghong 16:45 2006年2月25日 (UTC)
- 您的理解很正确。计划生育是政府通过使用行政手段控制妇女怀孕生育,从而达到对国家的人口数量和结构进行中央计划的‘国策’。一胎化只是计划生育在现阶段的主要体现。正如同辽沈战役是‘解放战争’的一个组成部分。--美国计生委 16:53 2006年2月25日 (UTC)
一胎化或一孩化是中共计划生育政策的一部分,新疆维吾尔人所面临的不是一胎化,但同样是‘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其实是计划经济的一部分了。既然世界上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生育进行国家计划,所以可以认为‘计划生育’就是‘中国计划生育政策’。一胎化是这个国家制度在目前的具体表现之一,并不是全部。
說的好像所有的計畫經濟都是像中共一樣連人的生育都禁止一樣
少把全世界的計畫經濟拿去跟中共那種極權主義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性政策相提並論,而且蘇聯也有計畫生育政策但是蘇聯的政策是鼓勵生育不像蘇聯俄羅斯的孝子賢孫中共黃俄羅斯政權一心想要讓漢人滅種好成就黃俄羅斯人親爹祖國俄羅斯的殖民亞洲霸業,但事與願違俄羅斯人自己不爭氣生育率超低,俄羅斯就快被伊斯蘭化了,到時候黃俄羅斯政權一定會像死了媽一樣哭的如喪考妣。42.71.130.254(留言) 2015年4月5日 (日) 10:46 (UTC)
合併事宜
一胎化現被重定向至独生子女,似乎應該更正重定向或取消合併?--minghong 17:13 2006年2月25日 (UTC)
一胎化是政策的名称,独生子女是政策的一个后果,两者当然不是一回事。应该将一胎化定向到这里。--美国计生委 17:16 2006年2月25日 (UTC)
- 如果是重定向的話就更加無需合併啦:都沒有內容,怎麼合併?--minghong 17:19 2006年2月25日 (UTC)
- 的确如此,不用合并,直接重新定向就可以了。但也许有必要明确中共人口政策以强制大部分人口实行一胎化为主要体现,但具体操作并不完全等同于一胎化。
“人口爆炸”的谎言早已破产,全球人口出生率都在减少,去看一看英文维基世界人口出生率的曲线就知道了,目前人口持续上升的原因是人类医疗进步,战争瘟疫减少,寿命延长所致,未来三十年内,全球人口必然要减少,全球人口永远也达不到八十亿,中共统治区人口永远也达不到十四亿,美日欧人口永远也不可能爆炸。Dreamer in Utopia (留言) 2009年5月1日 (五) 07:27 (UTC)
乱了乱了
只是想把一个讨论页移入,没有管理员权限果然移不动啊。。。只有crtl+c和crtl+v了。--PhiLiP 23:53 2006年6月4日 (UTC)
- 已解決-✉Hello World! 15:37 2006年6月6日 (UTC)
删除临时条目"计划生育/temp"
条目当前内容全部来自Airosp的计划生育/temp:
"计划生育/temp"的作用已经结束,可以删除了.220.171.163.76 10:53 2006年6月7日 (UTC)
- 还有这个:"Talk:计划生育/temp",也是临行拷贝.220.171.163.76 10:54 2006年6月7日 (UTC)
這是胡說吧
