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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特許狩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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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特許飼養及狩獵權(英語:Free warren),通常簡稱為特許獵權(英語:warren),是中世紀英格蘭君主授予英國臣民的一種特許經營權或特權,承諾他們在規定區域(通常是樹林或小片森林)內从事獵殺某些種類獵物的行為,不會被主人視為對領地具損害。該定義中,是君主邊境領主為發出特許權利的主權者。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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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自由特許狩獵權可相當於贈予禮物,或相當於對價的交換,並且可在授予之後再被受讓人轉讓。其所規定的區域可能與受讓人的自由保有地契英语Freehold (law)範圍相同,也可能並不在此範圍內,或甚至與受讓人土地間相距甚遠。自由特許狩獵權利並不自動延伸至土地的自由持有者英语Fee simple[1]

儘管該種特許狀的權利,通常在森林法英语Royal forest背景下討論,但唯一適用於其的法律是普通法。因此儘管簽發令狀是最終源於君主,但適用於獵場偷獵者的法規則限於普通法上的竊盜和非法入侵罪。 [2]

此特許狀的特權是一種互惠英语Meeting of the minds關係。特許權的受讓人,得以豁免於受規定土地內所有獵物均為君主的財產相關法律約束,但受讓人有義務承擔管理和保護君主名下土地內獵物的責任,以防止其他想要獵殺獵物的人做出侵權。

字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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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英語warren中古英語 warrene, warreine古諾曼語 warrenne日耳曼語 * warian的現在分詞「照顧;使關心(為了)」 ← * waran的使役動詞「關心」 ← *war 「關心」。担保人的同源雙生字。與古高地德語 werien (即*wärian )“「保衛、保護」有關,也與英語「a-ware, wary」有關。

自由及圍封場域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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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e warren最初用途是作為法律術語。然而,由於該特許權同時定義了一組物種和特定地理範圍,因此就出現了自然的語義擴展,即該術語也涵蓋至單類動物形成的一個群體,或指代它們所棲息的土地。由於對於沒持有自由特許狩獵權的自由持有者英语Fee simple來說,出於實際需要而需要圍蔽其繁殖設施,這些「封閉獵場」或家養兔場英语Warren (burrow)也開始被簡單地稱為warren(該術語被記錄於1378年;牛津英语辞典)。1649年還有記錄顯示其隱喻用法「人口密集的居住空間集群」。

與英語典獄長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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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renna一詞的中世紀拉丁語形式曾用於《大憲章》等法律文件中。此外,守護者(warden)的職位也用於管理獵場:

(5) 但監護人只要保管土地,就應維護保養屬於土地的房屋、公園、獵場、池塘、磨坊及其他物品,不得擅自處置;

皇室森林英语Royal forest的守護者通常是距離最近的皇家城堡的鎮守官英语Castellan警卫;隨著時間推移, warrener這個較低級別的頭銜逐漸演變為,最低級狩獵特許權場域的保管人。

與英語令狀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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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特許狩獵權中配搭的形容詞自由,非指特許狩獵場域周圍沒有圍欄,而是指狩獵的「自由」來自於主權者簽授的令狀英语Warrant (law)。也就是說, [3]

「令狀」一詞很早就出現在憲法文件中:它出現在亨利二世統治時期的克拉倫登巡迴法令和森林巡迴法令中。 ,但都不符合其現代意義。其原意似乎更類似於擔保 (qv)、保證或擔保;在某種程度上,該術語暗示了簽發令狀的人作出的擔保或陳述,即根據令狀行事的人可以這樣做而不會受到任何法律處罰。

warrant 、 warrantor和warranty等術語,均在1184年英王亨利二世的森林巡回令(Assize of the Forest/Woodstock)中使用[4]

第二條另外,他下令,任何人不得在他的森林裡攜帶弓箭、狗或獵犬,除非 [此人] 持有國王或其他可以 [合法] 成為其擔保人(warrantor)的人的授權令狀(warrant)。
第九條條款規定,國王禁止所有牧師犯下任何觸及他的鹿肉或森林的罪行。他嚴厲命令他的護林員,如果他們發現此類人犯有罪行,他們必須毫不猶豫地對這些人採取行動,將他們控制並監禁;他本人將提供充分的授權證明(warranty)。

特許獵場獸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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狩獵許可僅限於某些類型的動物。一般來說,對有害類英语Vermin(定義為食肉動物和其他不適合食用的野獸)的殺戮不受管制。然而這個定義也可靈活適用,如對待狼、狐狸、獾或熊等野獸,取決於其是否可被認定為人們用途提供良好娛樂。實際上,因除受讓人之外,任何人都不被允許在特許狀圈定區域內持有狩獵工具,所以一般人士只能在公用地英语Commons或荒地範圍殺死有害類。

法學相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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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引用次數最多的森林法英语Royal forest權威約翰·曼伍德英语John Manwood其著述,列舉認為屬於該範圍內的野生動物(beasts of warren)如下: [5]

「屬於特許獵場獸類的走獸和禽鳥有:野兔、兔、野雞和鷓鴣,除此之外均不在此限之內。」

然而其歸類有所欠缺,如在14世紀時的狍子就被從「森林野獸」轉認定為「特許獵場獸類」。 在當代英格蘭命名屬於Warren的林地內,還可發現狍子。 1911年版百科全書為曼伍德名單,新增加狍子丘鷸鵪鶉秧雞蒼鷺[6]另一方面,松鸡並未歸為特許獵區內鳥類[7]。 有時狐狸、狼、貓、獾和松鼠也會被納入名單之中[8]

家豬因英格蘭法律賦予的牧豬英语Pannage關係,有時也會被誤認為屬於特許獵場獸類[9]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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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Craies, William Feilden. Game Laws. Chisholm, Hugh (编). Encyclopædia Britannica 11 (第11版). Lond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440–441. 1911. 
  2. ^ Magna Carta: A Commentary on the Great Charter of King John, with and Historical Introduction, by William Sharp McKechnie (Glasgow: Maclehose, 1914).. [2006-06-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6-06-16). 
  3. ^  Craies, William Feilden. Warrant. Chisholm, Hugh (编). Encyclopædia Britannica 28 (第11版). Lond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327–327. 1911. 
  4. ^ Adams, George Burton; Stephens, Henry Morse. Select Documents of English Constitutional History. Macmillan. 1906年7月4日 –通过Google Books. 
  5. ^ Treatise, I:3[永久失效連結]
  6. ^ "Beasts of (free) warren are roe, hare, rabbit, partridge, pheasant, woodcock, quail, rail and heron" (Craies 1911a).
  7. ^ [1] Matthew Bacon’s A New Abridgment of the Law, (1778): Devonshire v. Lodge, 7 Barn. & C. 36.
  8. ^ //www.hants.org.uk/newforest/history/history1.html]
  9. ^ The Book of Household Management, by Isabella Beeton (chapter17). [2006-06-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6-09-03). 

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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