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泽乡起义
大澤鄉起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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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末民变的一部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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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战方 | |||||||
農民軍 | 秦軍 | ||||||
指挥官与领导者 | |||||||
陳勝 X 吳廣 X 田臧 † 鄧說 ![]() 周文× 伍逢 † 蔡賜 † 武臣 X 張耳 |
秦二世 章邯 |
大澤鄉起義,又称陳吳起義,或陳吳之亂,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有记录的大規模平民起事。秦二世元年(公元前209年),陳勝、吳廣屯戍漁陽(今北京密雲西南),由於逾期應役按秦律要斬首,二人於是起義,號「楚」,一曰「張楚」[a]。起义沉重打擊秦朝政權,揭开秦末农民起义序幕。
背景
[编辑]在秦皇時期,已民怨四起。而秦二世就任後則更為倒行逆施。賈誼《新書》記述秦二世「繁刑嚴誅,吏治刻深,賞罰不當,賦斂無度,天下多事,吏弗能記,百姓困窮而主弗收恤」[b]。趙高、秦二世使用嚴刑峻法管治,社會劇烈震蕩。[3]:196
經過
[编辑]農民軍的形成
[编辑]陳勝,字涉,陽城(今河南商水西南)[c]人。吳廣,字叔,陽夏(今河南太康)人。二人都出生於低下的農民家庭。秦二世元年(公元前209年)秋,秦廷強征「闾左」贫民駐守渔阳(今北京密云西南),約有九百人左右被強徵,陈胜、吴广被推為屯長。七月,二人前往蕲县(今安徽宿州市南)大泽乡(今宿州东南刘村集)途中为大雨所阻,不能如期到达目的地。按秦律,誤期者斩,一律處斬,不如造反。[3]:197
當時秦人同情無辜被賜死的秦皇長子扶蘇,楚人同情陣亡的楚將項燕,所以常有扶蘇、項燕未死的傳聞,陳勝提議利用扶蘇、項燕名義起兵造反,所以兩人去占卜。占卜人明白他們用意,暗示他們要利用鬼神之說。於是,他們在布帛上寫「陳勝王」三字,並放在漁夫準備出賣的魚腹中。戍卒買魚煮食後,看到布帛,心中疑惑。吳廣又跑樹林間小廟,假裝狐狸嗥叫:“大楚興,陳勝王。”戍卒驚恐不已。[3]:197-198
輿論準備完後,陳、吳二人正式起義。某天,押送戍卒的將尉喝醉,吳廣多次跟這位秦尉說要逃跑,以激怒秦尉。秦尉中計,鞭笞吳廣,並拔劍威嚇。吳廣奪劍殺了秦尉。陳勝也衝來,又殺另一個秦尉。召集九百多名戍卒,宣告起義,並得到戍卒響應:
“ | 公等遇雨,皆已失期,失期當斬。藉弟令毋斬,而戍死者固十六七。且壯士不死即已,死即舉大名耳,王侯將相,寧有種乎! | ” |
——《史記》卷五十二〈陳涉世家〉 |
陳勝、吳廣築臺誓師,用兩個秦尉首級祭旗。陈胜自立为将军,吴广自立为都尉,斬木為兵,揭竿為旗,號稱「大楚」。他們假託扶蘇與項燕名號,招募士卒。[3]:198
「張楚」政權建立
[编辑]陳勝、吳廣義軍先攻蘄(今安徽宿縣南),秦軍大敗。後兵分二路,陳勝任命符離人葛嬰為將,令他率兵攻擊蔪東。自己則率主力向西北進擊,攻下銍(今安徽宿縣西)、酇(今河南永城西南)、苦(今河南鹿邑)、柘(今河南柘城)、譙(今安徽亳州)等地。大軍屢戰皆捷,每至一境,境內豪傑紛紛響應,隊伍擴展到數萬人。當至陳(今河南淮陽)一帶時,起義軍已有戰車六七百乘,馬兵千餘、步卒數萬。秦二世元年九月,起義軍攻兵伐陳。陳的郡守、縣令都不在,郡丞率兵抵抗起義軍,起義軍大勝。
陳是西周、春秋戰國時期陳國都城,楚國後期國都。秦滅六國後,在此置郡、縣治所,戰略意義重大。陳勝召集當地三老、豪傑討論政事。認為,陳勝「被堅執銳,伐無道,誅暴秦,復立楚國之社稷,功宜為王」。陳勝遂「乃立為王,號為張楚」。
「張楚」建立後,起義得到各地農民的響應。《史記·陳涉世家》 記述,陳勝自立後,「諸郡縣苦秦吏者,皆刑其長吏,殺之以應陳涉」。
稍早前,葛嬰立襄彊為楚王。葛嬰聽說陳勝已稱楚王,殺了襄彊,以示對陳勝效忠。葛嬰再次回到陳縣,投奔陳勝,但最後還是遭陳勝所殺。
征戰
[编辑]陳勝後稱楚王,派周章率義軍主力進攻秦都,因孤軍深入,遇章邯反撲,以致周章陣亡。而吳廣圍攻滎陽,久攻不下。吴广礙於形勢,於滎陽繼續對峙,部将田臧矫陈胜令而杀之。章邯攻破李歸,又攻擊鄧說、伍逢、蔡賜等部隊,伍逢、以致蔡賜陣亡。
鄧說棄城而走,临陣逃走,被陳王就地正法。章邯繼續追擊,陳勝逃至下城父(今安徽渦陽東南),被車夫莊賈刺殺,大泽乡起义結束,僅六個月。
考証
[编辑]出土文物《睡虎地秦簡》中提到,「御中發征,乏弗行,貲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誶。六日到旬,貲一盾。過旬,貲一甲。其得殹(也),及詣水雨,除。」即:如果耽擱一次徭役者,處罰賠償兩副鎧甲。遲到3至5日,口頭警告;遲到6至10日,罰賠償一面盾牌;遲到10日以上,罰賠償一副鎧甲。因洪水,暴雨等自然原因无法按时到达的,可免除处罚。