計劃生育結果複雜,對中國人口結構,文化都產生了很大影響。它使中國人口增長率達到極低水平,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五次人口普查顯示1990年代末生育率為1.3,若繼續維持計劃生育,中國人口達到13.4億後將快速下降,在2100年降至4.7億(每下一代相當於上一代人口62%)。政府認為這對中國民眾生活水平提高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2005年中國大陸人口出生率為12.40‰,低於全球人口出生率 你們也很清楚實際情況吧 在中國超生的孩子針的很可憐欸--211.72.108.3 13:25 2006年9月2日 (UTC)巴克拉摩斯拉頓 再宣稱某某孩子 出生時就超有三千萬以上了吧--218.161.5.219 13:27 2006年9月2日 (UTC)巴克拉摩斯拉頓
不能说明任何问题的小道消息
“当时广州有名大学一年级学生仅因不适应住宿生活,向父母要求在外租屋却被拒绝,索性从七楼跳楼自杀。”这件事就算是可查证,也是不能说明任何问题的单一事件,独生子女有上亿,一个人不算太有代表性的问题不值得加入百科来证明“身心问题”。那如果明天有个哪里的人因为包庇自己的亲兄弟杀了人,是不是也可以写成“非独生子女的人性变异”?要证明身心问题,最好有取样上千上万人的权威调查,统计数据等。既然现在没有发现,就更不应该取材小道消息,误导视听,形成“独生子女容易自杀”的假象。—Msuker 2007年9月2日 (日) 07:52 (UTC)
不是瞎掰的
独生子奖励是要由企业负责的,企业倒毙就问鬼要,政府不管了。百分之百的下海人员没有奖励,百分之八十的倒毙企业员工没有得到一分钱,包括我娘--阿BA 2007年10月22日 (一) 14:58 (UTC)
- 很可能是事实,但是按照Wiki的原则需要可查证可信来源,不是任何一个人说是真的就能写进百科的。想办法找找资料,否则别人认为不能查证而删除这一信息也是符合规则的。—Msuker 2007年10月22日 (一) 16:58 (UTC)
此处隐约表明,但政府是不会承认的--阿BA 2007年11月1日 (四) 13:01 (UTC) [1]
计生法明文规定的啊!但法律从来就没有征求公众意见--OSAMA 2011-6-27
- 政府的錢是要拿去養那些獨裁貪官汙吏還一天到晚在那邊打蒼蠅假反貪的作秀政客跟他們的老婆二奶三奶小妾男寵之類的,會愛這種國家這種政府的人絕對都是些盲從的傻屄,有那些盲從者國家只會越來越爛,蘇聯就是因為一大堆盲從當權者的傻屄而解體的,中共卻沒從蘇聯的解體記取任何教訓,標準的今朝有酒今朝醉態度,那種政權下場九成也會跟俄共一樣。42.71.130.254(留言) 2015年4月5日 (日) 11:00 (UTC)
少数民族生育率高问题
据我的观察,少数民族生育率高不是纯自然的原因,关键在于少数民族优惠政策,使很多实际上和少数民族没什么关系的人使劲往少数民族靠拢,比如说血统上有那么一点点关系,再比如说籍贯上有一点点关系,往往这些人都有一定的社会资源,采取某些办法,肯定会造成一种新的不公平,照顾少数民族没有错,关键是那些不应该得到照顾的假少数民族应该得到处理.
在北京,本地少数民族同样不允许生育二胎,外地调入的少数民族,生育二胎也控制得极为严格,生育二胎对少数民族的优惠政策被夸大了—十字花剑 (留言) 2009年12月5日 (六) 03:02 (UTC)
汉奸政策,寄生虫,严重侵犯人权,即使是蒙古人和满人坐天下的时候,也没有规定汉人只能生一个孩子
计划生育剥夺了我拥有弟妹的权利,让所有寄生虫在地狱里焚烧惨嚎吧。Dreamer in Utopia (留言) 2009年5月1日 (五) 07:27 (UTC)
- 同意,中共黃俄羅斯人比當時的滿人更加泯滅天良。42.71.130.254(留言) 2015年4月5日 (日) 10:51 (UTC)
资源不是剩出来的,资源是开发出来,人脑才是最重要的资源
目前所谓的能源危机,不可能是真正的危机。当传统能源价格上涨到一定程度,新能源的规开发就会加大力度,新能源的价格也会下降。 但是如果,人脑资源枯竭,那可就严重了。遍地的资源,你会用吗?
