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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1年森林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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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1年森林保护法
第51st屆美国国会
An Act to repeal timber-culture laws, and for other purposes.
引稱51-561(公法)
26 Stat. 1095法律总汇
簽署人本杰明·哈里森
簽署日期1891年3月3日
生效日期1891年3月3日
法典化
修訂條文16 U.S.C.: Conservation英语Title 16 of the United States Code
新增章節美國法典第16编英语Title 16 of the United States Code第2之I章 § 471 et seq.
簡要
其他簡稱
  • 森林保护法
  • 整体土地法修订案(General Land Law Revision Act)
缩写(通俗)FRA
俗称Creative Act

1891年森林保护法(英語:Forest Reserve Act of 1891)是美国的法律,该法允许美国总统公有土地上指定一些地方成为森林保护区。该法律在本杰明·哈里森执政期间由美国国会通过。此后,哈里森指定了13 × 106英畝(53,000平方公里)的土地作为森林保护区;格罗弗·克利夫兰指定了25 × 106英畝(100,000平方公里),威廉·麦金莱指定了7 × 106英畝(28,000平方公里)。1907年出台的一部法律限制了总统将公有土地变为森林保护区的权利,并将现有的“森林保护区”全部改名为“美国国家森林”。1939年对该法的修订加入了西奥多·罗斯福总统对森林保护区、国家森林的新标准。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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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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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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