依照秦律,服徭役者遲到的懲罰,只不過是處罰購買一些兵器來賠償公家而已,從頭到尾也沒有提到處死。如果是因為大雨,還可以免罰。
关于“失期当斩”问题,许多人以出土的《睡虎地秦简》解释迟到并不会被处死,甚至在大雨天气下还能免罚。然而,这种观点存在一定的问题。
- 徭律与戍律的区别
在《睡虎地秦简》中,明确存在《徭律》和《戍律》,这表明秦朝法律将徭役和戍役视为两种不同性质的服役。《睡虎地秦简·徭律》规定:
“御中发征,乏弗行,赀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谇;六日到旬,赀一盾;过旬,赀一甲。其得殹(也),及詣。水雨,除興。”
其中“水雨,除兴”确实意味着大雨可以免罚,但这条律法适用于徭役,而非戍役。
然而,《史记》明确记载陈胜、吴广是戍卒,他们属于戍役,而非徭役:
“七月,戍卒陈胜等反故荆地,为‘张楚’。”(《史记·秦始皇本纪》)
“于是楚戍卒陈胜、吴广等乃作乱,起于山东。”(《史记·李斯列传》)
“后十四年而秦亡,亡自戍卒陈胜发。”(《汉书·五行志》)
因此,用《徭律》的内容来推翻“失期当斩”的说法是不准确的。
2.《岳麓书院藏秦简》补充了《戍律》的内容
“戍律曰:戍者月更。君子守官四旬以上为除戍一更。遣戍,同居毋并行,不从律,赀二甲。戍在署,父母、妻死遣归葬。告县,县令拾日。”
“戍律曰:下爵欲代上爵、上爵代下爵及毋(无)爵欲代有爵者戍,皆许之。以弱代者及不同县而相代,勿许。”
虽然现有戍律未直接提及“失期当斩”,但其规定显然与《徭律》不同,证明不能用《徭律》推导戍役的惩罚方式。
3. 秦二世时期法律的变化
即便《睡虎地秦简》可以代表秦始皇时期的法律,我们也不能忽略秦二世时期法律“益刻深”的变化。《史记》记载:
“四月,二世还至咸阳……用法益刻深。”(《史记·秦始皇本纪》)
这说明秦二世统治时期,法律变得更加严酷。因此,即使秦始皇时期可能没有“失期当斩”的明文规定,到了秦二世时期,这一处罚方式可能已经执行。
4. 法律文本与实际执行的区别
秦法作为人治社会的产物,法律条文与实际执行未必一致。法律有明确规定是一回事,地方官如何执行又是另一回事。因此,即便未来出土了秦二世时期的法律明文,也不能完全否定《史记》中关于“失期当斩”的记载。
因此,目前的考古证据不足以否“失期当斩”,反而在秦法日益严苛、戍律与徭律不同的背景下,《史记》的记载仍然具备可信度。
現代湖南益阳兔子山遗址出土的简牍中,其中一件觚上发现有“张楚之岁”的字样。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研究员张春龙認為,“张楚之岁”指的是陈胜起义之后的那一年。中国秦汉史学会会长王子今表示,楚国人有用前一年的大事来记年的习惯。武汉大学历史文化学院院长陈伟認為,“张楚之岁”是“岁名”,即以前一年的大事件来记年,“张楚之岁”即秦二世二年[4]。
相关名言
[编辑]- 揭竿而起
- 《史記·卷六·秦始皇本紀》引漢·賈誼《過秦論》:「率罷弊之卒,將數百之衆,轉而攻秦。斬木為兵,揭竿為旗……[5]」(《史记》作「率罷散之卒,將數百之眾,而轉攻秦。斬木為兵,揭竿為旗……」[6])后形成成语“揭竿而起”,指平民武装暴动。
- 鴻鵠之志
- 《史記·陳涉世家》:“嗟乎!燕雀安知鴻鵠之志哉![7]”比喻目光短淺毫無大志的人無法了解有遠大抱負的人。
- 王侯將相寧有種乎[8]
- 語出《史記·陳涉世家》,意為「王侯將相難道有天生的血統麼?」主張權勢與高貴並非天生,更不是貴族的專利,平民同樣可以通過打拚力爭上游,並以此理念招攬起義隊伍。
参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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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史記·陳涉世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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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腳
[编辑]- ^ 《史记·陈涉世家》云:陈胜称大楚,“入据陈,数日,号令召三老、豪杰与皆来会计事。三老、豪杰皆曰:‘将军身被坚执锐,伐无道,诛暴秦,复立楚国之社稷,功宜为王。’陈涉乃立为王,号为张楚”。
「張楚」一詞古至今有不同的說法[1]:
- 《史記》、《漢書》的注家以訓詁的解釋以注釋張楚,即「張大楚國」之意;
- 王先謙《漢書補注》以《廣雅·釋詁》:「張,太也」,認為「張楚」就是「大楚」;
- 張晏的《漢書注》認為,张是弛的反义词,「谓楚为秦灭,是已弛;陈胜立楚,遂为张,故号张楚」;
- ^ 賈誼:《新書》卷一〈過秦中〉[3]:196
- ^ 陳勝里籍在何處,史学界意见不一。約有六種說法:一是河南登封说;二是河南商水说;三是安徽宿州说;四是河南方城说:五是安徽宿县和阜阳、颖上之間說;六是生于河南迁居安徽说[2]。