中立性
内容、语调可能带有明显的个人观点或地方色彩。--112.3.163.58 (留言) 2011年5月14日 (六) 07:50 (UTC)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 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计划生育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工作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逐年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省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制度,市、县(区)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兼职单位制度。兼职委员单位和兼职单位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职责分工,制定实施的具体措施。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按人口规模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按人口规模配备专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人员,负责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专(兼)职人员,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接受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大型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及流动人口聚居的地方可以建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群众开展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十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计划生育自治章程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第十六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全社会都要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各级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报刊、影视、广播、文艺等大众媒体,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工作的义务。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八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比法定婚龄迟三周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六)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七)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按照前款规定对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一)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但一方是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人员;
(二)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下同)生育子女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将户籍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
(三)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人工终止妊娠的;
(四)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
(五)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残疾,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
(六)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
(七)违反本条例再生育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整个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原属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育龄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从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之日起,四周年内可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本人自愿将户籍迁出居民委员会,在户籍迁移时虽已安排生育但未怀孕的,取消原生育安排。
农村居民自愿将户籍迁为城镇居民的,除迁入前已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且已怀孕的已婚育龄妇女可以生育外,从户籍迁入之日起,均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第二十二条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聚居在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少数民族夫妻是农村居民的;
(二)少数民族夫妻一方是农村居民,另一方是城镇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三)夫妻均是农村居民,一方是非少数民族,并在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的;
(四)少数民族夫妻均为农村居民,依法生育二个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者二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第二十三条 归侨、侨眷的生育,户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以及配偶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外国人在本省生育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为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创造条件,指导育龄夫妻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妇,女方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已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一方首选结扎措施。
第二十五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参加孕情检查,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不符合本条例有关规定而怀孕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指导、督促其落实。
严禁替代他人参加孕情检查和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第二十六条 育龄夫妻采取绝育手术后,符合再生育规定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
第二十七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和健全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制度,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二十九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包括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纳入区域卫生规划。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各自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禁止个体医疗机构和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三十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育龄人员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服务,承担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咨询以及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还应当承担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药具发放、管理人员培训等任务。
第三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具体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后落实节育措施的,节育手术费用由本人支付。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节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组织,负责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工作。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成立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
