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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宏達國際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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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多普達並非宏達電的子公司[1]或自有品牌[2],但宏達電擁有多普達的股權,並提供技術和手機給多普達。"和"目前在中國,宏達電主要以多普達作為子品牌銷售。" 這兩個是矛盾的吧? 劍齒虎 (留言) 2010年5月26日 (三) 02:24 (UTC)[回覆]

標題「爭議」的保留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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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認為「爭議」的內容無任何知識性幫助。 Ore9476留言2012年3月13日 (二) 19:22 (UTC)[回覆]

沒知識沒關係,能增加常識與見識就好。 River0127留言) 2012年10月30日 (三) 19.12 (UTC)

1 billion = 十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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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me one correct the financial info pls

「使用HTC的名人」是否應該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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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認為「使用HTC的名人」沒有保留的必要。--Kevin Wang 2013年2月10日 (日) 05:14 (UTC)Kevin Wang

  • 沒有必要,從邏輯上來說,每個人都會使用手機,而且一兩年就會換掉,要把這些人歸類就很誇張。更何況,金正恩那只是轉眼即逝的新聞而已,又沒法證實。後面那位就更沒有保留的必要。-- 豆腐daveduv留言 2013年2月22日 (五) 13:56 (UTC)[回覆]

內容改寫完成!爭議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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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面已由日期列表式的記述改寫為連貫的敘述性文字,已將模版摘除。

另外,是否需要加入「爭議事件」的內容?

Kevin Wang 【留言】 【貢獻】 2013年2月26日 (二) 03:07 (UTC)[回覆]


當然值得添加,htc是台灣媒體的熱門目標,但條目內容里這麼少令人驚訝。-- 豆腐daveduv留言 2013年2月26日 (二) 03:28 (UTC)[回覆]

私隱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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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佈於2013年2月22日,源自ftc.gov(美國)。http://ftc.gov/opa/2013/02/htc.shtm

使用手機都應該重視自己的私隱問題。 如果自己不顧好,很可能會出現像電影"泰冏"一樣,手機中毒、被植入追蹤器的情形。 是否應該要提示該公司,讓他們儘快提供更新檔。 美國人比較注重私隱,難道亞洲人就不重視嗎? 「wsdfrew 2013年2月26日 (二) 08:23 (UTC)」

建議改名:「宏達國際電子」→「H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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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達國際電子」 → 「HTC」:應使用常見名稱作標題。--149.154.157.110留言2016年8月5日 (五) 23:36 (UTC)[回覆]

二個名稱也差不多。 朗哥留言2016年8月6日 (六) 04:23 (UTC)[回覆]

外部連結已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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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維基人:

我剛剛修改了宏達國際電子中的1個外部連結,請大家仔細檢查我的編輯。如果您有疑問,或者需要讓機械人忽略某個連結甚至整個頁面,請訪問這個簡單的FAQ獲取更多信息。我進行了以下修改:

有關機械人修正錯誤的詳情請參閱FAQ。

祝編安。—InternetArchiveBot (報告軟件缺陷) 2017年6月28日 (三) 18:02 (UTC)[回覆]

外部連結已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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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維基人:

我剛剛修改了宏達國際電子中的1個外部連結,請大家仔細檢查我的編輯。如果您有疑問,或者需要讓機械人忽略某個連結甚至整個頁面,請訪問這個簡單的FAQ獲取更多信息。我進行了以下修改:

有關機械人修正錯誤的詳情請參閱FAQ。

祝編安。—InternetArchiveBot (報告軟件缺陷) 2017年8月14日 (一) 17:49 (UTC)[回覆]

請求關注宏達國際電子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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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至合適的討論頁進行,並不要再次編輯本討論。

如題,一IP用戶堅持向HTC條目添加Category:反同性戀組織分類。該用戶在Wikipedia:管理員佈告板/編輯爭議/存檔/2022年7月中一直通過王雪紅的相關報道進行原創總結,希望社群進行關注。謝謝。--Tim Wu留言2022年7月23日 (六) 11:14 (UTC)[回覆]

