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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叛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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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叛逆罪Petty treason, or petit treason)是英国法中的一项罪名,指杀害除国王外的社会尊长,或侵犯其权威的行为。根据《1828年人身犯罪法》英语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Act 1828英格兰和威尔士不再区分轻叛逆罪和谋杀罪[1]爱尔兰于1829年废除了轻叛逆罪,[2]苏格兰则从未设立过此罪。其他普通法国家亦陆续废除此项罪名。

背叛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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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叛逆罪之所以被认为比普通谋杀更为恶劣,是因为其蕴含的背叛要素。中世纪及近代早期,社会秩序建立在安分守位的基础上,而此类谋杀行为动摇了社会阶层结构。由于统治者处于封建等级上层,他们担心杀害尊长的行为不受严惩会引发重大后果。

布莱克斯通曾论及背叛要素在谋杀罪、小逆罪和大逆罪中的区分意义:

“叛逆”(treason,拉丁语proditio)一词,其本义指背叛、欺诈或失信。因此,如《正义之镜》(The Mirror of Justices)所述,它只可能发生于盟友之间;盖因“叛逆”实为法律上一统称,不仅指代对国王与政府的罪行,更泛指一切当上位者信托于臣属或下位者,而二者之间又存在自然的、民事的,甚至属灵的关系时,该下位者滥用此信任,背弃职责、臣服与忠诚义务,甚至加害其上级或主君之生命——此等行为即构成叛逆。

这种出自私人领域的贰心,与那种密谋公然颠覆君主或主权的叛逆之心本质无异。因此,妻子杀害其夫,仆人逆害其主,或神职人员弑害其上级教长,乃是对较低层级的忠诚——私人及家庭信义——之背弃,故称为“小叛逆”(petit treason)。然而,若此等不忠之心竟大胆妄为,直指至尊之身,则该罪行因性质重大,特称为“大叛逆”(high treason,拉丁语alta proditio),等同于罗马人的“大不敬罪”(crimen laesae majestatis)——格兰维尔在我们英格兰法中亦如是称之。[3]

制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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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的轻叛逆罪在《1351年叛逆法令》中成文化。该法令将轻叛逆罪界定为加重谋杀罪,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 妻子杀害丈夫
  2. 教士杀害上级神职人员
  3. 仆人杀害男/女主人,或主人之妻[4]

该法令同时废止了普通法中原有的三种轻叛逆罪:

  1. 妻子杀害丈夫未遂
  2. 仆人伪造主人印章
  3. 仆人与主人之妻或女儿通奸

伪造金银币行为此前亦属轻叛逆罪,在《1351年叛逆法令》中升格为重叛逆罪,[5]但处决方式未作变更。

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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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叛逆罪的男犯会被拖赴刑场绞死,但无需像重叛逆罪那样接受车裂;女犯将处以火刑(而重叛逆罪的女犯要先被马拖行后才烧死)。后来,法律对这种处决方式稍示仁慈:刽子手事先用绞索套住女犯脖颈,站在火堆外勒紧绞索,让犯人被烧前就窒息身亡。然而在少数案例中,绳索意外烧断仍会导致受刑者被活活烧死。此类惨剧接连发生,最终促使英国于1790年废除火刑,改以绞刑取代。[6]

诉讼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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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轻叛逆罪的审判中,普通法的“激怒辩护”同样适用——该辩护理由可使谋杀罪减轻为非预谋杀人罪

轻叛逆罪与重叛逆罪的证据规则和审判程序基本相同,只是《1695年叛逆法英语Treason Act 1695》不适用于轻叛逆罪。[7]两者的另一区别在于,直到1496年[8],轻叛逆罪的被告都可以援引神职人员特典作为法定抗辩理由,而大逆罪则从不允许此项特权。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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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Section 1 (repealing the previous statute) and section 2 (assimilating the offence to murder).
  2. ^ 9 Geo.4 c. 31, sections 1 and 3.
  3. ^ 4 Commentaries 75.
  4. ^ Hale p. 380.
  5. ^ Commentaries on the Laws of England, William Blackstone, Book 4 chapter 6. [30 September 20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 October 2011). 
  6. ^ Treason Act 1790英语Treason Act 1790
  7. ^ Commentaries on the Laws of England, William Blackstone, Book 4 chapter 14
  8. ^ Benefit of Clergy Act 1496英语Benefit of Clergy Act 1496 (12 Hen. 7 c. 7)

进一步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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