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大臣官房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大臣官房(日语:大臣官房だいじんかんぼう Daijin kanbō */?)是日本行政机关中,内阁府及各省必定设置的内部部局之一。设于内的称为长官官房

概要

[编辑]

大臣官房是掌管府省厅组织管理、内部部局间联络协调等业务的头号部局,相当于总务局。但内阁依内阁法规定设置的内阁官房,与大臣官房不同(责任者为内阁官房长官)。一般英译为Minister's Secretariat或Secretariat of the Minister(大臣秘书处)。

掌管事务

[编辑]

大臣官房(长官官房)所掌事务由各府省组织令规定,共同事务如下。

  • 机密相关事务
  • 保管大臣(长官)官印及省(厅)印
  • 职员职阶、任免、津贴、惩戒、职责与其他人事相关教育训练
  • 执掌业务的综合协调
  • 审查法令案等官方文件
  • 国会联络
  • 接收、发送、编辑与保存官方文件
  • 公共关系
  • 资讯公开
  • 机构及员额相关事务
  • 行政考查
  • 经费与收入预算、结算及会计等会计监查
  • 国有财产及物品管理
  • 职员卫生、医疗等
  • 政策评估
  • 非属内部部局掌管之事务

大臣官房列表

[编辑]

备注

[编辑]

官房长

[编辑]
  • 国家行政官厅的局、部、课,法律强制要求需设首长作为责任者(局长、部长、课长),但作为局处之首的官房并无强制设立官房长。
  • 大臣(长官)官房做为部局之首,其秘书、总务、会计等三课课长(合称官房三课长日语官房三課長)与各局课长不同,是晋升最高干部的必经之路。
  • 介在事务次官(或厅的次长、警察厅的长官)与官房三课长之间的官房长并不是必要职阶,因此内阁府设置法国家行政组织法无强制规定各府省厅需设官房长,而是由个别政令规定(实际上中央省厅再编后所有府省皆设有官房长)。
  • 厅的长官官房并不一定设有官房长,如国税厅(设2名官房审议官)等。此时,长官官房由厅的次长直接监督。

官房的设置

[编辑]
  • 内阁府本府与各省必须设置大臣官房,厅则不强制设置。有些厅是以总务部等部局替代。
  • 未设长官官房的实例有金融厅(总务企划局)、消防厅(具有官房角色的课设为厅直属课)、公安调查厅海上保安厅(总务部)、林野厅水产厅(由林政部、渔政部等头号部局担任)等。
  • 宫内厅非内阁府设置法上的外局,但设有长官官房(不设官房长,配置官房审议官)。警察厅也非国家行政组织法上的外局,但也有长官官房及官房长。
  • 行政委员会日语行政委員会中,公正取引委员会设有事务总局官房(不设官房长)。人事院由事务总长直属的总务课、人事课、会计课等合称“官房部局”。另外从内阁独立的宪法机关会计检查院设有事务总长官房(不设官房长,配置总括审议官)。

官房的名称

[编辑]
  • 中央省厅再编时,新府省厅的官房以“府省厅名+大臣官房(长官官房)”命名,如“内阁府大臣官房”、“总务省大臣官房”、“防卫厅长官官房”。旧府省时代则以“大臣职名+官房”为主要名称,也就是省略“府、省”等字,如“内阁总理大臣官房”、“法务大臣官房”。
  • 大藏省、文部省、厚生省、运输省4省将“省”加入官房正式名称,但由于是少数派,法令条文或议院事务局与其他官厅公文书上仍多将“省”字省略(如:大藏省大臣官房写作大藏大臣官房)。

地方长官官房

[编辑]

1947年地方自治法实施以前的地方行政官厅(府县、东京都北海道厅日语北海道庁 (1886-1947)桦太厅)也设有官房,府县官房称为知事官房,东京都、北海道厅、桦太厅称为长官官房

局长官房

[编辑]

北海道开发厅地方支分部局北海道开发局日语北海道開発局,在2001年中央省厅再编以前设有“局长官房”。北海道开发厅人员多半在北海道开发局,因此本厅没有长官官房。省厅再编后开发局成为国土交通省地方支分部局,局长官房改称“开发监理部”。

相关条目

[编辑]

外部链接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