TimWu仍舊只是繼續重複跳針上次討論的內容,只會不斷重複指控我原創,完全無視我的澄清,似乎以為只要謊話講一千遍就是真理,沒關係,反正重要的事情說三遍,我也可以再次重申複述:
完全沒有綜合來源的不同部份在條目內文做出任何總結或結論,僅僅只是添加一個分類而已,與WP:原創總結所敘述的內容完全不相符。我添加的這個分類「由已發表的可靠來源支持」,並已「列明與條目主題直接相關、且直接支援條目內容的可靠來源」(即使我加的是分類,而非條目內容),並非我自己的個人觀點或想法,均符合維基百科:非原創研究維基百科:可供查證維基百科:列明來源等相關方針指引。此外根據WP:ASF,斷言「A組織是反同組織」這樣的事實也是沒有問題的,如同「柏拉圖是哲學家同樣是事實」,「沒有人會認真質疑這些東西。因此,我們可以隨時斷言任何事實。」(方針原文)。這明顯和原創總結是有重大區別的,請勿再一直嘗試用謊言進行誣賴。--114.38.85.247留言2022年7月23日 (六) 17:09 (UTC)[回覆]
  • HTC為反同企業是眾所周知的(這在台灣同運圈內幾乎已是常識/共識的程度),也有大量可靠來源證據支持這點,添加此分類完全沒有問題。
  • 請你重新再去看一遍我po的所有來源,並不只停留在王雪紅本人反同的層面而已,而再再顯示了HTC確為反同組織無誤。
  • 在上次討論中只有兩個用戶反對,2:1 只差1個就打平(這次再加你變成3個),在只有僅僅3個用戶表態的情況下,我不認為這算什麼「多數使用者反對」,請不要擅自用春秋筆法扭曲"多數"的意思而做出與事實情況相去甚遠的偏頗總結。
  • 維基百科的所有編輯都應遵守可供查證原則,不能單憑人數多寡就以無任何來源的主觀個人意見去推翻由可靠來源支撐的內容,況且在所有反對用戶都未再參與後續討論的情況下,應遵循維基百科:投票不能代替討論,對於只投票而拒絕協商的用戶,不應視為共識形成的一部份。比方說六四事件條目或許會受到大量親共的中國用戶反對,但是即使反對人數再多,多過於支持保留的用戶,如果他們只有表態而拒絕參與相關討論,維基百科仍應遵守可供查證原則,不應以簡單的算人頭方式就把條目刪了。--114.38.85.247留言2022年7月23日 (六) 17:09 (UTC)[回覆]
  • 上次的討論中,僅有閣下支持添加Category:反同性戀組織,持反對意見的為U:TimWu007U:RastinitionU:Ephemeral Days,實際上是3:1;現在加上我的反對,目前4:1。
  • 我檢視了閣下給的所有來源,大部分都提到「王雪紅是HTC創辦人之一,捐款給反同團體」,但是,沒有任何一個來源寫道「HTC是反同組織」。我以及其他持反對意見的使用者已經說過很多次,「王雪紅本人反同」不等於「HTC是反同組織」,前一句陳述引用的可靠來源不能證明後一句陳述真實正確。
  • 「台灣同運圈內幾乎已是常識/共識的程度」與中文維基百科無關,在中文維基百科編輯依循的是中文維基百科的方針與指引。
  • WP:可供查證:「添加或恢復內容的編輯者應承擔舉證的責任」,請閣下提供寫道「HTC是反同組織」的可靠來源。
  • WP:共識:「共識不強求一致同意。理想情況下,共識不會存在任何反對意見;但假如無法實現這點,共識應採納多數人的意見,並和重要少數的意見作出適當妥協。」目前為止,閣下所持的理由以及所提供的來源均不能符合方針與指引的要求,也不能說服其他使用者。請閣下提供寫道「HTC是反同組織」的可靠來源。--CaryCheng留言2022年7月23日 (六) 18:11 (UTC)[回覆]
  • 你計算錯誤。在上次討論中Rastinition並未提出反對,連我質疑他是否在指控我原創總結都閃爍其詞,並沒有表現支持或反對添加的意見;甚至當時Ephemeral Days也沒有表明反對意見,只是留言提出質疑,向我要求更多資料罷了,該用戶是直到昨天才到我討論頁留言表達明確反對。所以當時支持和反對添加實際上是 1:1 才對,現在則是 3:1 。而且再說一次,其餘用戶在當時後續都拒絕參與後續討論,直到昨天才又重啟,投票不能代替討論調查不能代替討論,況且這也還在討論階段,根本還沒進到投票程序,你就開始急着想計票直接用多數決解決,這完全不符合維基百科的投票流程。在討論階段中,反對用戶同樣必須提供充足的反對理據,而不是單純數人頭的問題。