第三十三条 因节育手术出现并发症的,由县级以上节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并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后,指定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治疗。医疗费按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职工因节育手术并发症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参照工伤事故处理;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因此而导致生活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因节育手术或者治疗节育手术并发症而出现医疗事故的,按国家有关医疗事故处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制度,并对本行政区域内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等实施监督管理。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非医学需要、无紧急情况,怀孕十四周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本人要求终止妊娠的,施行手术单位应当查验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严禁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五章 优待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五条 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 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三十七条 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五)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具体办法和扶助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自本次修订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的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优待奖励补助办法。在就业、安排宅基地、生产扶助、扶贫救济、入托、入学和医疗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养老保障事业,建立和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基金会,优先解决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的基本养老问题。
第三十九条 农村男方到独生女方家结婚落户,以及独生女户、纯生二女结扎户的夫妻户籍随女儿迁入女婿所在村并居住的,享有与所在村居民同等待遇,任何人不得阻挠和歧视。
第四十条 对模范实行计划生育和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在职人员,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行政、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奖励金,按单位所在地县(市、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计算,在单位年度预算内列支。企业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可在当年计税所得额的千分之二以内提取。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全省统一实行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制度,对已婚育龄妇女的生育、避孕节育、孕情检查、生殖保健等计划生育有关服务进行管理。已婚育龄妇女应当按照规定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
第四十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制度。计划生育合同应当明确生育、避孕节育、孕情检查,以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奖励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与育龄夫妻依法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与建立承包、租赁、劳动关系的单位以及个人,应当依法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依法签订的计划生育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三条 对拒不履行避孕节育和孕情检查义务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有关单位和业主应当依照合同规定停止承包或者租赁、辞退解雇、收回房屋。
第四十四条 各级医疗机构和接生单位在对孕妇进行孕期检查及接生前,应当查验其计划生育证明。对无计划生育证明的,应当及时通报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并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者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计划生育证明。
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乡镇或者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交验计划生育证明。
第四十六条 有关行政部门办理流动人口育龄妇女的居住证(暂住证)、就业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经现居住地乡镇或者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查验过的计划生育证明,没有计划生育证明的,应及时通报给现居住地乡镇或者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被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对没有计划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不得招聘雇用。
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业主,应当配合当地乡镇或者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对没有计划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不得出租或者出借房屋。
第四十七条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由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作出征收决定,具体工作由所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执行,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协助执行。
当事人一次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按规定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单位提出分期缴纳申请,分期缴纳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流动人口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其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抚养费和滞纳金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和私分。
第四十八条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对超生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超生人员,有关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年内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不予招工、录(聘)用;五年内不得选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和评为先进;七年内不得享受公费医疗福利;七年以上十四年以下不得享受农村股份合作制分红及其他集体福利。
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及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第四十九条 在评选先进集体、授予个人荣誉称号和确定综合性奖励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任用等方面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
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的有关规定,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迟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资料。
第五十一条 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民主管理。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有关计划生育政策和人口出生计划的落实情况,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情况,节育措施落实情况,以及社会抚养费征收等情况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公民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进入相关场所开展工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五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落实节育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六条 组织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
