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法
外观
臺灣施行法令相關法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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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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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ニ施行スヘキ法令ニ關スル法律 | |
引稱 | 三一法 明治39年法律第31号 |
訂立日期 | 明治39年( 1906年)4月10日 |
簽署日期 | 明治39年(1906年)4月11日 |
施行日期 | 明治40年(1907年)1月1日 |
相關法例 | |
法三號 | |
簡要 | |
內容 | 官報1906年04月11日 |
狀態:實效性喪失 |
明治39年(1906年)日本政府公佈法律第三十一號以代替將廢止之六三法,名稱為《臺灣施行法令相關法律》(日语:台湾ニ施行スヘキ法令ニ関スル法律〔臺灣ニ施行スヘキ法令ニ關スル法律〕),簡稱為《三一法》。明治40年(1907年)1月1日起實施,與《六三法》差別不大,明定須以法律規定之事項,得以總督之律令替代之,等於將總督的行政命令提升到法律位階,允許總督不需經過立法程序,直接發佈行政命令限制人權,嚴重剝奪臺灣人民的人權,也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不過,總督律令不得牴觸「施行於臺灣之法律以及特別以施行以臺灣為目的所制定之法律與敕令」,且之前根據「六三法」所頒佈的律令仍然有效。本法效期為5年,在明治44年(1911年)及大正5年(1916年)各延長一次,於大正11年(1922年)被《法三號》取代而失效。
原文 | 中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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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三十九年四月十日 :法律第三十一號(官報 四月十一日) :第一條 臺灣ニ於テハ法律ヲ要スル事項ハ臺灣總督ノ命令ヲ以テ之ヲ規定スルコトヲ得 :第二條 前條ノ命令ハ主務大臣ヲ經テ勅裁ヲ請フヘシ :第三條 臨時緊急ヲ要スル場合ニ於テ臺灣總督ハ直ニ第一條ノ命令ヲ發スルコトヲ得 :前項ノ命令ハ發布後直ニ勅裁ヲ請フヘシ若勅裁ヲ得サルトキハ臺灣總督ハ直ニ其ノ命令ノ將來ニ向テ效力ナキコトヲ公布スヘシ :第四條 法律ノ全部又ハ一部ヲ臺灣ニ施行スルヲ要スルモノハ勅令ヲ以テ之ヲ定ム :第五條 第一條ノ命令ハ第四條ニ依リ臺灣ニ施行シタル法律及特ニ臺灣ニ施行スル目的ヲ以テ制定シタル法律及勅令ニ違背スルコトヲ得ス :第六條 臺灣總督ノ發シタル律令ハ仍其ノ效力ヲ有ス : 附 則 :本法ハ明治四十年一月一日ヨリ之ヲ施行シ明治四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迄其ノ效力ヲ有スルモノトス |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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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文件: 《大日本帝國憲法》、《六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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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憲法性文件 1907年(明治40年)1月1日-1921年(大正10年)12月31日 |
後繼文件: 《大日本帝國憲法》、《法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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