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大泽乡起义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重定向自张楚政权
大澤鄉起義
秦末民变的一部分
日期公元前209年
地点
结果 起義失敗,但根本上動搖秦朝統治
参战方
農民軍 秦軍
指挥官与领导者
陳勝 X
吳廣 X
田臧 
鄧說 處決
周文×
伍逢 
蔡賜 
武臣 X
張耳
秦二世
章邯

大澤鄉起義,又称陳吳起義,或陳吳之亂,中國歷史上第一次有记录的大規模平民起事。秦二世元年(公元前209年),陳勝、吳廣屯戍漁陽(今北京密雲西南),由於逾期應役按秦律要斬首,二人於是起義,號「」,一曰「張楚[a]。起义沉重打擊秦朝政權,揭开秦末农民起义序幕。

背景

[编辑]

在秦皇時期,已民怨四起。而秦二世就任後則更為倒行逆施。賈誼《新書》記述秦二世「繁刑嚴誅,吏治刻深,賞罰不當,賦斂無度,天下多事,吏弗能記,百姓困窮而主弗收恤」[b]趙高、秦二世使用嚴刑峻法管治,社會劇烈震蕩。[3]:196

經過

[编辑]

農民軍的形成

[编辑]

陳勝,字涉,陽城(今河南商水西南)[c]人。吳廣,字叔,陽夏(今河南太康)人。二人都出生於低下的農民家庭。秦二世元年(公元前209年)秋,秦廷強征「闾左」贫民駐守渔阳(今北京密云西南),約有九百人左右被強徵,陈胜、吴广被推為屯長。七月,二人前往蕲县(今安徽宿州市南)大泽乡(今宿州东南刘村集)途中为大雨所阻,不能如期到达目的地。按秦律,誤期者斩,一律處斬,不如造反。[3]:197

當時秦人同情無辜被賜死秦皇長子扶蘇人同情陣亡的楚將項燕,所以常有扶蘇、項燕未死的傳聞,陳勝提議利用扶蘇、項燕名義起兵造反,所以兩人去占卜。占卜人明白他們用意,暗示他們要利用鬼神之說。於是,他們在布帛上寫「陳勝王」三字,並放在漁夫準備出賣的魚腹中。戍卒買魚煮食後,看到布帛,心中疑惑。吳廣又跑樹林間小廟,假裝狐狸嗥叫:“大楚興,陳勝王。”戍卒驚恐不已。[3]:197-198

輿論準備完後,陳、吳二人正式起義。某天,押送戍卒的將尉喝醉,吳廣多次跟這位秦尉說要逃跑,以激怒秦尉。秦尉中計,鞭笞吳廣,並拔劍威嚇。吳廣奪劍殺了秦尉。陳勝也衝來,又殺另一個秦尉。召集九百多名戍卒,宣告起義,並得到戍卒響應:

陳勝、吳廣築臺誓師,用兩個秦尉首級祭旗。陈胜自立为将军,吴广自立为都尉,斬木為兵,揭竿為旗,號稱「大楚」。他們假託扶蘇項燕名號,招募士卒。[3]:198

「張楚」政權建立

[编辑]

陳勝、吳廣義軍先攻蘄(今安徽宿縣南),秦軍大敗。後兵分二路,陳勝任命符離人葛嬰為將,令他率兵攻擊蔪東。自己則率主力向西北進擊,攻下銍(今安徽宿縣西)、酇(今河南永城西南)、苦(今河南鹿邑)、柘(今河南柘城)、譙(今安徽亳州)等地。大軍屢戰皆捷,每至一境,境內豪傑紛紛響應,隊伍擴展到數萬人。當至陳(今河南淮陽)一帶時,起義軍已有戰車六七百乘,馬兵千餘、步卒數萬。秦二世元年九月,起義軍攻兵伐陳。陳的郡守、縣令都不在,郡丞率兵抵抗起義軍,起義軍大勝。