  • 很明顯你並沒有認真看完所有來源,別裝了。「HTC是反同組織」並不只是根據「王雪紅本人反同」推論出來的,而是根據來源所寫,你這段論證完全只是在打稻草人。我不知道你刻意選擇性無視掉「HTC因反同遭抵制」、「HTC是信仰與企業的完美結合」、「公司高舉耶穌」、「HTC反同資金金流關係」等關鍵來源,然後再只是不斷重複以這個稻草人論證來跳針很多次是出於什麼用意(你認為光說兩次就算是「已經說過很多次」,那我會說你是「重複跳針很多次」),但你既然連數人頭都可以數錯,那我就把同樣的邏輯照樣造句還給你:我已經給出了大量來源均可證明,包括反同資金源自HTC左口袋捐給右口袋王雪紅利用HTC達成其反同目的HTC因反同而受抵制等等在內的可靠來源,但是在我已給出了大量證據的前提下,相對的閣下卻沒有提出任何一個來源。我已經說過很多次,「一部分」不等於「所有」,前一個詞所涵蓋的範圍不能證明後一個詞的範圍有包含到。
  • WP:非原創研究#來源:「維基百科建立在對可靠來源的收集和整理之上。如果沒有可靠的第三方來源來支援某個主題,關於這一主題的條目不應出現在維基百科上」,請閣下提供足以支撐你反對理由的可靠來源。
  • WP:爭議解決指引:「避免爭議擴大為爭執的理想方式就是在一開始就妥善處理爭議」及WP:編輯戰:「編輯戰對於讀者跟編輯者都是有害的行為,試圖強行維持條目的某一版本,可能會造成中立性的缺失,也可能會導致使用者互相敵視,阻礙共識的形成」,請閣下說明你們反對用戶為何上次在管理員佈告版拒絕繼續參與編輯爭議協商,並試圖在管理員保護條目期間強行維持條目的某一版本,阻礙共識形成的行為。
  • 反同組織即為立場「反同」的「組織」,HTC作為公司是組織無誤,因此可靠來源中只要確認HTC反同,依WP:ASF就可做出這樣的事實斷言。如同這裏某樓提出鄭成功分類的例子,你同樣很難找到直接寫道「鄭成功是日本裔中國人」的可靠來源,但基於鄭成功母親田川氏是日本人,那同樣可以做出「鄭成功是日本裔中國人」的推斷沒問題。
  • 自上次討論以來,我基於可供查證原則所提出的理據以及所提供的可靠來源均符合相關方針指引,在上次討論中所引用的相關方針內容不再贅述,反而是你們所持的主觀理由和無來源宣稱才不符合WP:可供查證WP:列明來源等方針與指引的要求,尤其其餘用戶反對理由不是基於個人主觀感受,就是基於謊言,這些明顯都不能當作有效反對理由。--114.38.85.247留言2022年7月24日 (日) 13:19 (UTC)[回覆]
    • 可以請你直接指出是你是根據哪個報導哪個段落說明「HTC是反同組織」嗎?這樣讓大家能一起檢視合不合理比較方便。
    • 還有可以減少例如:「試圖在管理員保護條目期間強行維持條目的某一版本,阻礙共識形成的行為」或「其餘用戶反對理由不是基於個人主觀感受,就是基於謊言」這類用語嗎?你可以說我們哪裏說錯了,但不要使用這種比較偏激的用詞,才能讓大家和平的討論。--Ephemeral Days留言2022年7月25日 (一) 01:55 (UTC)[回覆]
      • 早在上次討論中我就已給出完整且全面的來源,對你禮貌性的質疑我也都很客氣的回應你,針對你提出的爭議點在隔天就立即回應你,將你有疑問與要求更多資料佐證的部分都有一一攤開來說清楚,一直到討論完結為止也並未再見到你有任何後續回應,此次編輯爭議本該就此落幕,然而沒想到你卻事後反悔不認帳,在討論早已結束並存檔兩週過後又突然跑來指控該次討論為沒有完整討論也沒有達成共識(那為何前次討論當下不提出?),然後濫用回退權重新打起編輯戰,這種明目張膽違反相關方針的行為才是真的完全不合理。你到目前為止都只是單方面向我尋求更多資料佐證,我也盡我所能盡可能提供給你,你自己要求的卻事後賴皮不認就算了,相對的你不但提不出任何能夠支撐你說法的可供查證資料,反而用諸如「不適當」、「不好」、「我覺得有人抹黑而已」的主觀個人意見去擅自回退,這明顯是不能當作有效參考依據的。
      •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早在當下我就立即提出了你和TimWu分別是哪裏有依據個人主觀感受和說謊的行為,但你們倆都選擇迴避拒絕回應。在維基百科上說謊是不被容許的,也是我個人非常討厭的行為,這就是為什麼我後來態度很難再維持客氣。因此應當是你們不要有這種比較偏激的行為才對,這樣才能讓大家和平討論,而不是犯了偏激行為後還心虛怕別人指出來,反倒指責發現你們偏激行為的人才是偏激。你既然敢說就別怕人家講,不要敢做卻不敢當,拒絕認錯並嫁禍他人無助於和平討論。--114.38.85.247留言2022年7月25日 (一) 12:38 (UTC)[回覆]
(:)回應114.38.85.247
  • 檢查閣下提供的來源
  • 在這個來源中,用「宏達電」做關鍵字尋找內文,沒有看到「宏達電是反同組織」的字句。
  • 在這個來源中,用「HTC」做關鍵字尋找內文,沒有看到「HTC是反同組織」的字句。
