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简称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公布日期2016年12月25日
施行日期2017年3月1日
法律效力位阶普通法律
立法历程
收录于维基文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收录于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现状:施行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是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该法律于2016年12月25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1][2]

立法缘由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第一条是“为了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文化自信,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制定本法。”[1][2]

实施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最后一条是“本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1][2]

参见

[编辑]

参考文献

[编辑]
  1. ^ 1.0 1.1 1.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2016-12-25, Wikidata Q56596360 (中文) 
  2. ^ 2.0 2.1 2.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6年12月25日 [2021年4月24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