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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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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鍾
大明太子太保刑部尚書兼都察院左都御史
籍貫浙江杭州府錢塘縣
字號字宣之,號兩峰居士
諡號襄惠
出生正統八年(1443年)
浙江杭州府錢塘縣
逝世嘉靖二年(1523年)四月十九日
浙江杭州府錢塘縣
配偶娶朱氏
出身
  • 成化四年戊子科舉人
  • 成化十一年乙未科同進士出身

洪鍾(1443年—1523年),字宣之,號兩峰居士浙江杭州府錢塘縣西溪(今餘杭區五常街道)人,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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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化四年(1468年)戊子科浙江鄉試第十七名舉人,十一年(1475年)中式乙未科會試第一百二十五名,二甲第三名進士。授刑部主事,升員外郎、郎中,弘治二年(1489年)三月出為江西按察司副使,六年(1493年)三月升四川按察使,九年(1496年)二月升江西右布政使,十年(1497年)二月升福建左布政使。

成化十一年(1498年)四月任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撫順天,十七年(1504年)八月改巡撫貴州,正德元年(1506年)五月改總督漕運巡撫鳳陽,二年(1507年)五月任南京都察院右都御史,掌南京都察院事,八月升南京刑部尚書,三年(1508年)十二月改工部尚書,四年(1509年)正月改刑部尚書,十一月加太子少保兼都察院左都御史,掌都察院事。同年十二月保寧府藍廷瑞鄢本恕廖惠等僭稱王號,五年(1510年)三月以刑部尚書總督四川、陝西、湖廣、河南四省軍務,會同四川巡撫林俊鎮壓,六年(1511年)六月聯繫彭世麟邀請藍廷瑞、鄢本恕等二十八人到營中赴宴,設伏逮捕眾人,以功加太子太保[1],七年(1512年)致仕歸里。嘉靖二年(1523年)卒於家,贈太保,諡襄惠明世宗三次遣使者諭祭,賜葬於錢塘縣西溪之東穆塢[2]。墓誌銘為王守仁撰,吏部左侍郎董玘篆額。王守仁並撰有《祭洪襄惠公文》。

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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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祖洪榮甫;祖父洪有恒;父洪薪[3]。子洪澄、洪濤。《清平山堂話本》的編刻者洪楩為洪澄之子。

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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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明史》(卷187):“洪鍾,字宣之,錢塘人。成化十一年進士。為刑部主事,遷郎中,奉命安輯江西、福建流民。還言福建武平、上杭、清流、永定,江西安遠、龍南,廣東程鄉皆流移錯雜,習鬥爭,易亂,宜及平時令有司立鄉社學,教之《詩》《書》禮讓。弘治初,再遷四川按察使。馬湖土知府安鰲恣淫虐,土人怨之刺骨,有司利其金置不問,遷延二十年。僉事曲銳請巡按御史張鸞按治,鍾贊決,捕鰲送京師,置極刑。安氏自唐以來世有馬湖,至是改流官,一方始靖。歷江西右、福建左布政使。十一年擢右副都御史、巡撫順天,整飭薊州邊備,建議增築塞垣。自山海關西北至密雲古北口、黃花鎮直抵居庸,延亙千餘里,繕復城堡二百七十所,悉城緣邊諸縣,因奏減防秋兵六千人,歲省挽輸犒賚費數萬計。所部潮河川去京師二百里,居兩山間,廣百餘丈,水漲成巨浸,水退則坦然平陸,寇得長驅直入。鍾言:「關以東三里許,其山外高內庳,約餘二丈,可鑿為兩渠,分殺水勢,而於口外斜築石堰以束水。置關堰內,守以百人,使寇不得馳突,可免京師北顧憂,且得屯種河堧地。」兵部尚書馬文升等請從之。比興工,鑿山,山石崩,壓死者數百人。御史弋福、給事中馬予聰等劾鍾。巡撫張烜等請罷役,不聽。未幾,工成,侍郎張達偕司禮中官往視。還言石洞僅泄小水,地近邊垣多沙石,不利耕種。給事中屈伸等劾鍾欺妄三罪,諸言官及兵部皆請逮鍾。帝以鍾為國繕邊,不當罪,停俸三月。正德元年,由巡撫貴州召督漕運兼巡撫江北。明年就進右都御史。蘇、松、浙江運舟由下港口及孟瀆河溯大江以達瓜洲,遠涉二百八十餘里,往往遭風濤。鍾言:「孟瀆對江有夾河,可抵白塔河口。舊置四閘,徑四十里。至宜陵鎮再折而北,即抵揚州運河。開浚為便。」從之。改掌南京都察院,就遷刑部尚書。四年冬,加太子少保兼左都御史,掌院事。”
  2. ^ 《西溪梵隱志》載:“東穆塢有明太保洪鍾墓道,松楸列植五里,嘉靖二年九月諭祭,賜錢塘東穆塢之阡,王文成公守仁撰誌銘。”
  3. ^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登科录》(《成化十一年进士登科录》)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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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维基数据]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文本:國朝獻徵錄·卷之四十四》,出自焦竑國朝獻徵錄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文本:明史卷一百八十七》,出自《明史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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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守仁《諡襄惠兩峰洪公墓誌銘》
官衔
前任:
李鐩
明朝工部尚書
1508年-1509年
繼任:
才寬
前任:
王鑑之
明朝刑部尚書
1509年-1512年
繼任:
劉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