  • 在這個來源中,用「反同」做關鍵字尋找內文,搜索結果為0。
  • 這個來源無法佐證「HTC是反同組織」。
  • 請閣下提供寫道「HTC是反同組織」的可靠來源。
  • 更新一下目前的情況,上次討論加上本次討論,僅有閣下一個人堅持添加Category:反同性戀組織;持反對意見的使用者包括我、U:TimWu007、U:Ephemeral Days及User:YFdyh000。
@Rastinition:不好意思煩請閣下再度提供意見,是否支持向宏達國際電子添加Category:反同性戀組織?
  • WP:共識:「共識不強求一致同意。理想情況下,共識不會存在任何反對意見;但假如無法實現這點,共識應採納多數人的意見,並和重要少數的意見作出適當妥協。」
目前本案仍在討論階段,最後應依社群共識處理。--CaryCheng留言2022年7月25日 (一) 13:37 (UTC)[回覆]
@CaryCheng我不發表個人意見,全部意見複製自 WP:可供查證
  1. 添加或恢復內容的編輯者應承擔舉證的責任。所有引言以及任何被質疑或可能被質疑的內容均應使用內嵌參照來提供可靠、公開的來源。
  2. 為證實條目內容,必須採用可靠來源,並標明作者與出版者以避免剽竊和侵犯著作權。來源應可直接支撐條目中的資訊,並應與斷言相匹配,非同尋常的斷言需要高品質的來源。
  3. 可供查證的要求,只是為確保編輯者撰寫的內容,真實存在於可靠來源,而非編輯者的臆造,但這並不意味可查證來源的內容具有絕對的正確性。來自於可靠來源的內容也可能有誤,而若該內容能被其他可靠來源證明為錯誤,則也有可能被刪除。但如果該內容是重要的少數觀點,一般來說,不應當刪除,而應按比重提及該內容,並同時提供有關理據,說明該內容被其他可靠來源認為有誤。--Rastinition留言2022年7月25日 (一) 14:21 (UTC)[回覆]
(:)回應CaryCheng
  • 你既然說過「我檢視了閣下給的所有來源」,那我就先善意推定你是誠實的,請你去檢查一下『所有』來源,而非只是檢視『一部分』來源。我已經說過很多次,「一部分」不等於「所有」,前一個詞所涵蓋的範圍不能證明後一個詞的範圍有包含到。
  • 「源自HTC左口袋捐給右口袋」此來源用於佐證「反同資金源頭來自於HTC」,裏頭提到的信望愛基金會為反同組織,這點可從其他來源得到佐證。
  • 臉書連結是這篇蘋果日報新聞的完整報導,撰文記者也是同一位(姚惠珍),記者本人在貼文開頭即表明這是她「跟蘋果合作的一篇配稿,當時因版面關係,無法完整呈現,今天將全文貼出」,我不知道你故意無視這點是出於什麼動機,但請謹記WP:不要說謊。蘋果日報根據WP:可靠來源/常見有爭議來源列表屬於可靠來源無誤。
  • 此英文網站的網頁介紹是寫說他是一個軟件工程師(software engineer)專門報導科技新聞(technology news),並會在每篇文章列出來源,所以可以信任他(I list sources for my articles so you know you can trust the material I present),並強調始終保持事實(It’s important to me to always remain factual)的重要原則,屬於新聞摘要來源。這種情況符合你自己所引用可靠來源指引中的「知名的專業研究人員在其自身專業領域中的自行發表或是一位顯著的專業新聞工作人員所自行發表的資料。這種資料在某些情況下是屬於可以使用的自行發表的資料來源」,是可以使用的特例。
  • 請自行完整檢視我在上次討論中所附上的眾多可靠來源,皆能明顯看出HTC反同。
  • 再次重申,這不是民意調查,請勿試圖以調查代替討論,這是相關指引所不允許的。你不能單憑數人頭去推翻由可靠來源支撐的內容,甚至還嘗試WP:拉票來助陣並繼續數人頭,否則六四事件共產主義政權下的大屠殺等條目都可以僅憑數人頭就刪除了,而且你這種堆積票數企圖影響共識形成的行為也是明顯違反指引的。請立即停止你持續的違規拉票行為。
  • WP:共識不是點票:『許多這樣的廣泛討論將引發某種形式上的民意測驗,但民意測驗只應被視為理順討論,而不應被視作投票。共識最終將根據支持和反對該議題的論點品質所決定,同時經過維基百科方針的審視,而不應透過簡單計票統計多數來決定。回覆「是/否/支持/反對」這樣的評論,除了表達道義支持外沒有任何意義』、『我們的目標是提出有說服力的理由來作出決定,而不是根據公開支持的比重來作出決定。』
最後的社群共識應依方針所述,不應依點票數人頭決定。
