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續議通商行船條約
外观
![]() 中美續議通商行船條約首段 | |
簽署日 | 1903年10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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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地點 | 上海 |
生效日 | 1904年1月13日 |
失效日 | 1948年11月30日 |
語言 | 英文(主要用語)、中文 |
收錄於维基文库的條約原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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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續議通商行船條約》(英語:Amendments to the Treaties of Commerce and Navigation between China and the United States)是清朝與美國於1903年10月8日所簽訂的條約。該條約起源於1902年的《辛丑條約》,當時清朝和英國根據該條約第11款的規定,在上海與英國簽訂《中英續議通商行船條約》,隨後《辛丑條約》各方列強紛紛與清朝簽訂類似的續議通商行船條約,該條約就是其中一項[1]。
1946年12月2日,中華民國政府與美國簽訂《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條約》,並於1948年11月30日生效,本條約也因此被取代。
參考文獻
[编辑]- ^ 國立故宮博物院. 中華民國外交部保存之前清及民國時期條約協定910000004. [2024-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