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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第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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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第錫乾隆元年—嘉慶二年,即1736年—1797年),字寵章,山西吉州人。清朝官員。

乾隆十五年(1750年)舉人,授鳳臺教諭。擢順天大興知縣。三十四年,獲直隸總督楊廷璋推薦升補永定河北岸同知,吏部認為大興縣並不是沿河州縣,駁回所請。楊廷璋再奏,終獲乾隆帝特許。四十四,再遷永定河道。四十八年,署河東河道總督。五十二年,實授總督、兼兵部侍郎。五十四年,調江南河道總督

嘉慶元年(1796年),因豐北汛河水氾濫,自請治罪,嘉慶帝命竣工後再檢覈功過。因合壟穩固,獲賜黃辮荷包,但因不能事先預防停甄敘。二年十二月,卒於任上。三年,李奉翰等奏當由蘭第錫之子代父呈繳漫工賠償二十萬八千餘兩,經山西巡撫伯麟奏明蘭第錫遺產僅值一百四十餘兩。嘉慶帝念蘭第錫為官清慎,命道、廳以上官員及曾任總河各員分別代償。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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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文庫中的相關文本:清史稿·卷325》,出自趙爾巽清史稿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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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史稿》卷325 蘭第錫
  • 《滿漢名臣傳》蘭第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