陳是西周、春秋戰國時期陳國都城,楚國後期國都。秦滅六國後,在此置郡、縣治所,戰略意義重大。陳勝召集當地三老、豪傑討論政事。認為,陳勝「被堅執銳,伐無道,誅暴秦,復立楚國之社稷,功宜為王」。陳勝遂「乃立為王,號為張楚」。

「張楚」建立後,起義得到各地農民的響應。《史記·陳涉世家》 記述,陳勝自立後,「諸郡縣苦秦吏者,皆刑其長吏,殺之以應陳涉」。

稍早前,葛嬰立襄彊為楚王。葛嬰聽說陳勝已稱楚王,殺了襄彊,以示對陳勝效忠。葛嬰再次回到陳縣,投奔陳勝,但最後還是遭陳勝所殺。

征戰

[编辑]

陳勝後稱楚王,派周章率義軍主力進攻秦都,因孤軍深入,遇章邯反撲,以致周章陣亡。而吳廣圍攻滎陽,久攻不下。吴广礙於形勢,於滎陽繼續對峙,部将田臧矫陈胜令而杀之。章邯攻破李歸,又攻擊鄧說伍逢蔡賜等部隊,伍逢、以致蔡賜陣亡。

鄧說棄城而走,临陣逃走,被陳王就地正法。章邯繼續追擊,陳勝逃至下城父(今安徽渦陽東南),被車夫莊賈刺殺,大泽乡起义結束,僅六個月。

考証

[编辑]

出土文物《睡虎地秦簡》中提到,「御中發征,乏弗行,貲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誶。六日到旬,貲一盾。過旬,貲一甲。其得殹(也),及詣水雨,除。」即:如果耽擱一次徭役者,處罰賠償兩副鎧甲。遲到3至5日,口頭警告;遲到6至10日,罰賠償一面盾牌;遲到10日以上,罰賠償一副鎧甲。因洪水,暴雨等自然原因无法按时到达的,可免除处罚。

依照秦律,服徭役者遲到的懲罰,只不過是處罰購買一些兵器來賠償公家而已,從頭到尾也沒有提到處死。如果是因為大雨,還可以免罰。

关于“失期当斩”问题,许多人以出土的《睡虎地秦简》解释迟到并不会被处死,甚至在大雨天气下还能免罚。然而,这种观点存在一定的问题。

  1. 徭律与戍律的区别

在《睡虎地秦简》中,明确存在《徭律》和《戍律》,这表明秦朝法律将徭役和戍役视为两种不同性质的服役。《睡虎地秦简·徭律》规定:

“御中发征,乏弗行,赀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谇;六日到旬,赀一盾;过旬,赀一甲。其得殹(也),及詣。水雨,除興。”

其中“水雨,除兴”确实意味着大雨可以免罚,但这条律法适用于徭役,而非戍役

然而,《史记》明确记载陈胜、吴广是戍卒,他们属于戍役,而非徭役:

“七月,戍卒陈胜等反故荆地,为‘张楚’。”(《史记·秦始皇本纪》)

“于是楚戍卒陈胜、吴广等乃作乱,起于山东。”(《史记·李斯列传》)  

“后十四年而秦亡,亡自戍卒陈胜发。”(《汉书·五行志》)

因此,用《徭律》的内容来推翻“失期当斩”的说法是不准确的。

2.《岳麓书院藏秦简》补充了《戍律》的内容


“戍律曰:戍者月更。君子守官四旬以上为除戍一更。遣戍,同居毋并行,不从律,赀二甲。戍在署,父母、妻死遣归葬。告县,县令拾日。”

“戍律曰:下爵欲代上爵、上爵代下爵及毋(无)爵欲代有爵者戍,皆许之。以弱代者及不同县而相代,勿许。”

虽然现有戍律未直接提及“失期当斩”,但其规定显然与《徭律》不同,证明不能用《徭律》推导戍役的惩罚方式。

3. 秦二世时期法律的变化

即便《睡虎地秦简》可以代表秦始皇时期的法律,我们也不能忽略秦二世时期法律“益刻深”的变化。《史记》记载:

