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17年海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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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7年海盗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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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Act for the further preventing Robbery, Burglary, and other Felonies, and for the more effectual Transportation of Felons, and unlawful Exporters of Wool; and for declaring the Law upon some Points relating to Pirate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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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稱 | 4 Geo 1 c 11 |
类型 | 國會法令 |
立法機關 | 英国国会 |
狀態:已廢除 |
1717年海盜法(Piracy Act 1717),又稱1717年流放法(Transportation Act 1717),是英國議會的一項法令,該法令同意把犯罪的英格蘭人送到北美殖民地服徒刑7-14年代替死刑。
刑滿具有赦免的效果;在期满之前返回英國的懲罰是死刑。估計有50000名罪犯(婦女,男子和兒童)被運送到英屬美洲殖民地。[1]該法規定,商人和其他人士可以在提供擔保後與流放犯簽訂合同(契約勞工),保證流放和服務將完成。為此,該法宣佈擔保人可在罪犯的流放和服務中擁有他們的財產和權益。
這法原意是減少英國本土的貧窮人口和罪犯,和獲得廉價墾荒人力,這法一直持續到1776年美國獨立為止(後來轉向澳洲輸出罪犯至186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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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kirch, Roger. Bound for America: The Transportation of British Convicts to the Colonies, 1718-1775
. New York: Clarend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7: 27. ISBN 978-0198202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