  • WP:非原創研究#來源:「維基百科建立在對可靠來源的收集和整理之上。如果沒有可靠的第三方來源來支援某個主題,關於這一主題的條目不應出現在維基百科上」,請閣下提供足以支撐你反對理由的可靠來源,而非只是繼續試圖拉票數人頭。
  • WP:爭議解決指引:「避免爭議擴大為爭執的理想方式就是在一開始就妥善處理爭議」及WP:編輯戰:「編輯戰對於讀者跟編輯者都是有害的行為,試圖強行維持條目的某一版本,可能會造成中立性的缺失,也可能會導致使用者互相敵視,阻礙共識的形成」,請閣下說明你們反對用戶為何上次在管理員佈告版拒絕繼續參與編輯爭議協商,並試圖在管理員保護條目期間強行維持條目的某一版本,阻礙共識形成的行為。--114.38.85.247留言2022年7月25日 (一) 16:09 (UTC)[回覆]
    • 調查記者文章:在這個來源中,用「宏達電」做關鍵字尋找內文,沒有看到「宏達電是反同組織」的字句。在這個來源中,用「HTC」做關鍵字尋找內文,沒有看到「HTC是反同組織」的字句。在這個來源中,用「反同」做關鍵字尋找內文,搜索結果為0。這個來源無法佐證「HTC是反同組織」。
    • FB記者文章:先不論這個專頁的可靠性。全文中,用「宏達電」做關鍵字尋找內文,只有「宏達電集團董事長王雪紅居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和「王雪紅也自2009年宏達電獲利攀上顛峰之際」,沒有看到「宏達電是反同組織」的字句。在這個來源中,用「HTC」做關鍵字尋找內文,搜索結果為0。這個來源無法佐證「HTC是反同組織」。
    • 英文博客:博主是誰?知名的專業研究人員?顯著的專業新聞工作人員?隨便抓個人寫博客都能這麼說。性平議題屬於該科技博主的自身專業領域?--Tim Wu留言2022年7月25日 (一) 16:29 (UTC)[回覆]
      • 調查記者專題報導:你直接複製CaryCheng的留言,又開始在繼續重複跳針了(這次還改成抄襲別人留言來跳針了),你是謝金燕聽太多??我已經說過了,此來源用於佐證「反同資金來自於HTC」,如同這篇報導所寫的「不斷地將所賺來的錢捐給教會以及有關團體」,當時的信望愛基金會董事長歐陽家立也曾任宏達電獨董,金流關係匪淺。該篇專題報導裏頭提到的信望愛基金會為反同組織,這點亦可從其他來源得到佐證。
      • 同一記者的蘋果日報報導:上一個來源你還會用「反同」尋找,這個來源你就刻意選擇性的不用「反同」做關鍵字尋找內文了,有這麼雙標的嗎??這邊報導內文若用「反同」去搜尋,有足足10個結果呢,你有偏向性的故意只取搜尋結果為0的項目,實在不足採信(中文報導用「宏達電」不用「HTC」再正常不過,這兩個明顯是相等詞,英文名沒出現到底是能代表什麼??照你這種神邏輯,那我是不是也能說這邊用「Tim Wu」做關鍵字尋找內文才能找到你,用「User:TimWu007」搜索結果為0,所以無法佐證發言者是你??)。這個來源將宏達電描寫為「反同陣營」、「反同勢力」,明顯可以佐證宏達電是反同企業。
      • 英文科技新聞摘要網站:作者是一名為許多大公司開發軟件的軟件工程師,多年來一直從事技術工作,因此撰寫科技新聞符合可靠來源指引所述的「知名的專業研究人員在其自身專業領域中的自行發表或是一位顯著的專業新聞工作人員所自行發表的資料」這種情況。科技議題明顯屬於這位軟件工程師的自身專業領域。
      • WP:爭議解決指引:「避免爭議擴大為爭執的理想方式就是在一開始就妥善處理爭議」及WP:編輯戰:「編輯戰對於讀者跟編輯者都是有害的行為,試圖強行維持條目的某一版本,可能會造成中立性的缺失,也可能會導致使用者互相敵視,阻礙共識的形成」,請說明你為何上次在管理員佈告版拒絕繼續參與編輯爭議協商,並試圖在管理員保護條目期間強行維持條目的某一版本,阻礙共識形成的行為。--114.38.74.8留言2022年7月26日 (二) 15:36 (UTC)[回覆]
(:)回應114.38.85.247
(:)回應CaryCheng
  • 你當然可以反對,但是應提供有效反對理由,或是提出足以推翻前述來源證據的反證,否則這個無效檢查同樣無法說服我。依WP:共識:「編者會嘗試透過基於方針、來源和常識的理由來說服他人。」你至今仍未提出基於來源的有效理由,反而用你個人主觀臆斷並迥異於分類常識的無效理由違反方針在先不斷灌水洗版,這並非WP:共識所述「正當合理的意見」,不應考慮在內。