“四月,二世还至咸阳……用法益刻深。”(《史记·秦始皇本纪》)

这说明秦二世统治时期,法律变得更加严酷。因此,即使秦始皇时期可能没有“失期当斩”的明文规定,到了秦二世时期,这一处罚方式可能已经执行。

4. 法律文本与实际执行的区别

秦法作为人治社会的产物,法律条文与实际执行未必一致。法律有明确规定是一回事,地方官如何执行又是另一回事。因此,即便未来出土了秦二世时期的法律明文,也不能完全否定《史记》中关于“失期当斩”的记载。

因此,目前的考古证据不足以否“失期当斩”,反而在秦法日益严苛、戍律与徭律不同的背景下,《史记》的记载仍然具备可信度。

現代湖南益阳兔子山遗址出土的简牍中,其中一件觚上发现有“张楚之岁”的字样。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研究员张春龙認為,“张楚之岁”指的是陈胜起义之后的那一年。中国秦汉史学会会长王子今表示,楚国人有用前一年的大事来记年的习惯。武汉大学历史文化学院院长陈伟認為,“张楚之岁”是“岁名”,即以前一年的大事件来记年,“张楚之岁”即秦二世二年[4]

相关名言

[编辑]
揭竿而起
史記·卷六·秦始皇本紀》引漢·賈誼過秦論》:「率罷弊之卒,將數百之衆,轉而攻秦。斬木為兵,揭竿為旗……[5]」(《史记》作「率罷散之卒,將數百之眾,而轉攻秦。斬木為兵,揭竿為旗……」[6])后形成成语“揭竿而起”,指平民武装暴动
鴻鵠之志
史記·陳涉世家》:“嗟乎!燕雀安知鴻鵠之志哉![7]”比喻目光短淺毫無大志的人無法了解有遠大抱負的人。
王侯將相寧有種乎[8]
語出《史記·陳涉世家》,意為「王侯將相難道有天生的血統麼?」主張權勢與高貴並非天生,更不是貴族的專利,平民同樣可以通過打拚力爭上游,並以此理念招攬起義隊伍。

