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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級及縣(市)級風景特定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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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級及縣(市)級風景特定區,係指按中華民國所頒佈之《發展觀光條例》與附屬法規命令《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之規定,完成風景特定區評鑑,被評定為直轄市級及縣(市)級,經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公告的風景特定區。

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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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級風景特定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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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北市十分風景特定區、烏來風景特定區、碧潭風景特定區、瑞芳風景特定區
  2. 桃園市小烏來風景特定區、虎頭山風景特定區、石門水庫風景特定區
  3. 臺中市大甲鐵砧山風景特定區
  4. 高雄市澄清湖風景特定區、月世界風景特定區

縣(市)級風景特定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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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竹縣:清泉風景特定區
  2. 苗栗縣明德水庫風景特定區、泰安溫泉風景特定區
  3. 南投縣鳳凰谷風景特定區、虎頭山風景特定區、霧社風景特定區
  4. 屏東縣:落山風風景特定區
  5. 宜蘭縣:大湖風景特定區、梅花湖風景特定區、冬山河風景特定區、五峰旗風景特定區
  6. 花蓮縣七星潭海岸風景特定區
  7. 臺東縣知本內溫泉風景特定區、知本溫泉風景特定區

待評鑑風景特定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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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北市:淡水風景特定區
  2. 臺中市:大坑風景特定區、石岡水壩特定區、霧峰風景特定區
  3. 高雄市:六龜彩蝶谷風景特定區、美濃中正湖風景特定區
  4. 新竹市:青草湖風景特定區
  5. 宜蘭縣:龍潭湖風景特定區、礁溪風景特定區
  6. 彰化縣:田尾園藝特定區
  7. 南投縣:東埔溫泉風景特定區、廬山溫泉風景特定區、翠峰風景特定區
  8. 嘉義縣:中崙風景特定區、仁義潭風景特定區、吳鳳廟特定區
  9. 嘉義市:蘭潭風景特定區

相關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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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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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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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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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
桃園市
臺中市
臺南市
高雄市
苗栗縣
南投縣
宜蘭縣
花蓮縣
臺東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