  • 你這一週只是純粹把一模一樣的重複字句不斷複製貼上重複灌水洗版七十多遍,也仍然拒絕回應我的澄清和質疑,我實在看不出你有意進行討論。再說一次,你前面瘋狂洗版灌水的行為不但是明顯違規的,也對討論進展毫無助益,反倒阻礙共識的形成,所以當然還沒有共識,因為其實你根本就無心討論,反倒一心只想着藉由發起不符程序的投票去助陣,這是我打從一開始就重申過多次反對的,也已表明此舉明確違反相關方針指引,你卻故意無視,可見你根本沒有想好好凝聚共識的意思。再來依據WP:拉票等相關規範,你這種違規行為明顯是企圖干擾共識的形成,引用指引內容:「由於拉票損害正常共識決策、共識建立的過程,所以一般被認為是擾亂性行為」,因此必須請你停止擾亂行為,勿再硬拗。--114.38.90.23留言2022年8月1日 (一) 23:33 (UTC)[回覆]
(:)回應114.38.85.247
  • 閣下想為條目加上分類,就要負責提供可靠來源佐證,並且必須獲得社群認可證據足夠。
  • 閣下提供的來源,以及閣下的澄清與引述,都無法說服我「HTC是反同組織」。因此,我反對向宏達國際電子添加Category:反同性戀組織分類。
  • 閣下若想與我達成共識,請提供其他可靠來源佐證「HTC是反同組織」;閣下繼續爭執前面的17個來源,無助於說服我與閣下形成共識。
  • 閣下無法說服我,我也無法說服閣下,因此交由社群共識決議,請勿再做破壞形成共識過程的編輯。--CaryCheng留言2022年8月2日 (二) 02:22 (UTC)[回覆]
(:)回應CaryCheng
  • 我已提供眾多可靠來源均足以佐證,其中有些也是依WP:可靠來源/常見有爭議來源列表社群共識認可的可靠來源,但你卻以個人主觀臆斷去否決,而無視這是社群認可的可靠來源,也有在其他條目中所使用,請勿以個人立場凌駕社群共識認定的可靠來源。
  • 我已說過很多次,前述來源皆可佐證HTC確為反同企業,請正視這一事實,相關理據和回應在上述已多次重申,因此不再贅述。你要反對可以,但應提供有效反對理據,或是提出足以推翻前述來源證據的反證,否則你這些明顯違規的跳針式回應同樣無法說服我。依WP:共識:「編者會嘗試透過基於方針、來源和常識的理由來說服他人。」你至今仍未提出基於來源的有效理由,反而用你個人主觀臆斷並迥異於分類常識的無效理由違反方針在先不斷灌水洗版,這並非WP:共識所述「正當合理的意見」,不應考慮在內。
  • 依據我已多次引用的相關方針指引,共識決並非多數決,請立刻停止你試圖妨害共識形成的編輯。有關共識和投票相關方針與指引都明確白紙黑字寫明了,請遵守規定,勿再故意違規。--114.38.90.23留言2022年8月2日 (二) 13:22 (UTC)[回覆]
同CaryCheng。沒有足夠來源表示HTC企業的立場,報道中只有對個人的評價和對企業的猜測,個體之舉不足以將所屬整個組織歸納為「xx組織」,歸類應是顯而易見的。HTC USA進行過LGBT宣傳[2],難道能藉此將HTC歸入「挺同組織」。--YFdyh000留言2022年7月24日 (日) 09:42 (UTC)[回覆]
謝謝提出反證。如果是員工立場或分公司立場,那麼我同意你說的『個體之舉不足以將所屬整個組織歸納為「xx組織」』,如同這個HTC USA的案例,最多只能代表HTC美國分部的立場,並不足以代表HTC總公司的反同立場。但是王雪紅作為HTC這家跨國企業的最頂層老闆,尤其又在她把「信仰與企業結合」、稱「為上帝工作」、並用實際行動把HTC資金用於反同的情況下,把這位大老闆的行為說成是「個體之舉」與其公司完全割裂開來看待是相當不現實的。如同我們不會看到有某個納粹黨員支持同志,就無視希特拉本人的立場,就把納粹黨移除「反同組織」並歸入「挺同組織」,這是有違常識的。因此,當然不能藉此將HTC歸入挺同組織,否則與藉此將納粹黨歸入挺同組織無異。--114.38.85.247留言2022年7月24日 (日) 13:19 (UTC)[回覆]
首先組織和個人的立場是可以相反的。時任Abercrombie & Fitch麥可·傑佛瑞英語Mike Jeffries (CEO)的種族歧視政策導致公司後來轉型追求多元化,爆發性別爭議的J·K·羅琳被大家切割,種種案例都能看出立場相反是成立的,套用相同的概念,川普在位期間的美國是反同國家?加州表示我還沒獨立 --窩法乙烷 兒法夢碎 2022年7月27日 (三) 15:49 (UTC)[回覆]
組織和個人的立場當然有存在相反的空間,這點我並沒有否認喔。如同我上述舉的納粹黨例子,或許有個別納粹黨員(個人)立場是挺同的,但無法以個別黨員的挺同立場去否定整個納粹黨(組織)是反同的,甚至藉此說納粹黨是挺同組織,這點也是我反對的。至於國家政府的情況,可能需要case by case個案討論,如俄羅斯政府和烏干達政府就都被歸入在反同組織的分類下。--114.38.74.8留言2022年7月29日 (五) 01:26 (UTC)[回覆]