参考資料

[编辑]
  1. ^ 1.0 1.1 1.2 田余慶. 說張楚——關于“亡秦必楚”問題的探討. 歷史研究. 1989, (02): 134-150. ISSN 0459-1909. NCPSSD 1002096955需注册账号查阅. 
  2. ^ 2.0 2.1 2.2 2.3 馬道魁. 陳勝里籍與“張楚”國號辨正. 宿州師專學報. 1999, (01): 36-41. 
  3. ^ 3.0 3.1 3.2 3.3 3.4 3.5 白壽彝 (總主編) (编). 中國通史 第四卷 中古時期 秦漢時期. 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15. 
  4. ^ 湖南益阳兔子山遗址出土"张楚之岁"文字实物. [2018-11-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04). 
  5. ^ 過秦論
  6. ^ 史記·卷六·秦始皇本紀
  7. ^ 史記·陳涉世家
  8. ^ 史記·陳涉世家
  9. ^ 王子今. 《史記》“失期,法皆斬”辨疑——關于陳勝暴動起因的史學史考察. 蘭州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20, 48 (04): 76-86. ISSN 1000-2804. doi:10.13885/j.issn.1000-2804.2020.04.009. NCPSSD 7103167836需注册账号查阅. 
  10. ^ 劉曉雯. 中國古代戰爭中的宣傳策略——以陳勝吳廣起義為例. 傳播與版權. 2017, (03): 7-9. 
  11. ^ 張天社. 陳勝出身及有關問題的考辨. 唐都學刊. 2012, 28 (04): 84-89. 
  12. ^ 焦文虎. 陳勝吳廣起義何以以失敗告終. 群文天地. 2011, (15): 63-64. 
  13. ^ 劉瀚倫. 陳勝吳廣起義的內部斗爭分析. 黑河學刊. 2011, (06): 63-64. 
  14. ^ 金菲菲. 《史記·陳涉世家》“失期”考. 首都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11, (S1): 35-37. 
  15. ^ 江連山. 秦末農民大起義原因新探. 北方論叢. 1999, (03): 108-111. 
  16. ^ 王育成. 閭左賤人說初論──兼說陳勝故里在宿州. 中國歷史博物館館刊. 1998, (02): 14-23. ISSN 2095-1639. CNKI ZLBK802.002需注册账号查阅. 
  17. ^ 施偉青. 論秦末農民起義的口號. 廈門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1994, (02): 88-92. ISSN 0438-0460. CNKI XMDS402.016需注册账号查阅. NCPSSD 1003310511需注册账号查阅. 
  18. ^ 呂克勤. 評陳勝“西擊秦”的軍事行動. 菏澤師專學報. 1992, (01): 41-44. 
  19. ^ 羅昌奎. 談司馬遷對陳涉起義的態度. 武漢教育學院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1989, (04): 57-59. 
  20. ^ 趙中男. 扶蘇、項燕與陳勝、吳廣起義的關系及其歷史啟示. 遼寧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1989, (02): 95-98. 
  21. ^ 呂克勤. “大楚興、陳勝王”是陳勝起義的口號. 菏澤師專學報(社會科學版). 1988, (01): 15-19. 
  22. ^ 張政烺. 關於“張楚”問題的一封信. 文史哲. 1979, (06): 76. ISSN 0511-4721. doi:10.16346/j.cnki.37-1101/c.1979.06.017. NCPSSD 1002435413需注册账号查阅. 
  23. ^ 鮑善淳. “張楚”非國號辨. 文史哲. 1979, (05): 80. ISSN 0511-4721. doi:10.16346/j.cnki.37-1101/c.1979.05.012. NCPSSD 1002435396需注册账号查阅. 
  24. ^ 劉乃和. 帛書所記“張楚”國號與西漢法家政治. 文物. 1975, (05): 35-37. ISSN 0511-4772. CNKI WENW197505005需注册账号查阅. NCPSSD 1002433711需注册账号查阅. 

注腳

[编辑]
  1. ^ 《史记·陈涉世家》云:陈胜称大楚,“入据陈,数日,号令召三老、豪杰与皆来会计事。三老、豪杰皆曰:‘将军身被坚执锐,伐无道,诛暴秦,复立楚国之社稷,功宜为王。’陈涉乃立为王,号为张楚”。 「張楚」一詞古至今有不同的說法[1]
    • 《史記》、《漢書》的注家以訓詁的解釋以注釋張楚,即「張大楚國」之意;
    • 王先謙《漢書補注》以《廣雅·釋詁》:「張,太也」,認為「張楚」就是「大楚」;
    • 張晏的《漢書注》認為,张是弛的反义词,「谓楚为秦灭,是已弛;陈胜立楚,遂为张,故号张楚」;
    二十世紀七十年代,長沙马王堆三号汉墓帛书,其《五星占》中的五星行度和另一种古佚书的干支表,具列秦及汉初纪年,當中有「張楚」之紀年[1]。這些發現,引起學者「張楚」應是王號、國號還是年號的討論。
    • 大多數的學者認為,「張楚」是國號。馬道魁認為,《史記》中已經明確記載陳勝所建政權為「張楚」,且已經建立基本政權形式和規模,認為「張楚」為國號無疑。[2]
    • 王宗征認為,「張楚」是口號,而非國號。[2]
  2. ^ 賈誼:《新書》卷一〈過秦中〉[3]:196
  3. ^ 陳勝里籍在何處,史学界意见不一。約有六種說法:一是河南登封说;二是河南商水说;三是安徽宿州说;四是河南方城说:五是安徽宿县和阜阳、颖上之間說;六是生于河南迁居安徽说[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