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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續議通商行船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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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續議通商行船條約
中美續議通商行船條約首段
簽署日1903年10月8日
簽署地點上海
生效日1904年1月13日
失效日1948年11月30日
語言英文(主要用語)、中文
收錄於维基文库的條約原文
维基文库中美續議通商行船條約

中美續議通商行船條約》(英語:Amendments to the Treaties of Commerce and Navigation between China and the United States)是清朝美國於1903年10月8日所簽訂的條約。該條約起源於1902年的《辛丑條約》,當時清朝和英國根據該條約第11款的規定,在上海與英國簽訂《中英續議通商行船條約》,隨後《辛丑條約》各方列強紛紛與清朝簽訂類似的續議通商行船條約,該條約就是其中一項[1]

1946年12月2日,中華民國政府與美國簽訂《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條約》,並於1948年11月30日生效,本條約也因此被取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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