(&)建議:轉達U:Rastinition的建議:

請帳號或IP將想要紀錄的內容放在討論頁,依WP:列明來源檢查來源格式及可信度,如果檢查後沒有格式和可信度問題,可以參考WP:比重設置到頁面中。

--CaryCheng留言2022年7月27日 (三) 13:58 (UTC)[回覆]

‎投票以利取得社群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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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框內折疊模板及文字為IP用戶未經社群討論即關閉投票的留言,現已重開投票。若有異議請至互助客棧或向管理員反映。
此處原有文字,因為明顯違反WP:共識不是點票WP:TALKDONTREVERTWP:DEMOCRACYWP:爭議解決指引#開啟調查WP:拉票等相關方針指引內容,已進行摺疊,尚祈見諒。若有異議請至互助客棧或向管理員反映。
  • 本次討論已達一週。
  • IP用戶114.38.85.247在討論中提供了17個來源,以佐證「HTC是反同組織」;我已經全部檢查完這17個來源。相關討論均呈現在上方討論串中。
  • 目前我與114.38.85.247仍然爭執不下,無法取得共識,希望社群參考上方討論串內容,透過投票協助本次討論取得社群共識。
  • WP:共識:「共識不強求一致同意。理想情況下,共識不會存在任何反對意見;但假如無法實現這點,共識應採納多數人的意見,並和重要少數的意見作出適當妥協。」,本案最後應依社群共識處理。
  • 投票期間:2022年7月30日 18:00 (UTC) 至 2022年8月6日 18:00 (UTC)
  • 投票題目為:
請問您是否支持向宏達國際電子添加Category:反同性戀組織分類?

--CaryCheng留言2022年7月30日 (六) 18:33 (UTC)[回覆]

投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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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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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本次投票的相關意見,請在此處發表。

我同意你說的不用投票,但這個分類有確實的來源依據,請不要被CaryCheng的洗版灌水內容帶風向就跟着無視。--114.38.71.176留言2022年7月31日 (日) 16:36 (UTC)[回覆]
請你WP:不要說謊。我已說過很多次,在上次的討論中,當時反對用戶只有TimWu007一個,支持和反對添加實際上是 1:1 ,顯非你所謂「社群多數意見」,請不要睜眼說瞎話。
並且依方針在討論頁形成共識所述:
上次討論確實可以假定已具備共識,反倒是一部份反對用戶的擅自回退行動違反方針。請遵守相關方針所述,而不是單憑你個人主觀臆斷。--114.38.71.176留言2022年7月31日 (日) 16:36 (UTC)[回覆]
最後的社群共識應依方針所述,不應依點票數人頭決定。
共識判定應依循方針所述,而非拉票數人頭。

 警告

  • 閣下在投票期限未至之前,未經社群討論即關閉投票,閣下的行為已經妨害社群投票形成共識。
  • 我已將投票區再度開放。閣下若認為本次投票違反方針與指引,應尋求管理員介入處理,不可擅自關閉投票。
  • 這是對閣下的最後警告,若閣下再度做出任何妨害社群形成共識的編輯,我將提報閣下的破壞行為,禁止閣下編輯。--CaryCheng留言2022年8月1日 (一) 02:08 (UTC)[回覆]

 警告

  • 你在擅自發起投票前並未進行有效討論,而且在社群皆認為無必要投票(我、YFdyh000、Milkypine皆認為無需投票),即擅自開啟投票的行為,已經明顯違反上述相關方針指引請立刻停止
  • 我已將違規內容進行摺疊。你若認為這次討論未達共識,依WP:共識#共識的形成可以尋求公正的管理員介入協商,不可擅自違反方針指引進行擾亂性編輯
  • 請閣下立即停止持續企圖干擾共識形成的擾亂行為,並避免使用諸如「禁止閣下編輯」字句主張WP:條目所有權的行為。--114.38.90.23留言2022年8月1日 (一) 23:33 (UTC)[回覆]