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当事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五十九条 对不能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追究其领导责任。
对不履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职责分工的有关部门和计划生育兼职委员单位以及兼职单位,追究其负责人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履行有关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一条 拒绝、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属职工的,由所在单位给予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威胁、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者毁坏其财产、严重干扰其家庭正常生活和生产的;
(二)造谣惑众、煽动闹事,扰乱计划生育工作秩序,毁坏计划生育部门财物的;
(三)藏匿违反计划生育对象的。
第六十二条 不按规定参加孕情检查或者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补救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落实。
替代他人参加孕情检查、落实节育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替代者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生育第一胎子女未按规定办理生育登记手续生育的,由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责令限期补办。
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一胎子女的条件,但未经审批而怀孕的,应当补办审批手续;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百分之二社会抚养费。
第六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雇用无计划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或者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不按照规定办理或者交验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责令限期补办或者交验;逾期仍不补办或者交验的,由其现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原文
2013年5月
「在中國大陸以外地區常被稱為「一胎化政策」或「一孩政策」[5][6],但這種叫法忽視了大多數可生二胎的情況。」中的大多數是指以下「負責施行政策的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歸國務院領導,其發言人於學軍曾指出,在中國漢族人口中,有35.9%的適用一胎政策,52.9%的適用一胎半政策,另有11%以上的可以生育二胎或多胎[7][8]。」中的52.9%和11%的相加嗎?此外,這些數據出處是哪裡?[8]的來源已經失效,[7]的來源只有這三個數字,但沒有提是哪一年的統計資料,希望能有記載了詳細的統計方法的原統計文件。
另外,應標明「一胎半」是指「夫妻双方均为农村户口,如果只生育有一个女孩,经批准原则上还可再生育一胎。」;還有就是似乎不同省份的政府略有不同,「比如,北京、上海、天津、江苏、四川等省市实行的是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政策;有19个省规定,在农村,如果第一胎是女孩,允许再生一个孩子;海南、云南、青海、宁夏、新疆5省区的农村,实行的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在西藏等部分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地区,允许生育两个以上的孩子。一胎半?」不過我不知道怎樣找齊這些資料,希望能有人仕把詳細的各地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補充至百科。--Ontime2013(留言) 2013年5月25日 (六) 06:55 (UTC)
中国的计生委就是个违背人伦的管理机构,在这里工作的人将不得好死
要不要生孩子是做为一个人,自己的想法,别拿什么浪费资源说事,全都是骗人的,可恶的计生委,可恶的共产党,希望美国能派兵歼灭共产党!
2015年10月30日追迹未来删除的评价段落 可作为文献查询
正面评价
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995年发表《中国的计划生育》白皮书,认为中国的计划生育是“符合国情的战略决策、造福于民的社会事业、保障人权的正确选择”< ref>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中国的计划生育. 1995-08-23 [2015-03-25].</ref >。
中国计划生育的主要支持学者李小平认为计划生育目的是为了提高中国经济发展,其认为家庭中第二个孩子是多余的,对中国经济没有意义。进一步的希望在2200年将中国人口控制在3亿。< ref>李小平:多添二胎孩子对中国有经济意义吗 新浪 2007-04-06</ref >
负面评价
- 易富賢(網名中山水寒,水寒),中国中南大学药理学博士,美國威斯康星大學妇产科學者,旅美科协会员。北京大军经济观察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中国改革发展研究院中国改革论坛网络专家。中国生产力学会特约研究员。他率先在海内外中文网络媒体掀起了一股反思中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思潮。拥有数千万人次网络读者,是民间计划生育政策讨论中影响最大者 [2]。著作有《大国空巢—走入歧途的中国计划生育》(中国经济学家茅于轼、仲大军作序,香港大風出版社出版,ISBN 9789889972530,《大国空巢》摘要导读—全面系统反思人口政策(连载),《大国空巢》幻灯片:《大国空巢》幻灯片),活躍于天涯社區,光明網,人民網。天益網_天益思想庫_易富贤,光明網_光明觀察_易富賢文集。
- 何亞福,雅典學園_何亞福,和訊_何亞福。
- 茅于轼 經濟學家,北京天則經濟研究所創辦人,《计划生育问题》
- 邹至庄,經濟學家,普林斯頓大學經濟學講座教授,邹至庄:中國人口問題已解決 放鬆控制會促進經濟發展
- 汪蘋,中國全國政協委員,北京工商大學教授,化学工程和环境工程专家。在中國全国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上,遞交提案《关于“人口政策”适当放开的建议》,中国共青团网_年輕一代生育願望下降,汪苹委员:建议适当放开“人口政策”,經濟觀察網_全國政協委員汪蘋:生孩子是對社會做貢獻。
- 黄敬孚,中國全国政协委员、天津市儿童医院儿科研究所所长。在2000年3月召开的中國全国政协九届三次会议上,遞交提案《关于建议考虑调整计划生育政策,逐步将独生子女政策改为“二胎”政策的提案》,在2002年3月召开的全国政协九届五次会议上,再次提交了《建议从更全面的角度考虑计划生育政策的提案》[3]。
- 王翔,中國全國政協委員,江西民生集团董事长。在2005年3月召开的中國全国政协十届三次会议上,遞交提案,建议统筹推行“二胎制”[4]。
- 叶廷芳,中國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科学院研究员。在2007年3月召开的中國全国政协十届五次会议上,叶廷芳等29名委员联名提交提案,要求尽快停止独生子女条例的执行,恢复原先的“一个不少(但必须是自愿),两个正好”的方针 [5]。
- 温思美,中國全國政協委員,中國民盟中央副主席、广东省政协副主席、华南农业大学副校长,教授,农村经济管理学专家。在2009年3月召开的中國全国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上,遞交提案《关于调整我国现行人口生育政策的建议》[6]。
- 余杰:是当今中国最具争议性的作家之一,基督徒,2008年9月写了一篇长文《谁也不能杀死孩子——写给所有的母亲,也写给所有的父亲》,反對強制計畫生育。
- 刘军宁,中國政治学者。2008年8月,他写了一篇题为《自由主义视野中的计划生育政策》的文章全面批判计划生育理论。
- 旷新年,北京清華大學中文系副教授,大国的博弈归根结底是人口的博弈——《大国空巢》书评。
- 顾宝昌,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教授、中国人口学会常务理事,韩国、伊朗低生育率之惑
- 纪宝成,中國人民大學校長。他建议将目前的“一孩化”政策逐步转变为“提倡生一个,允许生两个,杜绝生三个”。计划生育谋变?——国际视野下的中国人口政策
- 陳光誠,中國維權律師與持不同政見者。由於在陳的家鄉山東臨沂的計生辦曾推動計劃生育政策而對疑似超生孕婦強制墮胎與節育,受害家屬曾向其求助;陳曾長期遭到地方當局持續軟禁,現生活在美國。另見「臨沂計劃生育事件」條目。
疑問,何以刪除6000字元?
在下不主張一定得保留,但何以刪除此6000字元?編輯者似乎完全沒交代理由及方針依據。過程中,已有幾位用戶都回退「此刪除」而建議先保留。建議來完善這部分內容,或者若有用戶主張刪除,也實質討論一下吧。Wetrace 歡迎參與WP:人權專題(留言) 2015年11月1日 (日) 14:30 (UTC)
- (!)意見
- 我的意見是方針:維基不是外部連結收集處。--Outlookxp(留言) 2015年11月1日 (日) 15:30 (UTC)
- 是,感謝Outlookxp意見。編輯體例上,應具體摘錄該等評價意見的內容,並以ref link處理,而非大量外部連結的形式。這部分是需要維基化。而不可靠來源也應尋找替代或移除、標出來源尋求。Wetrace 歡迎參與WP:人權專題(留言) 2015年11月1日 (日) 15:35 (UTC)
- 我的意見是方針:維基不是外部連結收集處。--Outlookxp(留言) 2015年11月1日 (日) 15:30 (UTC)
是否应当补充一些正面评价/支持者的意见?
我承认计生乃是中国政府不得已而为之的下策,若是没有早年的疯狂鼓励生育,本来不需要这么痛苦的。但是,维基百科是中立的百科全书,不是单方面阐述、批判、宣传观点的地方。就算你的观点更“正确”、站在道德的高地,或者在学术界认可更多、水平更高,也不应该一言堂。意料之外的人口膨胀,是二战后全球都出现的问题,时至今日其负面影响(老龄化)也愈发凸显。
另外,(&)建議将负面评价严格按照意见提出时间的顺序排列,以做到一目了然,谁最先发现问题并反对、在近几年反对声音是否有上升、反对理由是否在变化等等。-- SzMithrandir(留言) 2015年11月2日 (一) 20:19 (UTC)
- (+)支持,本文主观性过强,但实际上计划生育为中国经济发展和提高生活水准也有很大的促进作用,条目里负面评价这么多,正面评价至少应达到一半,否则有失中立性。--西安兵马俑※(留言) 2019年2月1日 (五) 03:23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