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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廉斯诉北卡罗来纳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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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廉斯诉北卡罗来纳州案
Williams v. North Carolina
法院美国最高法院
案件全名Williams, et al. v. State of North Carolina
辩论日期1942年10月20日
判决下达日期1942年12月21日
判例引注317 U.S. 287
法庭成员
法官
法庭意见
多数意见道格拉斯
协同意见弗兰克福特
不同意见墨菲
不同意见杰克逊

威廉斯诉北卡罗来纳州案(第一案)Williams v. State of North Carolina [Ι],317 U.S. 287 (1942),是美國衝突法(又稱為國際私法)的重要案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認為,即便他方配偶未出庭的情況下所取得的離婚判決,亦不能因不符合該州政策而排除充分信任和尊重條款(Full Faith and Credit Clause)的適用,而推翻Haddock先例

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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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1916年,Williams和Carrie Wyke於北卡羅來納州(以下簡稱北卡州)結婚,於1920年,Hendrix和Thomas Hendrix亦於北卡州結婚。1940年,Williams和Hendrix至內華達州(以下簡稱內州)提起離婚訴訟,他方配偶於訴訟過程中皆並未出現。

內州法院認為,原告於訴訟過程中居住於內州超過六個星期,符合該州法律規定。兩人於勝訴後結婚,隨後回到北卡州定居,被以重婚罪名起訴,兩人主張於內州的婚姻於亦於北卡州有效。北卡州控方主張,他方配偶並未出現於內州法院的離婚訴訟中,且被告亦未於內州建立「真實住所」(bona fide residence),其於內州居住只是為了離婚。

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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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於内州取得的一造離婚判決,是否北卡州必須對於該判決,依FFC條款與以尊重?

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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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mpton v. M’Connel

一州法院的判決,於他州有著相同的信用、效力、作用,並不得在他州提出抗辯。

Christmas v. Russell

即使牴觸本州追訴時效或是政策,對於姐妹州的判決仍應適用FFC條款。

Alaska Packers Ass’n v. Industrial Accident Comm

由於國會並未明示跨州效力 (extrastate effect),調和州與州之間的利益衝突是必要的。若以FFC條款挑戰與他州法規衝突的本州法規,必須在合理的基礎上,證明他州擁有較高的利益。

Cheever v. Wilson

配偶一方居住該州,且該州法院具有對人管轄權 (personal jurisdiction),則離婚判決於他州亦具有決定性 (conclusive)。

Atherton v. Atherton

FFC條款,僅適用於婚姻住所地的離婚判決,對抗他方配偶,於非居住地所取得離婚判決的情形。

Haddock v. Haddock

妻子仍於New York州的婚姻居住地 (matrimonial domicil) 居住,且並未於Connecticut州的訴訟出現, 因此New York州無須適用FFC條款於該離婚判決。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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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FC條款係為了調整近似主權國家的各州狀態,使各州有重視他州法律或司法程序的義務(此種觀點建立於Christmas案),因此法院承認的例外非常少。

要判斷何州擁有較高的利益,是很困難的。且Haddock案並未採取Alaska案的理論。

從歷史觀點而言,離婚是一種對物訴訟 (in rem) 。但是,在Haddock案中,則認為是一種對人訴訟 (in personam) 。但是該案亦認為,原告的住居所,對於能否使離婚判決發生域外管轄權 (extraterritorial effect)是重要的。於本案中,丈夫依據Nevada法規要求期限,居住於該州,因此該離婚判決,並非僅具有對人判決的性質。

對於FFC條款,存在哪些受到許可的限制 (permissible limitation),法院是最終的裁決者。NC州對於婚姻關係的政策,他州對此亦有相同或類似的政策,不能僅因其違反本州政策而拒絕適用。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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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翻Haddock先例,並推翻原判決,發回原審法院重審。

協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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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ddock案隨意的推翻過去案例,且對於是否適用FFC條款,違反了法院的角色。當法院透過法律語言在廣泛的社會問題上,藉以形成社會政策時,則將超出其所擁有的權限 (competence)

不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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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續性的權利 (continuing right),可以不經由聆讯 (hearing) 而剝奪,這與我們的法律制度有所違背。不應使配偶一方,可以藉由遙遠的管轄權 (remote jurisdiction) 得到離婚判決。

認為内州離婚判決不對N北卡州發生拘束力,並不代表不會產生任何可能的效力 (conceivable validity) 憲法並未要求内州遵守婚姻和諧 (bigamous unions)的傳統觀念,亦未表示男同性戀者 (fruit) 的合法性。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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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成良著,美國各州之間離婚判決承認規則的演變——美國聯邦憲法"充分信任和尊重條款"對離婚判決的適用,山東教育學院學報,2005年01期。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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