(:)回應114.38.85.247

(:)回應CaryCheng

  • 請兩位詳閱上述有關投票和共識的相關方針指引,這些規定內容我在上述討論中已重申多遍,你們可以自行詳閱相關內容,這裏容我再次引述:
  • 這不是民意調查,請知悉試圖以調查代替討論相關指引所不允許的。該用戶不能單憑數人頭去推翻由可靠來源支撐的可供查證內容,甚至還嘗試WP:拉票來助陣並繼續數人頭,否則六四事件共產主義政權下的大屠殺等條目都可以僅憑數人頭就刪除了,而且對方這種藉由通知已知反對用戶堆積票數企圖影響共識形成的行為也是明顯違反指引的。當然需要立即停止持續的違規拉票行為。
  • WP:共識不是點票:『許多這樣的廣泛討論將引發某種形式上的民意測驗,但民意測驗只應被視為理順討論,而不應被視作投票。共識最終將根據支持和反對該議題的論點品質所決定,同時經過維基百科方針的審視,而不應透過簡單計票統計多數來決定。回覆「是/否/支持/反對」這樣的評論,除了表達道義支持外沒有任何意義』、『我們的目標是提出有說服力的理由來作出決定,而不是根據公開支持的比重來作出決定。』
因此最後的社群共識應依方針所述,不應依點票數人頭決定。
  • 在討論頁形成共識:『在確定共識時,應考慮各個論點的品質及其提出的背景,反對者的意見以及計劃命名空間下的文件。論點品質的權重高於論點所代表人數多寡的權重。通常而言,「我只是不喜歡這個觀點」或「我只是喜歡這個觀點」這樣的論點,就根本不應考慮。』,因此共識判定應依循方針所述,而非拉票數人頭。
  • 論述部分可參閱WP:投票不能代替討論WP:投票是邪惡的,內容明確指出「投票阻礙共識」、「投票亦非公正」。對方藉由選擇性通知已知反對用戶,甚至跑去他們用戶頁公然拉票,此舉除了明顯違反相關方針指引之外,這種投票也明顯會有公正性和代表性的問題,這才是在企圖阻礙共識形成。--114.38.90.23留言2022年8月3日 (三) 00:03 (UTC)[回覆]
我認為無需投票,因為共識十分明顯,沒有其他用戶支持IP用戶的觀點。只是IP用戶似乎固執己見,並在濫用各種理由阻礙對他不利的討論流程。--YFdyh000留言2022年8月3日 (三) 00:22 (UTC)[回覆]

投票截止。社群達成共識,反對將宏達國際電子歸入分類:反同性戀組織,謝謝所有參與討論的使用者。--CaryCheng留言2022年8月6日 (六) 18:58 (UTC)[回覆]
本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至合適的討論頁進行,並不要再次編輯本討論。

Template:臺灣同性婚姻法制化的類似編輯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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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至合適的討論頁進行,並不要再次編輯本討論。

同一個用戶的編輯Special:Diff/72843119,大家覺得該不該保留?我是覺得模板上有王雪紅就好,把HTC刪掉。--Ephemeral Days留言2022年7月24日 (日) 13:13 (UTC)[回覆]
同移除。--Tim Wu留言2022年7月24日 (日) 13:21 (UTC)[回覆]
此連結早在去年年初就已加入,請不要趁機進行擴大編輯戰。用戶Ephemeral Days移除此連結理由為完全不知所云的「不知道為何」,拒絕參與討論卻以所謂「不知道為何」的莫須有名目莫名其妙清除項目,具有明顯的針對性和破壞性編輯的傾向,反對移除。--114.38.85.247留言2022年7月24日 (日) 13:31 (UTC)[回覆]
應移除HTC。--CaryCheng留言2022年7月25日 (一) 13:41 (UTC)[回覆]
(*)提醒:請確實遵守WP:共識不是點票方針,勿試圖以調查代替討論。--114.38.85.247留言2022年7月25日 (一) 16:15 (UTC)[回覆]
(!)意見:目前沒有來源佐證「宏達電在臺灣同性婚姻法制化中反對修民法」。--CaryCheng留言2022年7月30日 (六) 18:38 (UTC)[回覆]
同以上意見。未見到足夠斷言的來源,來源僅為觀點。--YFdyh000留言2022年7月30日 (六) 18:41 (UTC)[回覆]
相關來源:蘋果日報報導1蘋果日報報導2新新聞報導。這些來源皆可有效佐證。--114.38.71.176留言2022年7月31日 (日) 16:36 (UTC)[回覆]
均是媒體對人物而非企業的觀點、評價,不能構成斷言,不足以支撐歸類企業。--YFdyh000留言2022年7月31日 (日) 17:04 (UTC)[回覆]
這些報導把HTC歸類為「反同勢力」、「反同方」等,加上我在上次討論中提供的來源,均足以支撐歸類該企業。--114.38.90.23留言2022年8月1日 (一) 23:33 (UTC)[回覆]
這些報道不是高質量的斷言。不是任意來源(媒體/個人)稱xxx公司是某某勢力,就能將xxx歸入。沒有看到高質量來源,希望不是原創總結多個來源的觀點。--YFdyh000留言2022年8月3日 (三) 00:25 (UTC)[回覆]
鑑於討論均為支持,僅IP用戶堅持並擾亂討論,已移除HTC,保留王雪紅。2021年的加入理據,已上述討論中涉及。--YFdyh000留言2022年8月3日 (三) 01:36 (UTC)[回覆]

社群達成共識,應自T:臺灣同性婚姻法制化中移除宏達電,謝謝所有參與討論的使用者。--CaryCheng留言2022年8月6日 (六) 19:13 (UTC)[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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